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議和中之伊李問答 - 東方兵事紀略(一篇)姚錫光

作者:【暂缺】 【16,308】字 目 录

陛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欲締結條約,由日本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一切仍歸中國管理。大清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清國某官、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日本國某官,均作為全權大臣,互示所奉文憑妥當;議定各條,開列於左:

第一款:日本國自願將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訂立下之關和約第二款中國讓與日本國管理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原劃疆界地圖,從鴨綠江口抵安平河口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以南各城市邑以及遼東灣東岸、黃海北岸奉天所屬諸島嶼,均永遠交還中國,以後與日本無涉。因此將原約第三款並重訂之各路通商章程之事,作為罷論。

第二款:中國為報酬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允給銀三千萬兩;迨於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交與日本國政府。

第三款:中國允將第二款所開之酬款銀三千萬兩交與日本國政府,自訂立本約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日本軍隊從該交還地方一律撤回。又,自本約署自蓋印之日起,該交還各地方內所有衙署、公所、工廠、船塢及一切屬公物件,日本文政軍隊不得毀壞、搬遷,並俟某處城鎮軍隊撤回時,由日本全權公使按約知照中國政府轉飭中國收地印委各員驗收。

第四款:中國約日本國軍隊佔踞之間,所有關涉該國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並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繫。

第五款:中國儻不將本約第二款所開之酬款迨於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交與日本國政府,其仍佔踞交還地方之日本國軍隊需費全數,均歸中國政府算給。倘款巳照付,日本軍隊尚未如期一律撤回,應由日本代認三個月五釐息銀。

第六款:本約繕寫漢文、日本文及英文各二分,校對無訛,署名蓋印;漢文與日本文遇有解釋字義不同之處,以英文為憑。

第七款:俟本約欽奉大清國大皇帝、大日本國大皇帝批準,自署名蓋印之日起二十一日內在北京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訂於北京。

遂先輸贖遼費銀三千萬兩。十月,倭乃撤兵,奉南七州縣諸城邑始歸我,為款局之終(商約及行船章程訂於明年六月、租界約訂於明年九月;茲不備錄)。

是役款議成,割膏腴(台灣全省並澎湖列島)、償巨款(其賠費銀二萬三千萬兩,其我國自用兵費及賠款息銀不在內);商利之失,尤為無窮漏卮。而遼東之歸,俄、法、德三國方責報於我。於是俄西伯里利亞鐵路經我黑龍江而達海參威,法南安鐵道逾我鎮南關而達廣西之龍州,德因展租界於我通商各埠;而我云南邊地以讓界於法遂讓界於英,且開廣東西江通商埠,直達廣西之梧州。膏血竭於內、邊防墮於外,岌岌不可終日。說者謂中國泰否通塞之機,或決於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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