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采 - 论道德的谱系

作者: 尼采40,604】字 目 录

许我们对于“人”(man-us)的称呼也是出于这种自我感觉的表达。人把自己看成是衡量价值的,是有价值、会衡量的生物,看成是“本身会估价的动物”。买和卖,连同它们的心理属,甚至比任何一种最初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联合还要古老:在人们最原始的表示权利的方式中,恰恰是那些关于交换、契约、罪孽、权利、义务、协调等等的萌芽意识首先转化出最粗放、最原始的公共群(和其它类似的群比较而言),与此同时还形成了比较、计量和估价权力的习惯。有鉴于这种笨拙的连续,有鉴于这种跚跚来迟,而后又固执地朝着同一方向发展的古代思想,人们马上就可以得出一个普遍结论,即:“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价格”,“所有的东西都是可以清偿的”:这是正义的最古老和最天真的道德戒律,是地球上一切“善行”、“公允”、“好意”、以及“客观”的开端。这种初期的正义是在大致上力量均等者中间通行的好意,是他们之间的相互容忍,是通过一种协调达成的“谅解”,如果是关系到力量薄弱者,那则要通过强迫达到一种调和。

还是用史前时期来作比较(当然这个史前时期对于任何时代都是现存的,或者可能重现的),公社的存在当然也是为了其成员的那一重要的基本关系:也就是债权人和他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人们生活在一个公社里,享受着公社的优越(那是何等样的优越啊!我们今天往往会低估它!)。他们受到援助和保护,生活在平和与信任之中;他们不需要担心遭到危害和敌意,而那些公社“之外”的人,那些“不安分者”,却要担这份忧,——德人懂得”痛苦“氌lend的原意是什么——人们恰恰是把这危害和敌意抵押给了公社,让公社去承担责任。如果换一种情况会怎么样呢?可以肯定,如果公社是受骗的债权人,那么它会尽力地使自己得到补偿的。这里讲的情况是肇事者起码造成了直接损失,若撇开损失不谈,肇事者首先是一个“犯人”,一个反对整的违约者、毁誓者,他的所作所为关系到他一向从公社生活享有的一切优惠和安逸。罪犯是个债务人,他不仅不偿还他获得的优惠和预支,而且竟然向他的债权人发动进攻:鉴此,他不仅要依照情理失去所有那些优惠,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让他记住,这些优惠的代价是什么。受了损失的债权人——公社,愤怒地把犯人推回到野蛮的、没有法律保护的状态。他迄今为止一直受到保护,所以这种状态就使他备受打击——各种敌意都可以发泄在他身上。在文明发展的这个阶段上,“惩罚”的方式只不过是反映和模仿了人们对于可憎的、丧失了保护的、被唾弃的敌人的正常态度。罪犯本人不仅丧失了所有的权利和庇护,而且失去了获得任何宽宥的机会,他们受着战争法则和胜利庆贺的无情而又残酷的摆布——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各种形式的战争和战争的祭礼都在历史上呈现了惩罚。

如果一个公社的实力加强了,它就不会再把个别人的违法行为看得那么严重;在公社看来,违法行为就不再会像过去那样对整的生存产生威胁;不幸的制造者将不再被当作“不安分者”而逐出公社,公众不再会像过去那样没有节制地拿他出气,——事实上整从此开始小心谨慎地为不幸的制造者辩护,保护他不受那种愤怒情绪,特别是直接受害者的愤怒情绪的伤害。努力缓和违劣行为的直接受害者的愤怒情绪,旨在限制事态的发展,预防更大范围的、甚或是全面的参与和騒乱;试图寻找等价物,用以调节全部交易;特别是越来越坚定地要求在某种程度上对任何违劣行为实行抵偿,至少是在某种程度上把罪犯和他的罪行分离开来——所有这些行动都在惩罚规则的长期发展中刻下了越来越突出的痕迹。随着一个公社的实力和自我意识的增长,它的惩罚规则也就会愈益温和。任何削弱和心积虑破坏这种惩罚规则的举动都会重新引出更严酷的惩罚方式。“债权人”越是变得富有,他就越是会相应地变得人化起来,直到最后他拥有的财富的数量使他不再能承受损失为止。社会的权力意识也在考虑之列,因为它能够使社会享受到它所能得到的最高级的奢侈,即对社会的损害者不施行惩罚。“其实我内的寄生虫与我有何相干?那么让它们说话吧!让它们生活和繁殖吧!我还很健壮,不会受影响!……由于对损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由于允许无力赔偿者逃之夭夭”,所以提倡“一切都可以抵偿,一切都必须抵偿”的正义感消失了——就像世间所有好事一样,这种正义的消失是一种自我扬弃。我们知道这种正义的自我扬弃给自己起了一个多美的名字——它叫“宽宥”;很明显,宽宥已经成了最有权力者的特权,或者勿宁说,成了他的权利的彼岸。

十一

在此我不能不表示反对意见,否定近来尝试着在另外一种基础上——也就是在仇恨的基础上探索正义的起源的倾向。因为有人断定心理学家们会有兴趣就近对仇恨本身进行一番研究,于是就在他们的耳边吹风说:这株(仇恨的)植物目前在无政府主义和反犹主义的土壤中正生长得郁郁葱葱,当然像过去一样,它总是在背才枝叶繁茂,就如同紫罗兰,只是气味不同罢了。物以类聚,毫不奇怪,恰恰是在这些圈子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