驗傷名單七月初九
計開:
受傷王林氏
驗得王林氏右臂膊棍傷一處,色烏青;右後脅棍傷一處,色烏青。
七月初九日單
據王林氏供:年二十九歲,住加冬湖莊,丈夫王讚。初七日去過溝砍柴,一路無人同行,四顧也無耕種的人,小婦人在前,尤柏在後追來挑戲小婦人。小婦人不允,他將小婦人柴刀奪去,就把小婦人推倒在地。登時喊救,他又將柴棍亂打,搶去銀鍊一條、銀手環一隻。所供是實,求伸冤。
七月日供單
第二之三判決文
名單
計開:王林氏、尤柏
訊得王林氏控告尤柏毆打一案。王林氏供稱:伊於初七日往尤柏園後砍柴,尤柏園內出來,誣伊砍伐籬笆,將伊柴刀奪去,扭倒在地揮拳亂打。又據尤柏供:伊在加冬湖山腳有園埔一塊,四面皆圍籬笆,初七日在園耕作,聽得園外有人砍伐籬笆,出園看見王林氏砍伊籬笆當柴,彼此口角,將王林氏推倒在地,打他兩拳,各等供。查尤柏所圍籬笆係屬短枝小木插入土內,王林氏果屬有心取便當柴,一拔便是,有何砍伐之聲。王林氏砍柴屬實,尤柏疑心,不即前看柴堆,遂將王林氏扭倒亂打,殊屬嚕莽,姑念王氏砍傷痕現已全愈,著將尤柏懲責二百,斷令備錢六千文交王林氏作為醫藥之資,取結究案,差票吊銷。此諭。
七月二十四日
第三之一訴狀及批
具狀人陳老在,年四十八歲,住里楓港莊。
具呈人陳老在,為贓獲確證,賄賂反證,乞恩提訊究辦事。切在於本月初旬,被盜偷去水牛牯一隻,在登即四處跟尋並無跡;至於十五日,有本莊董山豬到來報知在於李標家中,在即到去認牛耳號,果係被盜偷牽之物。李標所說係伊自己之牛,互相辯論;然此牛有陳車、即陳枝可證,前因偷食陳車田禾苗,被伊牽回家中,留住數日,在賠還清楚,將牛牽回。在邀陳車到李標家中,認得牛耳號係從前牽回之牛,三面對質,李標無言可答;不料事久多變,隨後陳車又說此牛非從前所牽之牛,顯係受人賄賂,始終異詞,致使在與李標嘵嘵置辯,不分是非,將來恐生事端。不得已,叩乞大老爺臺前恩准提李標、陳車到案訊究,曲直立分,沾感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蔡批
據呈:爾於本月初旬失去水牛牯一隻,報知牛在李標家中,究竟初幾之事?未據聲明。既有董山豬報告,又有陳枝可同往認明屬實,李標無言可對,是贓已拿獲,當時即可向討牽回,或指交總理頭人理論,何以絕不計較,隱忍而返,致使陳車復行改口異詞。所呈情節支離,恐其中尚有未確,姑候派差查傳報證人等質明,分別究斷。
光緒八年八月十九日叩
第三之二判決文
名單承差陳與
計開:
原告陳老在
被告李標
應訊陳車、董山豬
訊得陳老在控李標盜牽牛隻一案,因李標之牛放山牧養,被陳老在私改耳號,此牛經李標牽回家中已將半月,陳老在始前往冒認,李標不肯,互相爭執,以致涉訟。提訊李標供稱:此牛當日盜食張丁荳仔,嗣後牽回家中半月之久。如果盜牽,斷無留養莊中之理。質之陳車,據稱:乃係李標之牛,因被陳老在私改耳號,冒稱自牛。屬虛屬實,難瞞鄰居之目。且陳車又係陳老在指證之人,言鑿鑿毫無疑竇。陳老在膽敢冒認他人之牛,俙詞誣控,本應重辦,姑念一經到案,自知理短,甘愿服罪。當將陳老在責懲示儆,以為誣控者戒。水牛一隻交李標帶回,並罰陳老在瓦片三千塊,起蓋楓港莊土地廟之用。兩造遵依,結附卷。此諭。
九月初六日訊
第三之三甘結狀及保結狀
具甘結,楓港莊陳老在,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在控李標盜牛隻一案,今蒙訊明此牛係李標之牛,斷交李標領回;罰出瓦三千塊,以起蓋土地廟之用,並令以後不得再滋事端。在甘愿遵斷,合具是實。
陳阿綽保結一並附卷。
光緒八年九月初二日具甘結字人陳老在
具保結人陳阿綽,今當大老爺臺前,保得陳老在控李標偷牽牛隻,認獲耳號,今蒙訊明陳老在實誣告,牛隻斷還李標,並罰陳老在蓋楓港土地廟瓦三千塊,陳老在不敢反悔;如有日後滋生事端,惟保結是問。綽甘愿具保結是實。
附卷
光緒八年九月初二日具保結字人陳阿綽
具甘結,楓港莊李標,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標被陳老在控盜牽牛隻一案,今訊出此牛係標之牛,陳老在私割耳號,誣冒認。斷令陳老在罰瓦三千塊,起蓋楓港土地廟之用。此牛交標領回,以後不得再為生事。標遵斷,合具結是實。
董牛保結一並附卷。
光緒八年九月初二日具甘結人李標
具保結人董牛,今當大老爺臺前,保得李標被陳老在控偷牛隻,認明耳號,今蒙訊明此牛斷還李標;因陳老在實係誣告。並罰陳老在瓦三千塊。李標甘愿遵斷;如有日後反悔生端,牛甘愿保結是實。
附卷。
光緒八年九月初二日具保結人董牛
具甘結,楓港莊陳車、董山豬,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車等被陳老在控證李標盜牽牛隻一案,此牛係是李標之牛。今蒙訊出:此牛係李標之牛,被陳老在偷割耳號,誣控冒認,斷令陳老在罰瓦三千塊,起蓋楓港土地廟之用,此牛李標領回。車等遵依明斷,合具甘結是實。
附卷。
光緒八年九月初二日具甘結人陳車、董豬山
第四之一訴狀及批
具狀人謝阿玉,年二十九歲,住萬里得莊,離城三十里。
具喊呈人萬里得謝阿玉,為毆打服叔,懇恩驗明傷痕,提案究辦事。切玉父謝阿苟,因本月初二日,在萬里得耕種園埔,圍築籬笆,突被至親服內兄弟謝阿宗、謝天生兄弟不知作何挾恨,手持木棍從背後而來,謝阿宗將玉父阿苟當頭毆打一傷,昏倒在地;謝天生幫同亂毆,玉父阿苟滿身俱受重傷,生死未卜。玉將父親阿苟抬赴到案,叩乞大老爺臺前恩准驗明傷痕,提謝阿宗、謝天生到案,從嚴究辦,俾口無尊長者戒。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胡批
已驗訊,堂諭:候嚴拘謝阿宗等到案,訊明究辦。
光緒十一年六月初三日叩
第四之二驗傷單
驗單
計開:
提驗得謝阿苟右額角木棍傷一處,業經敷藥,未便揭驗。合面左手刀傷一處:斜長一寸二分,寬五分,皮肉卷縮血污。左手腕木棍傷一處,腕骨鬆脫。右手指木棍傷一處,皮破血污。右脊背木棍一處:斜長七寸,寬一寸五分,色青腫。餘俱無故。須至驗單者。
第四之三口供
據謝阿苟供:小的被天生毆傷,現已痊愈,醫生係小的自雇,要索討謝禮銀三十六元,藥資小的出去銀三四元。緣因小的承買賴福來埔地一塊,因牛隻踐踏,小的雇阿眉番建造埔塍,天生所說係伊水溝,不肯與小的堆築,遂將小的毆打。至小的住屋地基,天生兄弟先曾蓋屋居住,後因伊已遷徙別處,小的復在此處起蓋草房二間棲止。昨經原差朱秀、古阿昂等處辦和息,以罰天生豬羊祭祖酒席二棹、神轎一頂、藥資銀二十元、謝禮銀六元,共需銀六十六元,二比均各甘愿。有謝煥彬以小的輕許清楚,將小的之牛,初趕去三十餘隻,同伴五六人,途中小的掽遇趕回,尚失去五隻。次後又帶同十七八人,將小的之牛全行趕在山上,著驚走散,現未牽回。今蒙訊明:斷令二造悉照阿昂等在外原處了案,所有此屋地基,二造已經起蓋房屋,毋庸置議,惟此後不准再行起造;謝煥彬雖有往趕牛隻未牽去,當堂枷責示眾。小的甘愿遵斷就是。
據謝阿玉供:與上同。
據謝天生供:年四十一歲,父故母在,兄弟三人,妻潘氏,子一個。住萬里得,耕種為業。阿宗是小的哥子,小弟寄生在後山耕種。茲因小的水田一處與胞叔阿苟埔地毗連,內有水溝一條;胞叔阿苟欲將水溝填平築造埔塍,遇有洪水,小的水田必被沖廢。先經向阻不聽,六月二日,親叔阿苟復行堆築,小的再去阻擋,親叔先用刀砍傷小的手上,以致打架,哥子阿宗並無在場。小的兄弟有舊屋地一塊,從前起有房子二間,週圍插竹為籬,親叔阿苟初向小的借住,言定三年滿交還,計今有十餘年,屢討不還,強欲霸佔。小的田園在此門首,伊養牛百餘隻,因此出入踐踏小的禾苗。昨蒙飭原差朱秀、古阿昂等處辦,以罰小的兄弟豬羊祭祖及酒席二棹,需銀十元;神轎一頂,需銀三十元;藥資銀二十元;謝禮銀六元,共銀六十六元;二比均各甘愿。因謝煥彬從中阻撓,聲要牽小的之牛,今蒙訊明:斷令二造悉照古阿昂等原處了案,所有屋地二造已起房子,毋庸置議,惟此後不准再行起造。謝煥彬雖有趕牛情事,未有牽去,當枷責示眾。小的甘愿遵斷就是。
據謝阿宗供:與謝天生同。
據謝煥彬供:年二十八歲,父在母故,兄弟二人,妻賴氏,子未。廣東嘉應州人,來臺多年,向皆生理,現住蚊蟀埔,生理營生。因謝天生毆打伊叔謝阿苟,其子謝阿玉曾投經小的族叔謝阿容暨各本家等處辦,嗣古阿昂等調處清楚未有說明,以致小的族叔謝阿容不肯,令人往趕謝阿苟牛隻是實。小的雖有在場,而眾人皆係謝阿容主使。現在牛隻均已牽回,謝阿苟並未牽有一隻。今蒙訊明,斷結小的今已知罪,求恩典就是。
七月十一日
第四之四判決文
名單差朱秀
計開:
原告謝阿玉
受傷謝阿苟
被告謝阿宗、謝天生
應訊謝煥彬
謝阿苟傷雖平復,謝天生毆打期親尊長,例應徒罪;惟據謝阿宗、謝天生同稱:情願備辦牲醴肴饌,祭祖服禮,並賠還謝阿苟醫藥洋二十六元,又願罰助本鄉王爺廟神轎一乘,由通事古阿昂經理懇求寬免等語;謝阿苟亦以誼關叔姪,代為乞恩。查謝天生既已知罪悔過,並願祭祖服禮,出醫藥、罰神轎,姑寬薄責示懲,具結完案。至與謝阿苟同姓不識之謝煥彬,竟敢欺弄阻撓,魚目鄉民,嗣因索詐不遂,復行叫眾強牽謝阿苟牛隻,殊屬不法已極,重責二百板,荷枷示眾,以昭炯戒。
七月十一日
第五之一訴狀及批
喊狀人方旺、張串,住大埔莊,離城二里。
具懇喊呈人,大埔莊民方旺、張串等,為逞兇毆打,乞恩驗明提究事。竊旺等向本莊尤太包工搬掘土堤,去年底曾往搬二日,頭溝莊張港並不聲阻。本日早,旺等復往搬掘,張港突來,手執鋤頭先毆串右膊肘一傷,復將鋤頭毆旺左膊肘一傷,骨折。忖思旺等係受僱於尤太為工,其土堤與張港有無糾葛,與旺等亦無干涉;張港並不出阻於前,竟敢逞兇於後,實屬目無法紀,不得不奔赴青天大老爺臺前,恩准驗明傷痕,差提張港到案究訊嚴辦,沾恩上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呂批
已分別提驗,訊供堂諭,集質察究矣!
光緒十六年正月十四日叩
第五之二訴狀及批
具告狀人張光讚,年六十八歲,莊頭溝庄,離城□里。
具呈狀,頭溝莊民張光讚,為橫行塞圳,向阻不聽,叩乞迅提察斷事。竊讚有向尤姓買過大埔洋田一埒,與陳媽愛田鄰界;愛田在上,讚在下。經愛十月間轉賣大埔莊尤舵,不料舵存心不良,就於十一月初七日,僱工三人,在田塞圳,讚遂投尤魁元及黃總理往阻斥非。據尤魁元言,限俟其調楚,舵亦停止。迨本年正月十八日,尤舵膽敢又僱方添、方旺、張券等三人復行塞圳,讚子張港往田邊巡看知向阻,詎添等不分理會,因此口角,添等三人將手執鋤頭亂行砍毆,時港以致誤傷張券、方旺。伏恩升平世界,而舵如此橫行,復至十八日夜,又帶同伊芋員、尤磁、尤興、尤老等二十餘人,乘夜將圳全塞。似此耕農之際,被斷水源,使讚田拋荒,誰心奚甘?勢不得已,奔叩青天大老爺為良作主,迅提尤舵等到案,察訊究斷,俾良沾恩,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呂批
舵雇工填塞水圳,果屬不合;惟爾子張港輒因理阻口角,恃蠻兇毆,亦大可惡。受傷之方旺等業已提案,查驗傷真事確,無可遁逃,當堂諭:候集案分別訊究核奪。爾既來縣具訴,著帶爾子張港投審可也。如違並究,毋誤。
光緒十六年正月十九日叩
第五之三判決文
名單
計開:
原告方旺
原告張串
被告張港、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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