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保护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保护
作 者: 郑彧 曾大鹏 季奎明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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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郑彧,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曾大鹏,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季奎明,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

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探究目前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现有法律保护所存在的背景、问题和根源,尝试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的赋权下为构建满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体系,并为其提供一些可予执行的政策建议和方案。

图书目录

自序/1

章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争议及前行

一、何谓金融市场基础设施?/1

二、本书的语境与定义/4

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基石作用:金融市场系统稳定性的基础保障/6

第二章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保护:国际经验与启示

一、立法对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地位的明确授权/12

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规则优先性和终性的法律

保障/21

三、对于商事习惯的优先承认与保护/28

四、高效的商事纠纷快审快裁和专业裁决制度/32

第三章 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保护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界定不明/37

二、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变动规则与传统民法要求存在冲突/43

三、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对交易标的的出质、质押登记及质押物的处置效力并无法律授权/49

四、提前终止净额结算的效力缺少法律保护/66

第四章 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保护之提升路径

一、尽快明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定地位,通过法律或者司法实践赋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内部规则的普遍“对世权”/71

二、赋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交易过户中所有权变动的特别保护规则/79

三、应该通过司法实践承认商事担保规则与民事担保规则的不同适用标准/84

四、尽快赋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对金融产品质押的“登记生效”的功能/94

五、赋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标准合约中提前终止净额结算约定的法定化效力/98

六、通过司法实践或司法解释尽快将商事习惯直接作为法源进行承认与保护的条件与标准/104

七、建立涉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纠纷的专属管辖或指定管辖机制/112

结语/129

附录1信托登记的疑难法律问题研究/131

附录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186

附录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194

附录4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支付及交收系统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的金融市场基建的原则适用范围的指引/198

附录5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保护的国际经验/207

附录6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

规定/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