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经世文编 - 卷六十四礼政十一服制上

作者: 贺长龄20,275】字 目 录

不可无据而言也。故虽习礼之家。必有所据。援引折衷。示不敢专。矧在寡昧。顾可以意为进退乎。世衰道微。礼坏乐崩。学士大夫罔以屑意。纵有通材。无从究考。又孰能尽其文。精其义。质诸古今而无失。求之情文而咸得哉。夫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制服。重事也。间考书载记。散见无明文。仪礼丧服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故降于小宗也。朱子家礼曰。凡为人后者。为其父母降服。降服者期也。明会典云。子为人后。为其本生父母齐衰不杖期。以至皇清律令。莫不皆然。则是为人后者。降服其亲。粲然明白。尊祖敬宗。以义制恩。而不以私废公也。然传记所载。往往有丁艰本生之文。明神熹时巨公。多许以本生之丧而注籍。以礼之所不得为者。而心有所不忍。不得已而出于此。欲以异夫凡为伯叔父母也。于是恍然悟曰。为人后而降其所生之服者。礼也。所以明有尊也。虽有仁人。无得而踰也。所谓贤者俯而就也。其不能以服之期。而限其罔极之怀者。天性也。自不能已也。即或庸愚。莫之或恝也。所谓三年之爱。不以其服而夺也。夫三年之丧有尽。终身之慕无穷。礼固当遵。恩亦难杀。惟知礼者有以权衡之耳。或曰。服必三年而后为孝乎。曰。如礼何。先王制礼。不敢过也。然则期之外。可以遂如常人乎。曰。服可降而名不可降也。名不可降。而恩顾可薄乎。要之期以外。易凶而即吉。亦可无恶于有司。三年之中。食稻而衣锦。或至见薄于君子。夫有司所守者法。而君子所诛者心。能无戾有司之所守。而卒不至见薄于君子者。斯为情文无憾。而公私咸尽也夫。噫。

为人后者为其曾祖父母祖父母服考 

汪中

为人后者。为其本宗之服。经惟载父母昆弟。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姊妹之适人者。而曾祖父母祖父母。无文以记。于兄弟降一等推之。而知其不可行也。此曾祖父母祖父母。虽不为之后。犹是正尊。小功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其祖。齐衰三月。降则无服。准之经意。其服本服无疑也。持重于大宗。服不二斩。故降其父母。期亲无数并服何嫌曾祖上杀益无嫌矣。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期。为曾祖父母祖父母不降。传曰。不敢降其祖也。斯其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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