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经世文编 - 卷四十户政十五仓储下

作者: 贺长龄24,284】字 目 录

一设仓宜择善地。不宜近水。不宜近市。以防不虞。建议之初。仓廒未立。或神庙。或公祠。或老成殷实之家。仓屋有余者。均可借储。但须本人情愿。不得强借。一俟谷石稍充。即可另自置仓。

一仓谷由于乐捐。间或有湿有。不能拘泥画一。应于收仓时。先为晒干车净。公同登记。耗蚀若干。或收贮年久。又须公同出晒一次。覆量上仓。再逐一登记实数。以便查考。

一设仓本系义举。司事之人。不容稍有侵蚀。亦不许藉端开销。惟所雇守仓之人。不能不给予工食。责令巡查。遇有风摧雨漏。仓板损破之处。立即告知经管之人。及时修理。其锁钥等项。不得交守人佩带。

一捐谷既有成数。即赴地方官呈明立案。以免匪徒阻挠。扰乱章程。以后捐多捐少。收放出入。官吏概不与闻。即里长甲长。亦无许越。倘有吏役托名稽查。藉端需索。查出照诈赃例。从重惩治。

一积谷既饶。止须添建仓廒。不必推陈出新以求滋长。亦不必春借秋还以权利息。戢争杜纷。此为最要。惟余谷置田收租。尚可并行不悖。然必积谷实在充裕有余。以少半置田乃可。否则不必。盖此谷原为备荒而设。至捷至便。推陈出入。易滋朦混。借出难偿。渐归乌有。置买产业。虽属经久之计。然不能救济目前。亦非急务也。

一每遇灾荒。总管分管外。添择公正司事。计谷之多寡。先尽本村中鳏寡孤独无告之人。次及极贫。又次及中贫。或五日一散。或十日一散。事竣凭众确算。至家计稍可支持者。不必分给。即小歉之年亦不必动用。以归实济。

一捐谷之家。此谷既捐。即系公物。遇有灾歉。不得以从前甲多乙少。致启争端。或先在此村捐谷之家。其后移居他处。遇此村散放。不得以曾经捐谷。回向转索。新来之户。从前虽未捐谷。遇有散放。亦应酌给。不得独任向隅。盖各保各境以乡村为断。虽救无分彼此。而谷少人多。亦不得不稍为限制。其各族各房积谷者。则不必以乡村为断。

一年丰和时。劝捐较易。果能积有三年五年之蓄。又不妨为变通。邀同衿。划分若干。于乡间添设嫠育婴等会。或于冬间就村庄中鳏寡孤独。与外来无告穷民。量为赈济。亦所以广任也。

一乡村绅士。克知大义者多。自必首捐为倡。如有能捐谷千石者。或捐银千两以上。买谷归仓者。或捐置基产仓廒。及斗斛诸器物。用银千两以上者。均当照例请 旌。以资鼓励。倘虑书吏索费。即径赴院司衙门。呈明捐数。以便行查确实。立予请 旌。断不令善举稍有阻格。

一劝捐之外。尚有因事乐施一节。如民间演戏酬神。及嫁娶喜期。庆祝生日。尽可将糜费折谷捐入义仓。扩而充之。不特安贫。即以保富。将型仁讲让之风。亦由此而兴起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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