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文献丛刊079 台湾私法债权编 - 第二章債權各論

作者:【暂缺】 【50,173】字 目 录

異言。恐口無憑,立借銀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實收字內銀一千五百員。

又批明:原帶上年老紅契一紙付照。

依口代筆人陳圓

在場人劉苑掌

光緒貳年十月日立借銀人謝紫麟、謝秋麟

第三十九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廖金華,有承先人應份朴仔離包首埤股一份,因水源不順,開費甚鉅,應攤出銀貳佰壹拾肆員,無力移墊,托中向吳洽記借來番銀貳佰員,平壹佰肆拾兩,言約每年願貼利息滿斗參拾貳石,經風扇淨,分為早、晚兩季交完,不敢短欠;如有短欠,聽吳洽記將本股內應收水谷一概收抵掌管。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並埤股字一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為中保認人廖涼

光緒三年捌月初壹日廖金華立單

代筆廖涼

第四十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銀人,北門口外李慶雲,有瓦屋壹座三進,址在祖廟街,坐北朝南,並大櫃、椅、棹全付及架仔參座。雲乏銀費用,愿將此瓦屋及大櫃等件出為胎借,托中引向與新中街林朝光官借出佛銀壹佰陸拾大員正,平足重。三面言約:其屋及大櫃等件無稅,其銀無利,面約三年為滿,自光緒八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一年正月終止,聽雲備齊原銀贖回原借字,各無刁難。如限未滿,銀未備,依舊付銀主居住,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字內銀壹佰陸拾大元正,平足重完足,再炤。

一、批明:此厝若被風雨火水不虞,乃係店主造化,其銀要備足付還,不敢藉端生事,又炤。

一、批明:此厝若漏修理之費,應銀主自理,不干店主之事;如厝內之器具若被損壞,銀取贖之日,銀主當修理原全付還,不敢刁難,又炤。

代筆人林芳亭

為中人李裕昆

知見人李林氏

光緒八年正月日立胎借銀字人李慶雲

第四十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半線堡祖廟街周瑞,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柴坑莊仔,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向與新中街林萬福官身邊借出佛銀貳佰大員正,平壹佰四拾兩正完訖。同中三面言議,每員銀全年利七升,共拾四石正,對現佃早晚兩季七三完納,勿論年豐歲歉,要宜經風搧淨,不敢濕冇短欠升合,以及錢糧大租諸事等費,瑞一力承擋,不干銀主之事。面限三年為滿:自光緒拾貳年十一月起,至光緒十五年十一月終止,聽瑞備齊胎借字內佛銀,贖回原借銀字,銀主不得刁難;如銀未備,限未滿,依舊付銀主收租抵利,不敢異言生端。此係瑞明承之業,與外人無干,亦無不明交加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瑞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並繳上手契參紙,共四張,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銀貳佰大員正,平壹佰四拾兩正完足,再炤。

代筆人林繼祖

為中人周傳瑞

現佃人許廷芳

知見人妻周黃氏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立胎借銀人周瑞

第四十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王客婆、王青番,有承父鬮分應得厝地壹份,址在益母藔下莊,拈得第四鬮。北畔戶小廳瓦屋貳間及茅屋四間;又南畔屐頭外口瓦屋一間;又北畔庭尾茅屋一間,並前後公廳五份得一份,連門窗戶扇禾埕菜園廁池竹木等項在內。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厝出借,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庄宗親崇德號手內胎借佛銀參拾五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託;其厝等項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崇德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其厝自辛卯年春起,限至庚子年終止,面限十年滿,聽客婆等備齊胎借字內銀清還,取贖原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無銀可贖,依舊照借字內所行。其厝倘日後被風雨損害,自當支理;而銀主先備多少銀項修理,取贖之日,應當照數相坐,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壹紙,並繳盡根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壹紙,共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銀三十五大員,庫平二十四兩五錢正完足,再炤。

代筆人楊琢成

為中人宗親成仁、仕契

在場母親王陳氏

光緒十六年十二月日立胎借銀字人王客婆、王青番

第四十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西門街葛二爺娘,有承母親黃氏明買過陳阿瓦、陳阿榮田壹段;其田四分,坐落眉寶潭湖,東西四至界址載在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南門羅伍官借出母銀貳百大員,庫平壹佰肆拾兩正,時三面議定,每年每員願貼利息粟壹斗壹升,合共貳拾六石,分早、晚兩季對佃林斌經風皷收清,不敢挨延短欠;如有挨延短欠,任憑銀主起耕,另贌他佃。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司單丈單六張,合共柒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內佛銀貳百大員,庫平壹百肆十兩正足,再炤。

為中人葉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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