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校:「孙云:《御览》『则』作『败』,『楷』作『谐』。」《附校》:「『则』作『则』,不作『败』;『楷』作『谐』。」《校证》:「『谐』原作『楷』,《御览》作『谐』,谓王褒《髯奴》,为券之谐辞也。今据改。」《补正》:「『楷』,宋本、钞本、活字本、喜多本《御览》引作『谐』。冈本同。按『谐』字是。《谐讔》篇:『谐之言皆也,辞浅会俗,皆悦笑也。』释此正合。谓王褒《僮约》《僮约》有『髯奴便了』语,故称《僮约》为《髯奴》(孙志祖《读书脞录》卷七、朱亦栋《羣书札记》卷十三并谓舍人所指为《僮约》)为俳谐之券文也。《南齐书文学传论》:『王褒《僮约》,束皙《发蒙》,滑稽之流。』亦可作为旁证。《颜氏家训文章》篇有『王襃过章《僮约》』语。」《考异》:「楷谐皆通。」按《札记》:「王褒《髯奴》,即《僮约》,见《全汉文》四十二。《古文苑》章樵注,……文为俳谐之作。」作「谐」是,从《御览》改。
布置物类。
《校证》:「『类』王惟俭本作『情』,冯本墨钉。」按《楚辞七谏谬谏》:「言物类之相感也。」王逸注:「言鸟兽相呼,云龙相感,无不应其类而从其耦也。」《荀子劝学》篇:「物类之起,必有所始。」《史记孔子世家》:「后虽百世可知也。」集解:「何晏曰:物类相召,势数相生,其变有常,故可预知者也。」作「类」是。
关闭由审。
「由」,黄本作「当」,黄校:「一作『由』。」《校证》:「『当』元本、传校元本、冯本、汪本、畲本、张之象本、两京本、梅本、王惟俭本、吴校本作『由』。」《考异》:「按:『当』字是。」《汇校》:「按:『由』、『当』草书形近而误,作『当』是。」按从黄本改。
孙亶四,圣相也。
「四」,黄本作「回」,黄校:「元作『四』,朱改。」《校证》:「『回』原作『四』,梅据朱改;徐校本、王惟俭本作『回』。」《校注》:「按朱改是也。何本、训故本作『回』;《书记洞诠》、《文通》十六引同。」《考异》:「按:朱改是,《韩非子》作公孙亶回,此省公字。」按《韩非子问田》篇:「徐渠问田鸠曰:『……阳城义渠,名将也,而措于毛伯;公孙亶田,圣相也,而关于州部。何哉?』田鸠曰:『此无他异物,主有度,上有术之故也。』」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顾广圻曰:『《文心雕龙书记》引此云孙亶回,无公字,省耳。』」从黄本改。
盖谓此也。
《校证》:「『盖谓此也』《文通》十六引作『者,以其事有关涉也』。盖出朱氏臆改。」
短简编牒。
范校:「铃木云:《御览》无此四字。」范注:「孙君蜀丞曰:『《说文系传》牒字下引云:议政未定,短牒谘谋,曰牒简也。叶在枝也。』《御览》六百六引云:『牒者,叶也,如叶在枝也。短简为牒,议事未定,故短牒谘谋,牒之尤密谓之签。』」
温舒截蒲,即其事也。
《义证》:「按宋本《御览》引无此二句,上下文为『牒者,叶也,如叶在枝也。短简为牒,议事未定,故短牒谘谋』,义较顺。」
如叶在枝。
《校证》:「《御览》『枝』下有『也』字。」
议政未定。
范校:「铃木云:《御览》『议』上有『短简为牒』四字,『政』作『事』。」《义证》:「『议政未定』,明陈懋仁《续文章缘起》引作『政议未定。」
故短牒咨谋。
《校证》:「《御览》『咨』作『谘』。《说文》系传十三牒下引作『议政未定,短牒谘谋,曰牒简也。』」
谓之为签。
《校证》:「《御览》无『为』字。」
签密者也。
「签」,黄本作「纤」,黄校:「一作『签』。」《校证》:「『纤』旧本作『签』,徐校『签密者也』作『纤也』。梅六次本改作『纤』。」《校注》:「『纤』,黄校云:『一作签。』元本、弘治本、活字本、汪本、畲本、张本、两京本、王批本、何本、胡本、训故本、万历梅本、凌本、合刻本、梁本、秘书本、谢钞本、王本、郑藏钞本、崇文本作『签』。四库剜改为『纤』。按『签』字非是。徐校『纤』、天启梅本改『纤』,黄氏从之,是也。《明诗》篇『不求纤密之巧』,《诠赋》篇『言务纤密』,《指瑕》篇『或精思以纤密』,并以『纤』『密』连文,可证。」《考异》:「按:从『纤』是,《禹贡》:『厥篚玄纤缟。』郑注:『纤、细也。』纤细犹纤密也,又作孅。」周注:「《说文》:『签,验也。』徐锴注:『签出其处为验也。』《南史吕文显传》:『府州部内,论事皆签,前直叙所论之事,后云谨签,日月下又云某官某签,置典签以典之。』这个签,记事比牒细密。」按从黄本改。
礼貌本原。
「礼」,黄本作「体」,黄校:「一作『礼』。」《校证》:「『体』旧本作『礼』,徐、冯俱云:『礼当作体。』王惟俭本、梅六次本作『体』。」《补正》:「按『体』字是。畲本作『体』,体之俗。训故本作『体』;《文章辨体汇选》四八引同。《诗大雅卷阿》郑笺:『体貌则颙颙然敬顺。』孔疏:『颙颙是覩其形状,故以为体貌敬顺;敬顺,即温和也。』《文选》宋玉《登徒子好色赋》:『玉为人体貌闲丽。』李注:『闲,静也。丽,美也。』吕周翰注:『言玉容貌美丽。』又班彪《王命论》:『二曰体貌多奇异。』李注:《汉书(高帝纪上)》曰:『高祖为人,隆凖而龙颜,美嬃髯,左股有七十二黑子。』」《考异》:「按:『礼』字非,行状属体也,从『体』是。」按《史记乐书》:「在天成象,在地成形。」集解:「郑玄曰:象,光耀;形,体貌。」正义:「言日月星辰之光耀,草木鸟兽之体貌也。」任昉《文章缘起》:「状者,貌也。体貌本原,取其事实也。」可为旁证。从黄本改。
先贤表谥。
「谥」,黄本作「谥」。《补正》:「『谥』,元本、弘治本、汪本、畲本、张本、两京本、何本、王批本、梅本、合刻本、梁本、秘书本、冈本、尚古本、王本、张松孙本、郑藏钞本、崇文本作『谥』;《广博物志》、《书记洞诠》、《子苑》、《文通》十八引同。按『谥』字是。《诔碑》篇『读诔定谥』作『谥』,未误。《议对》篇『秦秀定贾充之谥』,黄本亦误『谥』。与此同。《说文》言部:『谥,行之迹也。从言益声。』段注:『《周书谥法解》、《(礼记)檀弓下》《乐记》、《表记》(郑)注皆云:「谥者,行之迹也。」《六书故》曰:「唐本《说文》无谥,但有谥。」……唐开成石经,宋一代书版皆作谥,不作谥。』考证精辟,可视为谥字定论。」按谥同谥,说见《议对》篇。
取其事实。
《校证》:「徐校『其』作『具』。」
列,陈也。
黄本「列」下有「者」字。《校证》:「冯本、汪本、畲本无『者』字,徐校补。」《汇校》:「按:『者』字当有,方能与各段一律。」按据黄本补。
丧言亦不及交。
「交」,黄本作「文」,黄校:「元作『交』。」《校证》:「『文』原作『交』,徐云:『交当为文字之误,后《情采》篇有丧言不文句。』梅本改作『文』。王惟俭本亦作『文』。案作『文』是。《孝经丧亲》章:『孝子之丧亲也,言不文。』此彦和所本。《升庵文集》六四引作『文』不误。」《校注》:「『文』,黄校云:『元作交。』此沿梅校。杨升庵《文集》六四、《古今谚》、《文通》十六引作『文』。按《孝经丧亲》章:『子曰:孝子之丧亲也,……言不文。』舍人语本此。当以作『文』为是。《情采》篇:『《孝经》垂典,丧言不文。』亦可证。何本、训故本、谢钞本作『文』,不误。四库本剜改作『文』。」《考异》:「按:丧言不文,见《情采》篇,『交』字误。」按从黄本改。
有实无华。
《校证》:「《升庵文集》『实』作『质』。」《校注》:「按本书屡以『华』『实』对举,杨引作『质』非。」《补正》:「《子苑》引作『实』。」
囊漏储中。
「漏」,黄本作「满」,黄校:「汪本作『漏』。」范校:「铃木云:嘉靖本亦作『漏』。」《札记》:「满,当依汪本作漏,储,今《贾子》作贮。作储者,当为褚,本字当为。说文曰: 也,所以载盛米也,,载米也。(,陟伦切。)《庄子》曰:褚小不可以怀大,即此字。囊漏中者,遗小而存大也。作贮者,亦借字。」《校证》:「何允中本、日本活字本、梅本、凌本、梅六次本、陈本、锺本、梁本、清谨轩钞本、日本刊本、王谟本、张松孙本、纪本、四库辑注本、崇文本『漏』误『满』。」《校注》:「按作『漏』与《贾子新书春秋》篇合。《新序刺奢》篇:『周谚曰:囊漏贮储之借字中。』《宋书范泰传》:『泰又谏曰:故囊漏贮中,识者不吝。』《南齐书顾宪传》:『乃囊漏不出贮中。』并作『漏』。元本、弘治本、活字本、畲本、张本、两京本、王批本、胡本、谢钞本、训故本、冈本亦并作『漏』。《广博物志》、《书记懂诠》同。」《考异》:「按:漏字是,贾谊《新书》及《宋书范泰传》,皆作『漏』,见《黄氏札记》。」按贾谊《新书春秋》篇:「邹穆公有令,食凫鴈者必以粃,毋敢以粟。于是,仓无粃而求易于民,二石粟得一石粃。吏以请曰:『粃食鴈,为无费也。今求粃于民,二石粟而易一石粃,以粃食鴈则费甚矣。请以粟食之。』公曰:『去,非而所知也。……汝知小计而不知大会。周谚曰:囊漏贮中。而独弗闻与﹖』」《晋书段灼传》:「灼后复陈时宜曰:……譬犹囊漏贮中,亦一家之有耳。」亦其证。
太誓。
黄本「誓」下有「曰」字。《校证》:「『云』原作『曰』,汪本、畲本、张之象本,王惟俭本阙此字,徐校补『曰』字,两京本、吴校本是『云』字。案上下文俱作『云』,作『云』字是,今据改。」《义证》:「按元刻本、弘治本俱阙此字。」周注:「太,当作牧。《书牧誓》:『(武)王曰:古人有言曰: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索。』」《汇校》:「按周说是,『曰』字亦当有。」按作「云」是。从《校证》补。「牧」字从周注改。
诗书可引者也。
范注:「『诗书可引』句,杨慎《古今谚》引作『诗书所引』。」《校证》:「《古今谚》引『可』作『所』。何校云:『可疑作所。』」《汇校》:「按:作『所』较胜。」按《论衡问孔》篇:「可引以誓。」《晋书刑法志》:「刑书征文,……故执平者因文可引,则生二端。」「可引」,可以征引也,通,毋需改。
观此四条。
「四」,黄校:「疑作『数』。」范注:「四条,疑当作六条。」《校注》:「按『四』字固误,然『数』、『六』二字之形与『四』均不近,恐难致误。疑原作『众』,非旧本残其下段,即写出偶脱,故误为『四』耳。《檄移》篇『凡此众条』,句法与此同,可证。」《校证》:「案『四』乃『众』之坏文,《檄移》篇『凡此众条』,《铭箴》篇『详观众例』,《乐府》篇『观其北上众引』,《诔碑》篇『周胡众碑』,句法与此相同,俱用『众』字,今据改。又《诸子》篇『众理可贯』、《事类》篇『众美辐辏』《俯会》篇『众理虽繁』,『众』字用法与此同。」《考异》:「按:诸校皆非,篇中列举总二十四条,疑『四』字不误,或上脱『廿』字或『廿有』二字,王校谓四本众字坏文,录者偶脱,但无脱半字之理,王说非,故应作廿四,或廿有二字。」牟注:「『四条』不误。上文说:『笔札杂名,古今多品』,则以上六类属『多品』,每类各四名,即『四条』。下文说:『或事本相通,而文意各异』,正指每类之内四条而言,如『律』、『令』;『契』、『券』等,相通而各异,……『四条』当是『各类四条』之省。」按作「众」是。从《校证》改。
或杂用文绮。
《校证》:「『或』冯本、汪本作『成』,谢云:『成一作而。』徐校『或』。」
并有司之实务。
《校证》:「梅云:『司一作词。』」按范注:「二十四种杂文,各有一定体制,亦犹今世公文及契券等类,不得随意增损。《抱朴子吴失》篇:『不识几案之所置,而处机要之职。』是公文有定式之证。」《义证》:「『有司』,谓官吏,职有专司,故曰有司。」作「司」是。
恩理实焉。
「恩」,黄本作「思」。《校证》:「元本、传校元本、冯本、谢钞本、吴校本『思』作『恩』,冯校云:『恩谢本作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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