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日本法学前沿)

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日本法学前沿)
作 者: 丁相顺
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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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教材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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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丁相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先后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1998—2000),日本立命馆大学(2002),主要研究方向为日本法和比较法律文化。TOP目录 目录第一章日本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形成一、二战前日本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嬗变二、法律职业制度的形成三、二战前日本法律职业选任制度的变迁四、二战后司法制度改革五、日本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第二章日本当代法律职业制度一、日本的裁判官及其辅助性法律职业制度二、法务省及其检察体系三、法曹结构与“法曹一元化”的展开四、邻接法律职业制度第三章当代日本司法考试与实务研修制度一、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基本情况二、战后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结构性问题三、八十年代末以来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四、司法研修与法律职业选任制度第四章法学教育与日本法律职业家的养成一、二战前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嬗变…… TOP书摘书摘 书摘行政监督权更是司法权处于行政权下位的体现。”① (三)诉讼法体系的建立1.明治初期的司法程序与治罪法的实施明治初年的诉讼基本上仍然按照旧幕藩法的出入筋、吟味筋程序。刑事诉讼程序主要根据1870年刑部省制定的《狱厅规则》,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根据1870年制定的《府藩县交涉诉讼准判规程》的规定。1872年的《司法职务定制》规定了民事、刑事听讼的程序。诉讼程序采取了书面中心主义,允许聘请代言人。以后,又规定败诉一方承担诉讼费用。《司法职务定制》还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上告(上诉)、复审以及申告程序。此外在民事诉讼中,还继承了旧幕府时代的传统,规定了奖励、说服当事人和解的“劝解制度”。明治初期的刑事诉讼还承认拷问嫌疑人的合法性。在审判中还有明显的身份等级制特征,根据被告人的身份决定不同的席位。1872年《司法职务定制》规定断狱程序为初席、未决中、口书听读、落著等阶段。随后,又在同一年颁布了《罪案书式》、《罪案凡例》,1873年又颁布了《断狱则例》。这些法规成为《治罪法》颁布前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框架。《治罪法》实施前,刑事审判法庭由判事、解部、检事各一名组成,判事主管推问罪囚、解部主管记录、检事出席审判厅以监督裁判。允许新闻发行人(发兑人)和户长旁听审判。对于刑事案件的起诉,1875年的《检事职制章程》中明确规定了检事执掌“弹告求判之职”,1878年,司法省规定所有的犯罪都要经“由检事公诉处断”,产生了国家追诉制度的雏形。1875年由于日本的御雇外国人伯阿索那目睹了日本刑事...

内容简介

2002年,我国成功实施了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36万名考生 

图书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日本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形成

一、二战前日本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嬗变

二、法律职业制度的形成

三、二战前日本法律职业选任制度的变迁

四、二战后司法制度改革

五、日本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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