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庄田园甲则、粮额、庄户,并实征钱粮册,容俟卑职廷■〈木干〉于本年十二月底,钱粮截数之后,即当吊齐各项册籍,按庄逐户,一一理分;另造田园甲则、粮额、户名清册,并光绪十四、五年分应完钱粮实征册,开年移送卑职桂芬接收,即于明春开征起,无谕新旧钱粮,统归卑职桂芬接征。一面仍由卑职廷■〈木干〉另行详办。将来卑职桂芬续征光绪十四年分钱粮若干,移归卑职廷■〈木干〉接收汇解。所有卑职祖荫暨卑职廷■〈木干〉已征苗栗管辖各保之光绪十五年分钱粮,亦由卑职廷■〈木干〉核出数目,移归卑职桂芬汇造奏销,以足分数。是否有当,合将会勘定界情形,绘具新、苗分界舆图,会议详请宫保宪台察核,俯赐批示定案,实为公便。除详某宪外,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详册者。 计详送: 新苗分界舆图壹纸。 一、详爵抚宪刘台藩宪沈台澎道宪唐台北府宪雷台湾府宪程 印 苗栗县印 私记 填十二月初二日 光绪拾伍年十一月廿八日承粮工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苗栗县正堂林行 印 前任新竹县正堂方行 印 调署台北府新竹县正堂张行 印 (注一)据一一七一三--三补之。下文〔〕内文字,亦同。 (注二)「两两」二字中,上字似系「为」之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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