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预算之确立实与有力焉。
本章第二节第二款补注:查定机关虽以判断土地争讼为目的,然未涉争讼之土地,其业主、境界、地类等亦皆由查定机关查定之;即确定之权,不在调查机关而在查定机关也。
《台湾土地制度考查报告书》全本完结,更多精彩TXT电子书请访问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下载。
声明:《台湾土地制度考查报告书》TXT内容由读书之家网友分享,仅用于书友学习交流,请下载24小时内删除。如果喜欢本内容,欢迎到各大书店购买正版阅读。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