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諸島嶼,亦一併在所讓界內。
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二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前款所載及黏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準互換乏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約疆界於地形或地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畫界,兩國政府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畫界為正。
第四款:中國約將庫平銀二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應於本約批準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準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準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巳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餘仍全數免息。
第五款:本約批準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又,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台灣限於本約批準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第六款: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俟本約批準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見行約章為本。又,本約批準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興中國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辦。
第一、見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以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慶府,三、江蘇省蘇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於前開各口駐紮。
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中日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內地水路見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徵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秘。日本臣民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其於內地運送稅、內地說鈔課雜派以及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條規,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款:日本軍隊見駐中國境內者,應於本約批準互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各款,聽允日本軍隊暫佔守山東省威海衛。又,於中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準互換之後,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並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倘中國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準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本約批準互換之後,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並不加以虐待若或置於罪戾;中國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繫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並約此次交仗之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且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繫。
第十款:本約批準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自本約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批準之後,定於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日本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台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押印)。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押印)。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勳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勳一等子爵陸奧宗光(押印)。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訂於下之關(繕寫兩分)。
鴻章乃旋天津,稱病不入都(鴻章駐津者凡□□日。及□月□□日始入京);而遣美員福世德、參贊伍廷芳齎和約一(全文見前)、專條一(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政府為預防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日後有誤會以生疑義,兩國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議訂下開各款:第一、彼此約明: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添備英文,與該約日本正文、漢正文校對無訛。第二、彼此約明:日後設有兩國各執日本正文或漢正文有所辯論,即以上開英文約本為憑,以免舛錯而昭公允。第三、彼此約明:將議訂專條與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一齊送交各本國政府,而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請御筆批準之時,此議訂各款無須另請御筆批準;亦認為兩國政府所允準,各無異論。為此,兩國全權大臣欲立文憑,各行署名蓋印,以照確實。銜名押印同正約)、附約一(第一款:遵和約第八款所訂暫為駐守威海衛之日本國軍隊,應不越一旅團之多;所有暫行駐守需費,中國自本約批準互換日起,每一周年屆期,貼交四分之一庫平銀五十萬兩。第二款:在威海衛應將劉公島及威海衛口灣沿岸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約合中國四十里以內,為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區。在距上開劃界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無論其為何處,中國軍隊不宜逼近或紮駐,以杜生釁之端。第三款:日本國軍隊所駐地方治理之務,仍歸中國官員管理。但遇日本國軍隊司令官為軍隊衛養、安寧、軍紀及分佈管理等事,其必須施行之處,一經出示頒行,則於中國官員亦當責守。日本國軍隊在駐守之地,凡有犯關涉軍務之罪,均歸日本國軍務官審斷辦理。此附約所定條款,與載入和約其效悉為相同。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照信守。銜名押印同正約)、停戰條款一(大略同前)、停戰展期專條一(第一款: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初五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訂約停戰,從此簽定日起,得更展二十一日。第二款:此約所訂停戰,於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八日夜十二點鐘屆滿,彼此勿須知照;如在期內兩帝國政府無論彼此不允批準和約,均無庸告知,即將此約作為廢止。為此,兩帝國全權大臣欲立文據,即行署名蓋印,印照確實。銜名押印同正約)入都。方蔭桓既歸、鴻章未發、朝命三品以上大員議和戰;迨割地議起,朝野憂憤,台灣臣民爭尤力。未幾,鴻章成約歸,割地、賠款、商利均從倭意;方稱疾翱翔天津;於是京朝官之封章、疆臣之電奏凡百十上,會試公車在都者亦騰章力阻。朝意頗為動,令鴻章改議;鴻章不從(三月二十八日,鴻章電總署略稱:『來電敬悉。台多亂民,儻官為唆慫,徒滋口舌,貽累國家。俄、法、德各向日本理論,不允新約;想該駐使第已告知。何日覆信,乞察示!倭催批準互換,或慮及此。倭甚倔強,非三國動兵,恐不肯聽;若互換愆期,則責言及我,兵爭又至,望慎籌之』云。二十九日,又電總署云:『賠款一事,鴻實已舌敝唇焦,磨到盡頭處;伊藤兩次函催,系「哀的美敦書」,謂『無可商、無可改』。鴻未敢擅允,迭經請旨定奪;旋奉十九、二十日兩次電旨,飭即與之訂約。若爾時早令分十五年歸還,展寬年限、免入息銀;亦必與伊等面議。如不允,即決裂西歸,亦不辱命。今既遵旨定約,復令原使臣改議電商,彼必不允;和約既成,不可悔。應請簡派重臣,候換約時與商,或有濟。鴻病莫能興,斷難往煙台;且不可以一口說兩樣話,徒為外人訾笑。請代奏』云),而軍機大臣孫毓汶、徐用儀實主之。時中日和局,美國居介紹,英人依違其間,實陰袒倭;而俄、法、德三國惡倭人之攘我土地,法惎其索台灣,俄怒其據遼東,而俄阻尤力。四月朔,三國駐俄公使公阻其據遼東,疊以公文致日本外務府;而俄艦隊東來甚夥,分泊日本長崎及我遼海。日本畏之,初十日許以遼東歸我。三國公使遂照會我總署:『遼東地不畢歸,毋批準換約』。會我中外諸臣亦連章阻款議,朝廷意猶豫。乃鴻章遣伍廷芳迎駐津倭領事於大沽,密令其速電東京促我換約;而毓汶等亦以屬駐我新倭使林董於京師,於是求御寶換約益急。上乃命王文韶、劉坤一議決和戰;文韶等奏頗依違,且告海嘯成災(文韶奏略稱:『欽奉初一日電旨,以和,戰兩事飭臣與劉坤一各抒所見,據實直陳等因,欽此。臣惟旨意,以不和即戰。計及瀋陽、京師兩地重大所關,務籌萬全。臣在津言津,如提督聶士成、總兵吳宏洛、章高元、陳鳳樓等軍聲氣聯絡,必可一戰;其榆關以迄遼、瀋各路軍營是否可靠,臣實不敢臆斷。見在軍事可勝、不可敗,勢成孤注,與未經議約以前不同。事關全局安危,應請飭下軍機大臣、督辦軍務處、總理衙門通盤籌議,請旨定奪。臣與劉坤一昨至唐山晤商一切,意見大略相同;合併聲明。再,初四日大風雨,天津南北路線俱斷;謹另摺由驛六百里馳陳』云),和議遂決。乃以道員伍廷芳、聯芳為換約使,赴煙台。十四日,倭換約使伊東美久治乘其兵艦「八重山」抵煙;語及更易割遼條約,謂未奉其國命,馬關約不可改;持不下。時俄艦泊煙台港內者凡十艦,皆整衣理械、卸艙面礙戰諸物,若即開戰狀;美久治大恐,鴻章等亦惶懼。旋得倭電從歸遼議,夜午竟換約。是役也,倭人已允展換約期七日;而鴻章轉促之。蓋我使臣王之春(赴俄祭吊並賀新君即位專使)自俄歸,道出法京巴黎,法方自憾其阻台灣之割而不得也,之春乘機說之,以台灣質諸法;法已許價□萬萬佛郎,其土地財貨歸法,而海關仍歸我,凡質□□年任我贖還(是議我南洋實主之)。議垂成,法人謂其猝不及接收,已自電其駐倭公使,為我請諸倭展議約限七日,倭人亦允之。而我駐使龔照瑗偵知之,惎之春之獨有其功也,遂急電鴻章;鴻章怙其棄台灣之成議也,遽報毓汶、且急電伊藤博文,故煙台換約亟以夜成,法議遂解。聞者惜之。
款局既定,給美員福世德薪勞十五萬員。二十五日,派鴻章之子經方為割台灣使,輔以福世德;倭亦以其酋樺山資紀為台灣總督,經方乃即倭舶中交割。
於時倭隊尚據遼東,俄、法、德三國詰之;倭乃索我贖費庫平銀一萬萬兩,徐減及五千萬兩。八月下旬,三國公斷以三千萬兩贖遼東,倭人聽之;而要以贖價畢償後三月兵乃撤。朝廷乃復派鴻章與倭使林董議還遼約,林董要我四款(一、中償日銀三千萬兩。二、俄、法、德永不得佔東三省;華亦不割讓。三、許日在大連灣任便通商。四、大東溝及大孤山俱開商埠);不果議。九月四日,三國復責倭速撤遼東兵,還遼議乃定。二十二日,互換還遼約於京師;凡七款:
大清國大皇帝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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