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州府之职,参为郡官。故有长史,司马,录事参军,功、户、兵、法等七曹,稍与今制同。开皇三年,诏佐官以曹为名者,并改为司。十二年,诸州司从事为名者,并改为参军。又制,刺史二佐每岁暮更入朝上考课。炀帝置通守,赞治,东西曹掾,主簿,司功、仓、户、兵、法、士等书佐,各因郡之大小而为增减。改行参军为行书佐。大唐州府佐吏与隋制同,有别驾、长史、司马一人,录事参军,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等六参军。在府为曹,在州为司。大与上府置二员,州置一员,参军事各有差,博士一员,医博士一员,大凡以州府大小而为增减。
郡丞:秦置之,以佐守。汉因而不改。晋成帝咸康七年,省诸郡丞。宋文帝元嘉四年复置。齐、梁有之。至隋开皇三年,改别驾、治中为长史、司马。至炀帝又罢长史、司马,置赞治一人,后又改郡赞治为丞,位在通守下。今郡丞废矣,其职复分为别驾、长史、司马。自隋为郡府之官,去从事史。大唐永徽二年,改为长史。前上元年,复置别驾,多以皇族为之。神龙中废。开元初复置,始通用庶姓。天宝八载,以玄宗由潞州别驾入定内难,遂登大位,乃废别驾官。至德中复置。诸府州各一人,而大都督府不置,通判其事,以贰都督刺史之职。
长史:秦置郡丞,其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掌兵马。汉因而不改。其后长史遂为军府官。至隋为郡官。大唐初无。永徽二年,改别驾为之。其后二职并置,府州各一人。王府长史理府事,馀府通判而已。
司马:本主武之官。自魏晋以后,刺史多带将军,开府者则置府僚。司马为军府之官,理军事。宋制,司马铜印墨绶,绛朝服,武冠。至隋废州府之任,无复司马,而有治中焉。治中,旧州职也,州废,遂为郡官。开皇三年,改治中为司马。炀帝又改司马及长史,并置赞治一人,寻又改赞治为郡丞。大唐武德初,复为治中。贞观二十三年,高宗即位,遂改诸州治中并为司马。所职与长史同。
录事参军:晋置。本为公府官,非州郡职也。掌总录众曹文簿,举弹善恶。后代刺史有军而开府者,并置之。自后汉有郡主簿,官职与州主簿同。隋初以录事参军为郡官,则并州郡主簿之职矣。炀帝又置主簿。大唐武德元年,复为录事参军。开元初,改京尹属官曰司录参军,掌付事句稽,省署钞目,纠弹部内非违,监印、给纸笔之事。
司功参军:两汉有功曹史,主选署功劳。历代皆同。北齐诸州有功曹参军。隋亦然,及罢郡置州,以曹为名者改曰司。炀帝罢州置郡,改曰司功书佐。大唐改曰司功参军。开元初,京尹属官及诸都督府并曰功曹参军,而列郡则曰司功参军。令掌官员、祭祀、礼乐、学校、选举、表疏、医筮、考课、丧葬之事。
司仓参军:两汉有仓曹史,主仓库。北齐以下并同功曹。大唐亦掌仓廪、包厨、财物、廛市之事。
司户参军:汉魏以下有户曹掾,主民户。北齐以下与功曹同。大唐掌户口、籍帐、婚嫁、田宅、杂徭、道路之事。
司兵参军:汉司隶属官有兵曹从事史,盖有军事则置之,以主兵事。至北齐以后,并同功曹。大唐掌军防、烽驿传送马、门禁、田猎、仪仗之事。
司法参军:两汉有决曹贼曹掾,主刑法。历代皆有,或谓之贼曹,或为法曹,或为墨曹。隋以后与功曹同。大唐掌律令、定罪、盗贼、赃赎之事。
司士参军:两汉无闻。北齐以后与功曹同。大唐掌管河津、营造、桥梁、廨宇之事。
参军事:后汉灵帝时,陶谦以幽州刺史参司空车骑张温军事。晋时军府乃置为官员。历代皆有。垤隋为郡官,谓之书佐。大唐改为参军,掌直侍督守,无常职,有事则出使。
经学博士:汉郡国皆有文学掾。历代多阙。大唐府郡置经学博士各一人,掌以五经教授学生,多寒门鄙儒为之。
医博士:一人,大唐开元十一年七月制置,阶品同录事。每州写本草、百一集验方,与经史同贮。其年九月,御撰广济方五卷,颁天下。贞元十二年二月,御撰广利方五卷,颁天下。"自今以后,诸州府应阙医博士,宜令长史各自访求选试,取人艺业优长堪效用者,具以名闻。已出身人及前资官便与正授,其未出身且令权知。四考后,州司奏与正授。馀准恒式,吏部更不须选集"。
中正:魏置。晋诸中正率一国所推,台阁取信。后魏孝明正光元年,罢诸郡中正。北齐郡县皆有之,他史多阙。隋初有,后罢而有州都。大唐并无此官。每岁页士符书所关及乡饮酒之礼,则司功参军主其事。
通守:隋炀帝置,每郡各一人,位次太守,而京兆、河南谓之内史。大唐无。
五官掾:后汉有之,署功曹及诸曹事。今无。
督邮:汉有之,掌监属县,有东西南北中部,谓之五部督邮也。故督邮,功曹之极位。
郡尉:秦官有郡尉,掌佐守,典武职甲卒。汉凡郡口二十万,举一人典兵,禁备盗贼。景帝更名曰都尉。武帝元鼎四年,又置三辅都尉各二人,讥出入。边郡置农都尉,主屯田殖穀。又置属国都尉,主蛮夷降者。中兴建武七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每有剧贼,郡临时置都尉,事讫罢。又省关都尉,唯边郡往往置都尉及属国都尉。稍有分县,治民比郡。安帝以西羌盛,三辅有陵园之守,乃复置右扶风都尉於雍,京兆虎牙都尉於长安。自后无闻。至隋炀帝时,别置都尉领兵,与郡不相知。又置京辅都尉,立府於潼关,主兵镇。大唐无其制。
○县令
周官有县正,各掌其县之政令而赏罚之。春秋时,列国相灭,多以其地为县,则县大而郡小。故传云:"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县邑之长曰宰,曰尹,曰公,曰大夫,其职一也。至於战国,则郡大而县小矣。故甘茂谓秦武王曰:"宜阳大县,名曰县,其实郡也。"
汉制,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凡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侯国为相,秩次亦如之。皆秦制也,汉因之。成帝绥和元年,长、相墨绶。哀帝建平二年,复黄绶。秋冬集课,上计於属郡国。其郡有盐官、铁官、工官、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秩次皆如县。道无分土,给均吏。
晋制,大县令有治绩,官报以大郡。不经宰县,不得入为台郎。
宋诸县署令,铜印墨绶,进贤两梁冠。自晋宋以后,令、长、国相皆如汉制。
后魏县置三令长。孝文初制,县令能静一县劫盗者,兼理二县,即食其禄;能静二县者,兼理三县,三年迁为郡守。二千石能静二郡者,兼理,至三郡,亦如之,三年迁为刺史。太和中,次职令,其禄甚厚。其后令长用人益杂,但选勤旧令史为之,而缙绅之流耻居其位。
北齐制县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有上中下之差,自上上县至下下县凡九等。然犹因循后魏,用人滥杂,至於士流耻居之。元文遥遂奏於武成帝,请革之,乃密令搜扬世胄子弟,恐其辞诉,总召集神武门,宣旨慰谕而遣。自此县令始以士人为之。
隋县有令,有长。炀帝以大兴、长安、河南、洛阳四县令,并增正五品。诸县皆以所管閒剧及冲要之处,以为等级。
大唐县有赤、畿、望、紧、上、中、下、七等之差。凡一千五百七十三县,令各一人。
○总论县佐
汉县有丞、尉及诸曹掾。后县诸曹略如郡员。又五官为廷掾,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晋县有主簿,功曹,廷掾,法曹、金、仓、贼曹掾,兵曹、贼捕掾等员。隋炀帝改县尉为县正,寻改正为户曹、法曹,分司以承郡之六司。其京四县,则加置功曹为三司,司各二人。大唐县有令,而置七司,一如郡制。丞为副贰,主簿上辖,尉分理诸曹,录事省受符历,佐史行其簿书。
丞:汉诸县皆有,有兼主刑狱、囚徒。后汉令、长、国相各置丞一人,署文书,典知仓狱,署诸曹掾史。凡诸县署丞,皆铜印黄绶,进贤一梁冠。自晋后无丞。宋时唯建康有狱丞。隋及大唐县丞各一人,通判县事。
主簿:汉有之。晋亦有之。他史多阙。大唐赤县置二人,他县各一人,掌付事句稽,省署钞目,纠正县内非违,监印,给纸笔。
尉:汉诸县皆有。后汉令、长、国相亦皆有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主盗贼,案察奸宄,署诸曹掾史。边县有障塞尉,掌禁备羌夷犯塞。魏因之。晋洛阳、建康皆置六部尉。宋、齐、梁、陈并因之。馀县如汉制。诸县道尉,铜印黄绶,朝服,武冠。江左止单衣介帻。北齐邵县置三尉。隋改为正,后置尉,又分为户曹、法曹。大唐初,因隋制。武德中,复改为正。七年三月,复改为尉。赤县置六员,他县各有差,分判诸司事。
五百。
○乡官
周礼有乡师、乡老、乡大夫之职,其任大矣。次有州长、党正、族师、闾胥、鄙师、酂长、里宰、邻长、皆乡里之官也。大凡各掌其乡党州里之政理云。
秦制,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盗贼。
汉乡、亭及官皆依秦制也。县大率方百里,其人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高后元年,初置孝悌力田二千石者一人,后废。至文帝十二年,又置三老及孝悌、力田,无常员。平帝又置外大、闾师官。
后汉乡官与汉同。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亭有亭长,主禁盗贼。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恶,以告监官。
晋县五百户以上皆置一乡,三千户以上置二乡,五千户以上置三乡,万户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户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县皆置方略吏四人。
宋五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伍为什,什长主之;什十为里,里魁主之;十里为亭,亭长主之;十亭为乡,乡有乡佐、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各一人,所职与秦汉同。
隋以周齐州郡县职,自州都、郡正、县正以下,皆州郡将、县令所自调,用理时事。至开皇初,不知时事,宜谓之乡官。官别置品,皆吏部除授,每岁考殿最。开皇十五年,罢州县乡官。
大唐凡百户为一里,里置正一人;五里为一乡,乡置耆老一人。以耆年平谨者,县补之,亦曰父老。贞观九年,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至十五年省。太极元年,初令老人年九十以上板授下州刺史,朱衣执象笏。八十以上板授上州司马,绿衣执木笏。天宝七载,诏父老六十板授本县丞,七十以上授县令。三十里置一驿,驿各有将,以州里富强之家主之,以待行李。
○镇戍关市官
隋镇置将、副,戍置主、副,关市置令、丞。大唐因之,各有上中下三等。
○致仕官
周制,大年七十致仕。
大唐令,诸职事官,七十听致仕。五品以上上表,六品以下申省奏闻。诸文武选人,六品以下,有老病不堪公务、有劳考及勋绩情愿结阶授散官者,依。其五品以上,籍年虽少,形容衰老者,亦听致仕。开元五年十月敕,致仕官三品以上,并听朝朔望。二十五年正月制,曾任五品以上清资官,以理去职者,所司具录名奏;老病不堪釐务者,与致仕官。天宝九载三月敕,如闻六品以下致仕官,四载之后,准格并停。念其衰老,必藉安存,岂限高卑,而恩有差降。应六品以下致仕官,并终其馀年,仍永为式。
《通典》 唐·杜佑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