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六典 - 卷六 尚书刑部

作者: 李林甫2,390】字 目 录

刑部尚书一人 侍郎一人

郎中二人 员外郎二人 主事四人 令史十九人

书令史三十八人 亭长六人 掌固十人

都官郎中一人

员外郎一人 主事二人 令史九人 书令史十二人

掌固四人

比部郎中一人

员外郎一人 主事四人 令史十四人 书令史二十

七人 计史一人 掌固四人

司门郎中一人 员外郎一人 主事二人 令史六人 书令史十三人

掌固四人

刑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刑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句覆、关禁之政令。其属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门;尚书、侍郎总其职务而奉行其制命。凡中外百司之事,由於所属,咸质正焉。

郎中二人,从五品上;员外郎二人,从六品上;主事四人,从九品上。郎中、员外郎掌贰尚书、侍郎,举其典宪而辨其轻重。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凡律一十有二章: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日《贼盗》,八日《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日《捕亡》,十二日《断狱》,而大凡五百条焉。凡《令》二十有七:一曰《官品》,二曰《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三曰《寺监职员》,四曰《卫府职员》,五曰《柬宫王府职员》,六日《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七曰《内外命妇职员》,八曰《祠》,九日《户》,十曰《选举》,十一曰《考课》,十二曰《宫卫》,十三曰《军防》,十四曰《衣服》,十五曰《仪制》,十六曰《卤簿》,十七曰《公式》;十八曰《田》,十九曰《赋役》,二十曰《仓库》,二十一曰《厩牧》,二十二曰《关市》,二十三曰《医疾》,二十四曰《狱官》,二十五曰《营缮》,二十六曰《丧葬》,二十七曰《杂令》,而大凡一千五百四十有六条焉。凡《格》二十有四篇。凡《式》三十有三篇。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

乃立刑名之制五焉:一曰答,二曰杖,三曰徒;四曰流,五曰死。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

乃立十恶,以惩叛逆,禁淫乱,沮不孝,威不道。其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二曰谋大逆;三日谋叛,四曰恶逆,五日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日不睦,九日不义,十曰内乱。此十者,常赦之所不原。

乃立八议,以广亲亲,以明贤贤,以笃宾旧,以劝功勤。其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日议能,五日议功,六日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八者犯死罪,所司先奏请议,得以减、赎论。

凡赎罪以铜。其私坐也,一斤为一负;其公坐也,则二之。十负为殿。凡计赃者,以绢平之。其赃有六焉:一曰强盗赃,二曰枉法赃,其刑绞;三曰不枉法赃,四曰窃盗赃,五曰受所监临赃,其刑流;六曰坐赃,其刑徒。凡六赃定罪有正条,余皆约而断焉。

凡应减者,下就轻次焉,二死、三流,俱从一减。凡应加者,上就重次焉;五刑皆累加,睢数盈,不得至於死。凡律法之外有殊旨、别敕,则有死、流、徒、杖、除、免之差。

凡决死刑皆於中书门下详覆。

凡京都大理寺、京兆·河南府、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县咸置狱。

凡死罪枷而杻,妇人及徒、流枷而不杻,官品及勋、散之阶第七已上锁而不枷。杖、笞与公坐徒及年八十、十岁、废疾、怀孕、侏儒之类,皆讼系以待断。

凡有犯罪者,皆从所发州、县推而断之;在京诸司;则徒以上送大理,杖以下当司断之;若金吾纠获,亦送大理。

凡决大辟罪皆於市。五品已上犯非恶逆已上,听自尽於家。七品已上及皇族、若妇人犯非斩者,皆绞於隐处。凡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五覆奏;在外者;刑部三覆奏。若犯恶逆已上及部曲、奴婢杀主者,唯一覆奏。凡京城决囚之日,尚食蔬食。内教坊及太常皆彻乐。每岁立春后至秋分,不得决死刑。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休假亦如之。

凡犯流罪已下应除、免、官当未奏身死者,免其追夺。流移之人皆不得弃放妻妾及私遁还乡,至六载然后听仕。即本犯不应流而特配流者,三载以后听仕。

其应徒则皆配居作。凡禁囚皆五日一虑焉。

凡告言人罪,非谋叛以上,皆三审之。告密有不於所由,掩捕则从近也。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稽诸证信,有可徵焉而不肯首实者,然后拷掠,二十日一汛之。凡断狱之官皆举律、令、格、式正条以结之。若正条不见者,其可出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可入者,则举轻以明重。凡狱囚应入议、请者,皆申刑部,集诸司七品已上於都座议之。

凡枷、杖、杻、锁之制各有差等。

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凡有罪未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格重则依旧条,轻从轻法。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覆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覆。刑部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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