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壹佰貳拾大員交收完足,再炤。
代筆人闕汝清
為中人張寧
光緒三十二年舊曆二月日立胎借用銀證書字人王家興
第二十七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嘉義東堡中埔莊曾阿豬,有先人遺下田壹坵,坐落嘉義東堡中埔前洋,四至界址,明載上手契內明白。阿豬今因乏銀別創,托中引就向嘉義城內東門內合成號,即莊德順,借出六八銀壹佰元,願將此田契券為胎,三面議定每佰元每月願貼利息貳元,完納清楚,不得拖欠。限兩年為滿,聽阿豬備銀母利清還,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此係兩相樂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壹紙,並繳連印契貳紙,合共三紙,付送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六八銀壹佰元正足訖,再炤。
代筆人李基來
為中人簡阿庚
光緒陸年拾壹月日立胎借銀字人曾阿豬
第二十八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胎人,鹽水港廳藔仔廍莊第卅七番戶陳賽,有自置園地,坐址甲數均在謄本臺賬內。今因乏資經營糖廍,託中引向安平海興公司胎借出六八銀肆百五拾元,所有彼此面議契約條規列左:
一、議:向安平海興公司借出七五銀肆百五拾元,即日同中如數收訖矣。
一、議:向安平海興公司所借之項,每千元每月願貼利息七五銀貳拾元也。
一、議:所借之項,每百元願許兌上斗青糖參拾簍;計借四百五拾元,應許兌青糖百三十五簍也。
一、議:許兌青糖,就賽現冬年內平所有頭二鬮所借之額,隨檢隨報海興公司依時結價,每簍退貳角,照數運交,收抵借項,不得將糖私自轉售他人,查出每簍願甘坐罰金貳元,以為貪利負約者戒。
一、議:許兌青糖,如彼此行情比接不能和辦,或貨敗劣不收,應由糖主將糖轉兌他人,惟每簍糖主應坐海興公司八九抽仲,以為銀主借項利益。
一、議:所借銀項,即就運交青糖價值之銀陸續扣抵,限至光緒三十年十二月終一律完清,贖回謄本;如果屆期不能照數還清,准由海興公司就謄本管業,任從變賣抵款,不敷再由賽設法歸還,以清款項,而免拖累。以上契約均係彼此面議兩願,各無反悔,合立胎借契約一紙,並臺帳謄本五紙,送執為炤。
鹽水港保藔仔廍莊三十七番地
光緒三十一年十月廿六日,即乙巳年九月廿九日立胎借字人陳賽
為中保證人李琴、李寅
安平海興公司御中
一、批:借項之利,現扣去三個月,七五銀二十七元。
一、批:許兌糖一三五百件退價,現扣去七五銀二十七元。
一、批:前之契約與王國相連,該單作為廢紙,合應批明。
第二十九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鳳山里鹽水港街洪能,有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坐落土名及坵數,登在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將此田托中向與埤下橫街丁文度借出六八銀壹百貳拾大員,每年願貼利粟貳拾石,分做二冬交納,不敢少欠;如有少欠,願將此田付銀主起耕掌管,收谷完課抵利,不敢阻擋。保此田係能應得物業,與別房無干,亦無諸事不明等情;如有能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限至對月利息清楚,聽借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字壹紙,並繳上手大契一宗參紙,丈單一紙,合共伍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借來契面銀壹百貳拾大員完足,再炤。
知見人洪鳳朝
同治貳年十月日立胎借字人洪能
為中人洪振
第三十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鳳山小竹里翁公園莊陳光仔,有自己明買過林和尚園壹坵,坐落土名在打鐵店溪底;又買過小竹里前庄陳光有承祖父開墾抽出溪埔園壹坵,坐落土名在本莊新廍下;其兩宗園坐址東、西、南、北四至,俱各登載在上手印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二宗園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埤城內草店尾街簡裕成號借出六八平重佛銀壹佰貳拾大員正,三面言議,每年願貼利息糖天秤加貳五糧重陸佰筋,著年完納清楚,不敢短欠,願將此二宗園听銀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抵利完課。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並帶上手印契貳宗參紙,合共肆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內六八佛銀壹佰貳拾大員正足,再炤。
為中人林武
知見人子宗
光緒玖年拾月日立胎借銀字人陳光仔自筆
第三十一胎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彰邑內西門街黃傳欽兄弟等,有承分祖母黃陳氏鳳涼承買陳瓦、陳榮等水田一段,址在眉寶潭洋,東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載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葉財官出首承借佛銀貳百六元,庫平重壹佰肆拾兩。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三面議定,言約每員每年約貼利息谷壹斗壹升,合計共該利息谷貳拾貳石,分早、晚季對半完納,不論歲之豐歉,經風扇淨,不得濕冇。其年冬不順,完納利息不足,對二佃曾城、曾坑完納清楚,不敢短欠,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其銀面限自光緒二十三年至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收成後止,傳備齊契字內原母銀,贖回契字,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仁儀交接,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上年契券及羅家贖回字柒紙,合共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銀貳百大員,庫平重壹百肆拾兩完足,再炤。
批明:丈單贖契時,羅家繳在線東局,未領回,再炤。
為中人葉標
現佃人曾城
在場知見人姑母陳黃氏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立胎借銀字人黃傳、黃欽
代筆人陳臨
第三十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興隆里廓後莊卓圈,有承祖父蚵埕堤壹口,坐落在竹仔腳莊,土名前萬丹仔港嘴內,年帶納港餉銀六八壹元,東西四至俱載在大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蚵埕壹口出借,外托中引就,向與本里左營莊陳順德號借出六八銀貳拾參元四角五占。其銀即日同中收訖,三面言約,每年願貼利息谷四石六斗九升,分作兩季完納,每季該完貳石參斗四升五合,不敢短欠;如有短欠,願將此蚵埕壹口,听付銀主掌管,出稅收抵利,不敢阻擋,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字壹紙,並帶上手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貳拾參元四角五占完足,再炤。
為中人曾圳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七月日立胎借字人卓圈
知見人妻陳氏
代書人陳存心
第三十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興隆外里左營莊第九百九十四番地余江,有承祖父明買過陳家水田三段,大小共陸坵,坐落土名菜公莊新莊仔洋。其田一段貳坵,東至余家田,西至埤,南、北俱至余家田;又壹段壹坵,東、西、南俱至余家田,北至柳家田;又壹段三坵,東、西、南俱至下埤埔墘,北至李家田。參段六坵,受種五分,帶埤水及圳水同灌溉,四至俱載明白為界。前清丈下則田捌分貳厘柒毛三絲,現今奉日丈臺帳謄本共三紙:六等則共一紙,地番八五六番,甲數貳分貳厘零五絲;又一紙地番八六二番,甲數貳分柒厘四毛;又一紙地番九一二番,甲數六分一厘八毛;三紙計共壹甲壹分壹厘貳毛伍絲。六等則地租金柒圓柒拾柒錢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出借,外托中引就,向與同里同莊第九百九十三番地許存意出首承胎借,三面言議,借出六八銀貳佰貳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交訖,言約每全年願貼利息粟壹拾柒石六斗正,分為兩季對半交納,不敢短欠;如有短欠,願將此田聽銀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係是江承祖父明員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礙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江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印契一紙,清丈單一紙,日丈臺帳謄本三紙,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胎字面六八銀貳佰貳拾大員,再炤。
為中人
光緒二十三年月日立胎借字人余江
第三十四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馬芝堡莊田洋陳媽球,有承母薜氏明典過許清官水田一甲二分,址在馬芝堡中莊北勢田洋,東西四至及契價,俱各載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用,迺奉母命,托中向與鹿街陳宗記官借出番佛銀伍拾大員,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三面議貼利息銀每拾員每月貳角半,限至四個月為滿,備足母利清還;屆期如無母銀可還,利銀務必逐期清楚,其還其贖,二比俱不得互相刁難。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並繳上手契字參紙為胎,計共四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交收過母銀五拾大員足訖,再炤。
為中人梁團厚
知見人母親薜氏
道光貳拾捌年參月廿貳日立胎借銀字人陳媽球
第三十五胎借旱田契字
立胎借旱田契字人,大哮山腳莊簡媽益等,為承先父鬮分應份內湖旱田參分五厘,又帶井仔湖長房上節麻竹、相思樹木在內;其大租、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無處可借,願將此旱田胎借,先盡問叔兄弟侄,不能承借;外托中引進向草鞋墩李安睢觀出首,借出佛銀參拾員,秤重貳拾壹兩正。其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當日三面議定,每員銀全年願貼利息粟貳斗正,合共全年利息粟陸石正,分作早、晚二季對佃完納清楚,不敢少欠升合利粟;如有少欠利粟,作母行。明約不拘年限,聽從業主備齊銀項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銀項未齊,將原業付銀主收抵利息。保此業係益承父鬮分應份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上手重掛他人財物,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益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晦,恐口無憑,立胎借銀字壹紙,又帶上手買契鬮書找洗共陸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實收過胎借佛銀參拾員秤重貳拾壹兩正完足再炤。
代筆人莊志綱
為中並知見人胞兄媽根
光緒拾年貳月甲申日立胎借旱田契人簡媽益
第三十六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肚上堡牛罵頭街王丙,有承先父遺下田業一段,址在同堡西勢莊。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出為胎借,外托中引就,向與同堡同街蔡丁老手內借出佛銀參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言約每年每員願貼利息谷六升行,共利息谷拾捌石,至六月季收成,對現佃人收量不得短欠升合;如是利息谷短欠,其田付銀主起耕,別贌他人,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其銀不拘年限,當以十月中為期,聽借主備齊銀項清還,贖回原字,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胎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內,龍銀參百大員完足,再炤。
代筆人
為中並現佃人
同治元年拾月日立胎借銀字人王丙
第三十七轉胎借銀字
立轉借銀字人,大肚上堡牛罵頭街蔡丁,今因乏銀費用,因王丙前年有胎借佛銀參百大員,托中引就,向與同堡同街陳茂,轉借出佛銀參佰大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利息谷及清還期限,俱載上手胎借字內明白,依舊所行。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轉借銀字壹紙,並繳胎借銀字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借銀字內佛銀參佰大員完足,再炤。
代筆人
為中人
同治五年拾月日立轉胎借銀字人蔡丁
第三十八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謝紫麟、謝秋麟,情因少銀使用,兄弟商議,願將承祖遺下之田,坐落土名維祥莊:東與徐三春毗連為界;西至郭來登田圳頭塋毗連為界;南至徐春二田毗連為界;北至徐秋房田唇為界;計共大小四十坵為胎,前來向得陳秋甫兄手內借過金壹千五百員。其金面約每年每員貼利息谷五升,計共全年貼利息谷七拾五石,限至六月對佃人楊珍三倉內量清,不敢冇濕抵塞。其銀自辛未年十月起,至辛巳年十月止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字還,兩不得刁難;倘無銀折還,將此所寫之業,交與銀主業算管業,借人兄弟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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