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 提要

作者:【暂缺】 【22,431】字 目 录

知县周,移请现任新竹知县徐,比追头役等欠缴契税 第一三一比单(堂谕)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一四七) 一皂馆记陈荣口供,及堂谕原本 第一三二供词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一四八) 一皂馆记陈荣口供,及堂谕誊本 第一三三保状光绪十年四月十四日一一三一四-八(一四八) 户房书王海,保户书(即一皂馆记)陈荣欠缴契税分期缴清 第一三四比单(堂谕)光绪十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四-九(一四九) 税差叶仁欠缴契税事件之提比,及堂谕原本 第一三五限缴状光绪十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四-一○(一五○) 三皂站堂役许能等三人,保证税差叶仁限期缴契税 第一三六移光绪十年十二月六日一一三一五-六(一五○) 卸任新竹知县徐,将欠缴奏销册费银之被管押书办林贵,移送于新任知县彭 第一三七札光绪十二年八月九日一一三一八-一(一五一) 台北知府层奉吏部咨,札饬新竹县:厉行缉官揭参 第一三八提讯名单(堂谕)光绪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一一三一九-一(一五四) 丈量(清书)陈钦、牵绳吕泉短量弓索事件,提讯及堂谕原本 第一三九提讯名单(堂谕)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一-二(一五四) 清书吴兴贪污事件,提讯及堂谕原本 第一四○供词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一-三(一五五) 清书吴兴贪污事件,清书及人证之口供 第一四一领状光绪十三年闰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三二一-四(一五七) 铺民郭振春具领状,保人证在外候讯 第一四二名单(堂谕)光绪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三二二-二(一五七) 粮差杨神、吕木索诈事件,提讯及堂谕原本 第一四三供词光绪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三二二-三(一五八) 粮差杨神、吕木索诈事件,原被告口供 第一四四移光绪十四年四月四日一一三二三-一(一五九) 北路右营副总府翁,移送站兵吴瑞启遗失公文事件,移请新竹县提究 第一四五名单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一一三二三-一(一六○) 站名吴瑞启遗失公文之提讯 第一四六供词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一一三二三-三(一六一) 站兵吴瑞启遗失公文事件,被告口供 第一四七夹单禀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一一三二三-四(一六二) 新竹知县方,将站兵吴瑞启之口供,禀送邮政总局并请示 第一四八移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一一三二三-五(一六四) 新竹知县方,对北右营游府翁,移知讯问站兵吴瑞启之情形 第一四九详光绪十四年四月一一三二三-六(一六五) 台湾邮政总局,详请台湾巡抚刘,如何处理公文遗失事件 第一五○札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一一三二三-七(一六六) 台湾邮政总局,奉巡抚刘批示,转饬新竹县遵办 第一五一红禀光绪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三-八(一六七) 新竹城绅士林汝梅等五人,禀请新竹县转详,宽免站兵吴瑞启就地正法 第一五二呈光绪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三-九(一六九) 站兵吴瑞启之父吴郑清,呈请新竹县查情,网开一面 第一五三详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一○(一七○) 新竹知县方,详请邮政总局,将案情转详于巡抚刘 第一五四斩决名单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一一三二三-一二(一七二) 站兵吴瑞启斩决 第一五五札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一三(一七二) 福建台湾巡抚刘,饬新竹县即将站兵正法 第一五六夹单禀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一一三二三-一四(一七三) 抚院行营中军府周、北右营游府翁、新竹县令方,禀巡抚刘:监提犯兵正法日期,及查讯滋事情形 第一五七甲简文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二○(一七五) 新竹知县方,详请邮政总局,将案情转详于巡抚刘之简文 第一五七乙批光绪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二三-二一(一七六) 台湾邮政总局,对新竹知县详之批示 第一五八呈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一一三二三-二八(一七七) 站兵吴瑞启之父吴郑清,呈控北右营字识翁林钰,勒索未遂,陷害伊子,请新竹知县方讯办 第一五九手摹结状光绪十四年四月一一三二三-二九(一七九) 站兵吴瑞启之父吴郑清、及其抱告吴氆郎,具摹结称其所呈控属实 第一六○移光绪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一一三二三-三○(一七九) 新竹知县方,移请北右营游府翁,查覆站兵吴瑞启之父吴郑清所控是否属实 第一六一夹单禀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三二三-三三(一八一) 抚院行营中军府周、北右营游府翁、新竹知县方,会禀巡抚刘:处理兵丁滋闹经过,并请示销案 第一六二简由及批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三二三-三四、三五(一八二) 行营中军周、北右营翁、新竹知县方,会禀巡抚刘之简由,及巡抚刘批示 第一六三移光绪十四年五月三日一一三二三-三六(一八四) 行营中军周,录巡抚刘批,移会新竹县 第一六四催呈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二(一八五) 站兵吴瑞启之父吴郑清,呈催讯办其子被陷害事件 第一六五移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三(一八六) 北右营翁,移覆新竹知县方:吴郑清听讼棍唆使诬控,请予讯办 第一六六谕光绪十七年二月五日一一三二四-二(一八九) 新竹知县沈,饬前粮总书吕洲,将其任内应解府、道册费缴存 第一六七告示光绪十八年七月九日一一三二五-二(一九○) 台北知府陈,示禁对保、保长、乡长、街正、总理、业户、董事、庄正设馆收词 第一六八申光绪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三二五-三(一九一) 新竹知县沈,申覆台北知府陈:已遵札张贴告示,裁剩差保 第一六九禀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五-五(一九二) 一快头役梁鸿禀报:中港一快外馆设立缘由,并已遵谕撤除该馆 第一七○切结状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五-六(一九三) 一快头役梁鸿具结:尔后罔敢私设外馆对保名目 第一七一禀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五-七(一九四) 二快头役朱宗禀报:许厝港二快外馆设立缘由,并已遵谕撤除该馆 第一七二切结状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五-八(一九四) 二快头役朱宗具结:已撤除外馆 第一七三告示光绪二十年四月九日一一三二六-一(一九五) 新竹知县范,禁止署内役人强买及硬赊 第一七四告示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十二日一一三二六-二(一九六) 新竹知县王出示:市廛买卖,务要公平 第一七五札光绪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四○一-三(一九七) 台北知府陈札行新竹县:奉臬道宪批示,典吏津贴由盐馆支领 第一七六札光绪九年十二月十日一一四○二-一(一九八) 台北知府陈札饬新竹县:应将光绪九年秋冬雨季分拨府当差民壮工食并补水银解府 第一七七申光绪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一四○二-三(一九九) 新竹知县朱,申解光绪九年冬季分拨府民状工食并补水银与台北府 第一七八批回光绪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一一四○二-五(二○○) 新竹知县朱,批解光绪九年冬季分拨府民壮工食并补水银,及台北府批回 第一七九具领状光绪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一一四○三-一(二○○) 新竹县民壮头役出义,具领光绪九年秋季分民壮三十六名工食银 第一八○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一四○三-二(二○一) 新竹县大轿首张邦,具领光绪九年冬季大轿班工食 第一八一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四○三-五(二○二) 新竹县斗级郑升,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第一八二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四○三-六(二○二) 新竹县库子陈田,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第一八三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四○三-七(二○三) 新竹县马快林汀,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第一八四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四○三-八(二○三) 新竹县禁卒施建等四名,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第一八五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一四○三-九(二○四) 新竹县皂隶高登、徐祥,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第一八六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一四○三-一○(二○四) 新竹县铺司刘安,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第一八七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一一四○三-一一(二○五) 新竹县东、西班茶房头役刘福、林谨,具领光绪九年秋季分工食银 第一八八详光绪十四年十月八日一一四○五-四七(二○五) 新竹知县方,请示台北知府雷:拨府民壮工食银,因新章未详定,应在何款支解 第一八九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十二、十一月一日一一四○五-四九、五○(二○六) 第一八八号(详)之简文,及台北知府雷批 第一九○副详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一四○五-五二、五三(二○八) 新竹知县方,奉台北知府雷批后,再请示,及台北府雷批 第一九一禀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一一四○六-一(二一○) 新竹县户粮总书朱明等,为借垫保甲、垦隘亏旷,禀请知县寻款济置 第一九二清单(第一九一号之粘付)一一四○六-二(二一一) 新竹县户粮税房进出各款 第一九三禀光绪十四年一月一一四○六-三(二一五) 新竹县户粮税总书朱明、吕洲,因新章施行,经费短绌,禀请补助 第一九四清单(第一九三号之粘付)一一四○六-四(二一六) 竹北一、二保粮差进出各款(吕洲开呈) 第一九五清单(第一九三号之粘付)一一四○六-五(二一八) 竹南三、四保粮差进出各款(余春开呈) 第一九六清单(第一九三号之粘付)一一四○六-六(二二○) 竹南一、二保粮差进出各款 第一九七红白禀光绪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一一四○七-一(二二一) 新竹知县方,列举收支,禀请台北知府雷宽裕津贴 第一九八清折(第一九七号之粘付)一一四○七-二(二二三) 新竹县每年必须用款数目简明清折 第一九九附禀光绪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一一四○七-三(二二七) 新竹知县方,列举粮房进出款,附禀请台北府雷给予津贴 第二○○清折(第一九九号之粘付)一一四○七-四(二二八) 新竹县粮房每年进出款 第二○一红禀批光绪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到县)一一四○七-五(二三二) 台北知府雷,对新竹知县方禀(第一九七号)之批示 第二○二札光绪十四年二月三日一一四○八-一(二三二) 督办台北盐务总局,札饬新竹县:典史津贴前由包商从盐课内划给,自光绪十四年二月起,改由竹堑盐馆拨领 第二○三申光绪十五年正月六日一一四○九-八(二三四) 代理大甲巡检,向新竹县申送光绪十四年冬季分弓兵、民壮、皂隶役食银及半廉银印结 第二○四印领光绪十五年正月一一四○九-九(二三五) 上件附送之印领 第二○五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五月初八日一一四○九-一三(二三六) 新竹知县方,详请布政使沈:大甲巡检之俸银是否照给,经批照给 第二○六申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二(二三七) 新竹县典史萧启元,向新竹知县沈,申送光绪十八年春夏两季养廉银、增廉银、役食银、马夫工食银钤领 第二○七钤领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三(二三八) 上件附送之钤领 第二○八札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九日一一四一○-四四(二三九) 新竹知县沈,札发光绪十八年春夏两季养廉等银与典史 第二○九副详及批光绪十八年九月初五日一一四一○-五一(二四○) 新竹知县沈详请布政使唐:典史光绪十八年春夏两季俸银是否照发;经唐批住支 第二一○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五○一-一(二四二) 淡水同知郑,移请英国驻台领事伯,转行移知通商海口各领事给发护照 第二一一照会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五○一-二(二四三) 英国驻台领事伯,照会淡水同知郑:在香港采买白硝时,先将凭照移交领事盖印 第二一二护照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三(二四四) 淡水分府郑,发给通事张乌豆护照,前往香港各口代购白硝 第二一三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四(二四五) 淡水分府郑,移请英国驻台领事伯,于张乌豆护照会印 第二一四照会(抄)同治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一五○二-一(二四六) 英国领事吉,对鹿港厅惩办哨丁案抗议,并覆送条款及示稿 第二一五条款(第二一四号之附抄件)一一五○二-二(二四八) 议定英商在台采办樟脑条款 第二一六札同治七年十一月初六日一一五○二-三(二五○) 台澎兵备道梁,及台湾知府叶,抄送「议定英商在台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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