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議和中之伊李問答 - 馬關議和中之伊李問答

作者:【暂缺】 【15,199】字 目 录

請從寬處著想,不必專顧目前!

伊云:所有財源皆未來事,不能劃入現在賠款。

李云:財源甚多,利益甚溥。

伊云:將來開源之利,皆用在地面上,萬無餘款。

李云:財源不僅如此,必定興旺。

伊云:欲開財源所費甚大。

李云:即以台灣而論,華人不善經營;有煤礦、有煤油、有金礦,如我為巡撫,必一一開辦。

伊云:礦產一開,必以賤價售諸華人。

李云:華商不能白得。

伊云:未開之地必須經營,所費不貲。

李云:所費愈大,得利愈溥;何妨賠費略減若干,他日利源所補多矣。即我中國借債,亦稍容易。我在北京,洋人肯將台灣押借二千萬金鎊;後我東來,皆知日人強索台灣,此事即擱起不提。所押已如此之多,出賣則其價更鉅。

伊云:中國財源甚大,借債不難。

李云:無論如何,總請再讓數千萬,不必如此口緊。

伊云:屢次說明,萬萬不能再讓。

李云:又要賠錢、又要割地,雙管齊下,出手太狠;使我太過不去。

伊云:此戰後之約,非如平常交涉。

李云:講和即當彼此相讓,爾辦事太狠、才幹太大!

伊云:此非關辦事之才,戰後之效不得不爾;如與中堂比才,萬不能及!

李云:賠款既不肯減,地可稍減乎?到底不能一毛不拔。

伊云:兩件皆不能稍減;履次言朋,此系盡頭地步,不能少改。

李云:我並非不定約,不過請略減,如能少減,即可定約。此亦貴大臣留別之情,將來回國,我可時常記及。

伊云:所減之數,即為留別之情;昨已告伯行星使,初約本不願改,因念中堂多年交情,故減萬萬。

李云:如此口緊手辣,將來必當記及!

伊云:我與中堂交情最深,故已多讓;國人必將罵我,我可擔肩。請於停戰期前速即定議;不然,索款更多,此乃舉國之意。

李云:賠款既不肯少減,所出之息當可免矣!

伊云:日前會議說明,換約後一年內兩斯各還五千萬,又一年將餘款一萬萬還清,息可全免。

李云:萬一到期款借不到,但出息可乎?

伊云:不能;此與日前所說相同,但認息不還本,只算日本借錢,我國無此力量。

李云:中國更無力量。日本開戰以來,未借洋債;中國已借數次,此日本富於中國之明證。

伊云:此非日本富於中國,日本稍知理財之法。

李云:中國將效日本理財;現在甚貧,借債不易。

伊云:我看甚易,斷不為難。

李云:現在毫無頭緒,俟我回國再議;如三年之內本還清,可免息否?

伊云:三年內果能還清,息可全免。

李云:約內可添明「若三年內後清還」云云。此乃活語;如此寫法,不過少有體面,所有便宜無多。

伊云:約內寫明「第一次交清後,餘款認息」云;如三年不能交清,則以前之息必須一體加添。

李云:三年內清還免息,如不還,一併加息。

伊云:一併加息,此事甚為糾轕。

李云:莫若二萬萬內減去二千萬以抵償息。如此一萬八千萬即照約內所載辦法,不更簡捷?

伊云:不能;且三年內交清免息,應於約內載明,以免誤會。

李云:如此鉅款,豈能預定?

伊云:我亦恐兩年內交清難以預定,故將還期延至七年之久。

李云:少去二千萬,中國可少借二千萬。

伊云:萬萬不能!

李云:三年內清還免息,不必寫入約內;可另立專條。

伊云:此事不能另立專條,應於約內寫明。

李云:你將第四款反復觀看,可另有主意?

伊云:或三年內還清,免息或應否寫明一定辨法。

李云:無妨加一活語,「倘三年內」云云。

伊云:必須寫出一定辦法。

李云:借錢之權在人,借到方可寫明。

伊云:只好照原約寫。

李云:中國前賠英、法兵費,但寫明過期不還,方認利息;今即加息,亦太不情!

伊云:英、法甚富,故可免息。

李云:爾想錢太過,索款又鉅、利息又大!

伊云:其時英、法之兵,不如日本之多。

李云:英國其時調有印度兵。

伊云:取調不多。

李云:兩年清還免息,可添入原款乎?

伊細想多時。

乃云:如有停息,只有一樣辦法:三年內照舊認息;若三年之內果真清還,可將所認之息抵作本款。

李云:是否三年將本全還,並認利息,則將已償之息作本?

伊云:此為換約後六個月交五千萬,再六個月又交五千萬,其時應交一萬萬之息;第三、第四等期,照算。如三年屆滿將餘款交清,則前二年半所認之息即可劃算應交餘款。惟三年,當自換約之日起算。

李云:即寫「如三年之內能將全款清楚」云云;請貴大臣看後,即可添入第四款。

伊與屬員互商;即云:添入。

李云:尚有數條相商,並非與原約有所增減,不過將約內之意聲是,以免將來誤會。如遼河口界線,該線一到營口之遼河後,當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為界者莫不如是。

伊云:將來勘界時可定。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內之第二條下。

伊云:甚是;可照行。

李云:第五款二年後讓地內尚未遷出之華民,可視為日本臣民;但有產業在讓地內而人遠出者,二年後應請日本保護,視同日本臣民之產業。

伊云:此事難允;現在日本與西國所訂條約,不准外人在日本地內置買產業。

李云:我所說的,乃原有之產業,與外人新置之產業不同。

伊云:此與日本律法有異,不易辦理;外人必將藉口。

李云:此乃祖先留傳之產業,可照章納稅,有何難辦?中國人民皆可在別縣置產。

伊云:華民在中國隔縣置產,非外人可比;如日本聽華人在內地有產,則外國必將援「一體均霑」之例以要我。

李云:台灣華人不肯遷出,又不願變賣產業,日後官出告示,恐生事變,當與中國政府無涉。

伊云:日後之事,乃我國政府責任。

李云:我接台灣巡撫來電:聞將讓台灣,台民鼓譟,誓不肯為日民。

伊云:聽彼鼓噪,我自有法。

李云:此話並非相嚇,乃好意直言相告。

伊云:我亦聞此事。

李云:台民戕官聚眾常事,他日不可怪我!

伊云:中國一將治權讓出,即是日本政府之責。

李云:不得不聲明在先。

伊云:中國政府只將官調回、兵撤回而已。

李云:綠營土兵不可他往,駐防之兵可撤回。

伊將所譯「免息」一條英文閱過,與華文相對不錯。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

李云:台灣官紳交涉事件紛繁,應於換約後六個月方可交割清楚;此節添入約款內。

伊云:我意:批約後數禮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

李云:可派人與台灣巡撫共商,以清經手事件。

伊云:換約後請華官出示台民,我派兵官前往將一切軍器暫行收管。

李云:所派有文官否?

伊云:文官亦派。

李云:交割是大事,應先立簡明章程;日後照辦,方免糾轕。

伊云: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議交割;換約後,立即派人前往。

李云:約內可改云:『換約後,兩國互訂交接簡明章程』。

伊云:有一專條在此,專為台灣之事。

即將東、英文交閱。

李接看東文不懂,令譯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壘、槍砲與公家物件,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華兵行李私物,准其自攜。日官指定一處,令華兵暫住,直至調回內地。中國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費用,中國自認。兵撤回後,日官將洋槍送還。然後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產業由彼收管。其餘細節,皆由兩國官兵彼此商定』等語。

中堂聽畢云:此系換約後之事,我無權先定。

伊云:中堂改期有權,此條與和約均重,何為無權?

李云:此皆換約後應商之件;如通商水陸章程諸事,皆可同時商酌。

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云:換約後方可定;我無權管台灣巡撫,總理衙門方有此權,應在總理衙門商議。現議之約,不過將台灣讓與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換本約時,另立讓台簡明章程。

伊云:耽誤時日。

李云:約不互換,尚不算準,台灣仍系中國之地。

伊云:是也。

李云:可寫明『至台灣一省,俟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再行互議交接章程』。

伊云:我即派兵前往台灣;好在停戰約內,台灣不在其內。

李云:本約內可將「台灣」刪去,候貴國自取!

伊云:交接之時何不限定?

李云:此事我難專主。

伊云:六月為期太久,換約後總理衙門可否即定簡明章程?此約一經互換,台灣即交日本。

李云:雖交日本,交換之時應另議簡明章程。

伊云:無須章程;中國當將駐台之兵撤回而已。

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專條?

伊云:專條之內不過數款,單講撤兵之事;惟延至六個月之後再行交接,未免過遲。

李云:何不云『換約後,兩國派員議定交接章程』?

伊云:應否限定日期?

李云:不必。

伊云:換約後即行交接。

李云:不議章程乎?

伊云:限定一月足否?

李云:可俟條約批準互換後一個月內兩國派員妥議交接章程。

伊云:一個月內應交接,不必議章程。

李云:你說要派文官,何不令文官與台撫相商?

伊令伊東寫出英文:『一俟換約後一月內兩國各派大員辦理台灣交接』。

李云:一月之限過促。總署與我遠隔台灣,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國派台灣巡撫與日本大員即在台灣議明交接章程,其時換約後兩國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云:一月足矣。

李云:頭緒紛繁,兩月方寬,辦事較妥;貴國何必急急,台灣已是口中之物!

伊云:尚未下咽,饑甚。

李云:兩萬萬足可療饑;換約後尚須請旨派員,一月之期甚促。

伊云:可寫『一月內奉旨派員』云云。

李云:不必寫明『奉旨』等語。

伊云:一月內即可派員否?

李云:月內即可派員;至交接一節,應聽台撫隨時酌定。

伊云:當寫明『兩月內交割清楚』。

李云:月內各派大員妥議交割,不必限定何時。

伊云:當寫明『兩月交割』,免生枝節。

李云:但寫『一月內兩國各派大員議定交割』。

伊云:月內派員妥議,兩月內交割清楚。

李云:兩月內派員交割。

伊云:不如一月內派員,再一月交割。

李云:各派大員,限兩月內交接清楚。

伊云:為何不允一月內派員,再一月交割?

李云:不如寫『兩國速派大員,限兩月內妥議交割』。

伊云:可改『互換後立即派大員』云云。

李云:可寫『又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台灣,限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個月交接清楚』。

伊接看云:可照辦。

李云:第六款內第二條「日本國臣民租棧」一節,末有『官員勿得從中干預』字樣。此系本意,原為華官不能強索日商規費等事,但如此寫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棧房,本地方官即無權入棧搜查。所以,應請將前項字樣刪去!

伊云:可刪去。

李云:第四條中國海關皆用關平納稅,今此條內改用庫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銀元在通商各口皆與鷹洋照市價通用,此條何必寫明?全條可刪!

伊云:全可刪。

李云:第五款原文『日本臣民准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等語,意未清楚;如此,日商亦可前往內地製造。應寫明『日本臣民準在通商口岸、城邑製造一切貨物』等語,以示限制。

伊與其屬員往返細商,方允添入。

李云:第八款「威海衛留兵」,日本究派多少?

伊云:一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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