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議和中之伊李問答 - 馬關議和中之伊李問答

作者:【暂缺】 【15,199】字 目 录

 李云:無處可住。

伊云:將添蓋兵房。

李云:劉公島無餘地。

伊云:在威海衛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萬住盛京、二萬住威海。

李云:款內『各費由中國支辦』等語,可將此節刪去;前英、法亦曾駐兵,我國皆未償費。

伊云:駐兵償費,仍歐洲通例。

李云:既已割地,又賠兵費,而且加息;留兵之費,應在賠費內劃出。

伊云:賠費乃我戰事所用之費;留兵之費,又是一事。

李云:中國認不起。

伊云:此照歐洲通例。

李云:現在亞細亞,何云歐洲!且英、法未曾支辦,中國約章俱在,可查照也。

伊云:何時?

李云:英國留兵在廣東、舟山、大沽等處。

伊云:彼留兵非為抵押賠償。

李云:英、法於同治初年留兵大沽、上海,皆為賠費之質,中國並未給兵費;本約皆已全允,些許小事何不相讓?

伊云:一年之費不貲。

李云:已賠兵費,數年之利又數百萬;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

伊云:本約何時簽定?

李云:約本鈔定,即可簽定。

伊云:此次英文不必簽押,惟將中、東兩文簽押而已。不過英文句意清楚,萬一誤會,可用解明;為此有一專條請看!

中堂將專條華文閱後云:此華文可行。

伊云:我處各寫本約英、東文兩分,請貴處寫華文兩分!

李云:貴處英、東文何時可齊?

伊云:明晨即有;至「威海衛駐兵」一節:另有華文專條在此,請看!

中堂接看云:皆可照辦;惟須將支辦軍費一條刪去!

伊云:自簽約起、至換約時,限十五日可否?

李云:批準換約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專主;必須請旨可定。

伊云:明日簽押時,當定明互換之日。

李云:本大臣到津,當專員賫約晉京,送與總理衙門;然後進呈皇上,方可擇日批準。轉折甚多,難以限定日期。

伊云:約內必須寫明「換約日期」。

李云:約內寫定換約之期,皆在簽押後多則一年、少則六月。

伊云:此約簽後,十日換約足矣。

李云:前已言明,轉折甚多;或者十五日之先,亦未可知。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預定。

伊云:兩國大皇上皆應如此。

李云:不能寫定。

伊云:凡約皆應寫明換約之期;我國主現在廣島,即可批準。

李云:此近我遠,不能相比。

伊云:換約之地何處?

李云:當在北京。

伊云:北京我無使臣駐紮,如派人往,當派兵護送,不便。

李云:此次我來,所費實多;簽押之後,兩國即系友邦,批約後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換約。我國換約,向在北京、天津兩處。

伊云:此非成例。

李云:議約我來貴國,換約貴國當派人來華;有來有往,方稱和好。

伊云:換約之前,我兵在旅順、大連者有二十萬,兩處皆無營房可住,故皆在船上聽候換約,方能撤回。故換約之期,愈速愈妙;可否飾在旅順換約?

李云:日兵即可撤回,此約將必批準。

伊云:不換約,和局尚未定。

李云:何不派武員來津換約?最好派川上。

伊云:派人皆由皇上定奪,川上未必能去。

李云:川上為人和氣,與津郡文武人員相好。

伊云:他尚難離營。

李云:簽押後必不開釁,營中無事,川上可來。

伊云:萬一不準,又將如何?

李云:一經批準,我即電告爾處;電報用何密本?

伊云:電報可用英語,無須用密碼;但換約之時與換約之地應定。

李云:此皆我皇上之事,難定。

伊云:凡約,皆定明換約之時;故請定十五日。

李云:十五日為時太促,一月稍從容。

伊云:我兵太多,住一月太久。

李云:一月之內可否?

伊云:三禮拜內。

李云:約內從未寫「禮拜」兩字。

伊云:不寫「禮拜」,寫「二十」。

李云:一月之內。

伊云:多至二十日。

李云:天津換約可定否?

伊云:應派兵護衛,不便。

李云:派十兵船足矣。

伊云:兵船不能過攔江沙,何不在煙台換約?

李云:煙台換約·亦當請旨。

伊云:換約之地有定,約方可定。

李云:天津換約可定!

伊云:何故不在煙台?

李云:簽約之後,可到天津,必不生事;所貼兵費,可定否?

伊云:現已議過;定約之時與定約之地,是否即在煙台,期以二十日為限?

李云:總須一月之內。

伊云:此約諒可批準;萬一不準,又將開釁,故愈速愈妙。

李云:此約諒可不駁,但請放心。

伊云:總須定明換約之時!

李云:敕書內寫明『如果詳閱各條妥善,再行批準』;所以,我不能作主。

伊云:我國敕書亦是如此寫法。

李云:批準在先,換約在後;一經批準,當即電告。

伊云:總須訂明;一經批準,接電後方可派員。

李云:爾已許二十日;我說一月之內,所差十日,無多。

伊云:明日簽押,後日中堂登程,到津即可專差將約本賫京,為時甚速。

李云:我到津後尚須請假,另派員將約本送至總署進呈。中國作事轉折甚多,期限不能過促。

伊云:此講和之事,非尋常可比;故愈速愈妙。

李云:平常約章換約,皆在一年之外。

伊云:去歲我國與英國新立約章,在七月十七日畫押,十八日英君主即已準批。

李云:中國之事,不能如此。比如批準後,又須派員至津候船至煙台,皆不能克期;煙台換約從爾,日期當由我定。

伊云:二十日足矣。所差九日所費實多,六十隻運船在大連灣,兵皆在船守候。

李云:據我看,簽押後即可將兵調回。

伊云:不能。

李云:我在下關三十日定約,不為不速。他日約本由津送京呈進,蓋用御寶,然後派員來津守候船隻到煙台;此中耽誤日期不少,何必匆促為此不情之請!

伊云:十天所差太多。

李云:此甚小事,豈可因此齟齬!中國辦事,向來延緩;比如正月十九日奉旨,即速料理,來此已二月二十三矣。換約之期,寫明『簽押後一月內』;我當能催早。限定二十日太促,萬一不及,又將失信。

伊云:西國議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準互換。

李云:現在亞細亞,何必常以歐洲之事相比!換約之地從爾,期限當從我。

伊云:一月究竟太遠。

李云:留兵貼費,究竟可去否?

伊云:不能去。

李云:何法?

伊云:中國為難情形,無論如何,兵費總須各認一半。

李云:二百萬兵費太多;一百萬各半,不問所費若干,每年我淨貼五十萬,一應在內。

伊云:此費只可養一營。

李云:何必多派留兵;與貴國甚近,萬一有需,即可調來。

伊云:留兵為抵押賠款,非為別事。

李云:英、法留兵皆無兵費,貴國應寬大辦理!

伊云:換約之期,究竟二十天定否?

李云:已講明一月。

伊云:太遠;簽約應從速,批準互換亦然。

李云:轉折甚多。

伊云:二十日足矣。煙台甚近,如能準二十天,我即準貼費五十萬;不然,必要一百萬。

李云:換約之期總須請旨;每年貼費五十萬,自換約之日起。

伊云:如能允二十日!

李云:我不能作主。

伊云:能允一月,何不允二十日?

李云:寫明一月,我可催及早互換。會議已久,當派參贊將約本校對清楚,後日簽押。

伊云:何不明日簽押?我處明早即可寫齊。

李云:我處必須明晚方齊,後日簽押。

伊云:即定後日十點鐘。

李云:仍在此處當面簽約否?

伊云:然也;但兩件事應定明。

李云:我回去請旨,換約日期可空。

中堂起席,伊又諄諄以「二十日」為請,方可允貼費五十萬;中堂答以『言定不必多議』而別。時已七點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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