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二在管下招募劳动者之际使企业主申报招募目的、人数、劳动条件以及其他必要事项,进行募集统制,如有必要进行斡旋。三注意劳动者工资、待遇,特别须采取适当方法根绝中间‘榨取之弊,并为防止争夺劳动者,使业者之间签订协定,以谋求稳定地推行事业。四尽快调查难民、被释者、转业者以及其他经特别指导斡旋可利用为劳动力者,互相密切联系,尽可能将其加以利用。五募集劳动者时如不能满足各该所需数量时,得按使用目的采取强制募集的方法,在这种场合,对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等,特别使之不发生遗憾。所有这些显然都是为确保劳动者而采取的对策,其第五项还明白记载实行“强制募集”。那么,具体考虑了什么样的方法呢?根据该训令的“说明”,确保劳动者的步骤,设想如下:首先各行政机关为斡旋劳动者进行“斡旋准。备”,调查劳动者的供应可能数量。作为第一次供应可能数,确认管内难民、释放者、转业者,以及其他经特别指导斡旋可以作为劳动者等可能提供的人数(“特别指导斡旋”具体含义,不明)。第二次供应可能数是:无所事事生活者、被扶养家属、经劝导可成为劳动力者等等。第三次供应可能数是“考察管内各类产业现状,完成最大限度强制募集可能数的调查,并建立联系”。关于动员难民和无所事事生活者,后来曾大规模实施(《城市人口疏散紧急对策要纲》,1943)。但令人无比惊异的是,在难民和无所事事生活者之外,还要求计算其他“强制募集”的可能人数。其次,提出了劳动者的供应方法和标准劳动条件。募集方法是,作为劳动者的供应单位,确定以苦力头组织为准的组织标准(例如每10名设一名责任者的方法),根据所需劳动者数,按组织单位进行供应。至于劳动者斡旋步骤,首先指示确定劳动者募集组织。所谓募集组织,举例来说,自由募集时为保甲长,强制募集时为警察署长。可见,是靠行政和警察力量进行募集。训令还记载,在受到民间业者斡旋之际,应注意供应能力等内容,和要求各省和新京特别市决定进行强制募集是否妥当。特别是对于靠强制募集的供应,强调关注雇用时间、劳动条件、衣食住问题、疾病死亡处理,和对劳动者“民族意识的善导”等等。与此相反,劳动者方面表现出来的不安和抗拒是相当强烈的。所以,实际上,劳动者被送出后,如果就劳地和劳动者供应地相同,就劳地的警察机关“不断地监视其能否按供应条件完工,并依靠来自组织联络负责人的通信联络进行内部监视,在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同时,取缔劳动者的不当要求”。总之,劳动者保护是有明文规定的,可以看出,是募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