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以来,南方商品经济的发展就已凌驾于北方之上,社会上已出现了大量的富商大贾之家。到南宋初年,这些富商大贾也“多以金帛窜名军中,侥幸补官”,他们也和官僚地主一样地利用政治特权,对土地肆行兼并掠夺,并且“假名冒户,规免科需” 。
北宋一代,每年从东南诸路运送到开封的上供粟米之数,共为六百二十多万石。宋政府南迁后,东南诸路仍在它的统治下,其中除淮南路和湖北路一部分地区因系宋金战场而致农业生产衰退外,其余各路无不是土地日益垦辟,生产日益发展。然而在宋高宗的绍兴年间,从东南诸路所得的上供粟米却只有二百八十多万石,抵不到北宋时期的一半。浙江东西两路,田地肥沃,且几无不耕之土,而南宋初年,那里的上供粟米之数,每年却比北宋时少了50万石 。单就平江府(今苏州)所属各县而言,北宋时的簿籍所载,每年上供米粟之数为39万石,而南宋初年每年实际征收到的只有20万石 。这些事实反映出,东南诸路的农田,被官僚豪绅武将等具有免税特权的人家兼并了去的,其数目又远远超过北宋时期了。
掠夺土地的人首先把目标集中在水利田上。长江下游,当涂县的广济圩,宣城县的惠民、政和诸圩,芜湖的万春、永兴等圩,在南宋初年无不被豪家所霸占。绍兴府的鉴湖,也为“奸民豪族公侵强据” ,以致鉴湖仅有湖的空名,被他们变为二千三百多顷湖田了。明州广德湖有湖田五百七十多顷,也都被权势之家霸占 。建康府的永丰圩,有田将及千顷,最初是归南宋政府的军队营种,不久赐予大将韩世忠,以后又改赐秦桧,秦桧死后又收归淮西总领所,数十年间,总是辗转于皇室、大将、权臣手中,“其管庄多武夫健卒,侵欺小民,甚者剽掠舟船,囊橐盗贼” 。
四大将中的张俊,在解除兵权家居以后,岁收租米60万斛 ,估计其所占有的土地,当不下六七十万亩。另一大将杨存中,单在楚州宝应县就有田近四万亩,到乾道元年(1165年)全数献纳给南宋政府 ,可见这还不是他的产业的主要部分。他因女儿生育,赠以吴门良田千亩 ,可见他在江南州郡中所占良田是很多的。岳飞被害之后,南宋政府没收其家产,共有水田七百多亩,旱田一千一百多亩 ,在当时的诸大将当中算是占地最少的。
宋宁宗开禧三年(1207年),权臣韩侂胄被杀,南宋政府没收了他和他的党羽们的土地,每年从这些田地中所收租米为七十二万二千七百余斛,另外尚有现钱一百三十一万五千余贯,则其所占土地顷亩之多可以推知。另外的一些贵势之家,都尽力兼并百姓的膏腴之田,有些人的田产连亘于数路之内,岁入租米号称百万斛 ,则其所占土地至少当在百万亩以上。
南宋政府对于这种土地集中的现象,不但不设法制止,到贾似道当权之日,为了筹措军粮和解决财政的困窘,从景定四年(1263年)开始,又制订了“公田法”,以政府的名义对土地进行疯狂掠夺。依照公田法的规定,浙江东西路和江南东西路内官户民户的逾限之田,一律要由政府抽买1/3,每亩收租满1石的给40贯,不满1石的按比例递减。然而所给价钱,一半是会子,另一半是官告和度牒。事实上所强买来的并不专是大户人家的逾限之田,小户人家的土地也包括在内。民间所得官告度牒皆无法售出,而所得会子则随时贬值。因此,在“公田法”施行之后,上述四路诸州郡为之骚然。
到贾似道失败之后,南宋政府于德祐元年(1275年)才废止了“公田法”,并且下诏说:“公田最为民害,稔怨召祸,十有余年。自今并给佃主,令率其租户为兵。” 然而这时已经是临安失陷、南宋政权灭亡的前夕了。
南宋初年的最高统治集团,虽则对金采取逃避和妥协投降的政策,而对于国内的纳税户,总是以大敌当前为借口,向他们进行苛酷的压榨:夏秋两税,身丁钱米,以及名为“和买”“和籴”而实际是由纳税户无偿输纳的绢帛米粟等等,都较旧定额数增加了五倍至七倍 。在输纳时,米粟之类还要加收“正耗”、“加耗”和“斗面米”等等,其数目往往超过正额。在交纳时,衙吏还百般刁难,谷物则挑剔成色,绢帛则涂抹打退。为了避免麻烦,只有通过“揽户”代为交纳,这就又要遭受揽户的剥削。此外,还有所谓“经总制钱”,即所有民间的钱物交易,每千钱要抽取56文为税。还有“月桩钱”,是为供应军事开支而勒令各州县政府按月解送的一种横赋。州县无所从出,只有巧立名目向民间榨取,于是,在江南西路则有所谓“麴引钱,白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帖钱,保正牌限钱,折纳牛皮、筋角钱,两讼不胜则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殊名异目,在处非一” 。当时有人描述江西和湖南北三路纳税户的情况说:“正税之外,科条繁重。税米一斛有输及五六斛、税钱一千有输及七八千者。如所谓和籴米,与所输正税等,而未尝支钱。他皆类此。”
南宋时,江南农民大多栽种占城早稻,然而南宋政府向各地征收两税和各种苛捐杂税时,却借口“早米不堪久贮”,所有“受纳秋苗及和籴米斛,并要一色晚米” 。这就逼使纳税民户不能不向兼并停蓄之家去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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