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学 - 第11章 广告组织

作者:【经济类】 【43,176】字 目 录

近几年,轻工产品的广告越来越新颖生动,它在宣传介绍产品性能、扩大产品销售、指导消费方面正起着日益积极的作用。当前轻工产品的广告宣传,总的讲情况是好的,对促进轻工业的发展,效果比较显著。但是,应当看到,轻工产品的广告宣传也出现一些不良倾向。主要表现在,某些轻工企业在作广告时不实事求是,不切实际地宣扬自己的产品,夸大产品性能,动辄“誉满全球”、“全国第一”,甚至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也有一些企业打外国人的招牌,不恰当地宣传自己的产品是“引进某国生产线”生产的,或是“进口件组装的”,个别企业还利用外国人或外国动画片为产品在国内作宣传,有损国格;更有甚者,有些广告竟然出现近于婬秽或低级趣味等不健康的内容。

以上种种现象违背了广告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轻工产品广告宣传的管理。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广告作为一种宣传方式,必须实事求是,不允许有任何名不副实、说大话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今后,除在国际上获奖,或个别确实在国外享有声誉的产品外,不得使用“誉满全球”等类似字样。使用“全国第一”等字样的,必须确实是在部级以上评比中获首位的产品。获国家奖和部优奖的产品,作广告时必须出示相应的证书。各地轻工业主管部门应对此进行审查把关。

二、要杜绝崇洋媚外的思想,轻工产品作广告时不得替外国厂家做宣传,也不得邀请外国人为内销产品在国内作广告。

三、要重视广告的宣传效果,既要新颖、生动,又要尊重广告的严肃性,坚决杜绝黄色、婬秽、迷信和低级趣味等方面的内容进入广告。

请你们接到本通知后,认真检查本系统企业的广告宣传,如有上述不良现象,应立即纠正,同时将情况报部生产技术司。今后,轻工企业作广告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

新规定前,应按本通知精神办理。

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

十、葯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葯品广告(不包括兽葯和农葯)的管理,正确地向葯品经营单位、医葯卫生工作者和人民群众介绍葯品的成分、功效、用法、用量、禁忌症和毒副作用,以达到防病、治病、合理用葯之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体刊播、印刷、设置、张贴有关葯品质量和功效的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第四条广告客户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葯品广告审批表”(样式附后),方可发布葯品广告。

第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葯品广告审批表”,应事先提供下列证明:

一、制葯企业必须持有《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葯品的企业,必须持有《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

三、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证明文件。

四、批准该葯品生产的文号、说明书、商标注册证、颁奖证书。

五、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办理葯品广告或进口葯品广告,必须提供生产该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第六条广告经营单位应按“审批表”批准的广告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广告批准号必须列入宣传内容同时发布,“审批表”应立案存档备查。

批准的广告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如需要更改,应重新申报。第七条下列葯品,禁止发布广告:

一、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葯品;

二、*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临床试用、试生产的葯品。

第八条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葯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广告,须经葯品生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广告。

第九条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葯品,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暂停发布广告或吊销其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临床发现葯品有新的严重不良反应;

二、葯品质量下降,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十条对虚假广告、违法广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葯品管理法》、《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进行查处。第十一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葯品广告审批表”式样

葯品广告审批表

单位名称负责人

许可证号营业执

照号

地址电话

葯品名称批准生产

文号

商标名称注册号

颁奖单位

获奖时间

级别

证号

广告形成

广告宣传内容(应写明全部文字内容)

(盖章)

年月日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

近来,一些单位利用赞助活动或以赞助广告名义,向工商企业硬性摊派费用,违反国家财务制度。有的索要财物,提取回扣;有的请客送礼、挥霍浪费;有的自设小金库,随意支用。这种做法不仅影响正常的赞助活动和赞助广告业务的开展,给企业经济上造成负担,更重要的是腐蚀了一些人的思想,有损于精神文明建设,干扰了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应该引起广泛的重视。为了防止上述问题继续发生和发展,保障正常的赞助活动和赞助广告业务的开展,特做如下规定:

一、赞助广告是在企业完全自愿的原则下,有计划、有目的地向某些缺少经费来源,但有益于社会公益的项目和活动提供资助,并以此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不带广告宣传内容的赞助活动,不属于赞助广告范围。

二、举办赞助广告活动的单位,必须编制赞助广告活动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大型国际性赞助广告活动必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赞助广告活动计划要进行严格审查。赞助广告活动计划的内容包括:

1.举办赞助广告活动的理由和名目;

2.赞助广告的项目,费用预算总额和用途;

3.赞助广告的收费标准;

4.赞助广告宣传的具体实施方案;

5.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赞助广告活动的函件。

三、赞助广告具体的收费标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内,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由举办单位和赞助单位协商确定。开展赞助广告活动,应讲究效益,勤俭节约,不得任意增加企业的负担。

四、企业经批准应支付的赞助广告费,必须按年编制费用预算,并列入当年的财务收支计划其费用可以在企业销售费用中列支未经批准的赞助广告费,企业不得支付,更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举办不带广告宣传内容的赞助活动,必须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任何部门不得强行摊派。企业自愿赞助的项目,其费用应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五、举办费助广告活动的单位,对费助广告费的收支,必须加强管理,单独核算,并按批准的计划专款专用,如有剩余,必须纳入举办单位收支总额,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得私分,或用于请客送礼等开支。赞助广告费的收支,年度终了,要编报决算。

赞助广告费中直接用于广告宣传的部分,必须计入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总额中,按规定上缴税利。

六、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进行查处。

已经举办过赞助广告活动的单位,要在近期内对赞助广告活动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并将检查报告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局),剩余赞助广告费收入一律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赞助广告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此件可转发至所属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广告经营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九日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国的广告事业有很大发展,在传播信息、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方便人民生活和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某些混乱现象,值得引起注意。例如,有些广告热衷于吹嘘国外的东西,贬低我们自己的产品,有失民族尊严。有的产品装潢全部用外文标注,给使用者造成很大的不便。有些企业见利忘义,利用广告弄虚作假,坑骗消费者。某些广告,特别是有些葯品广告违背科学,恣意夸张,对人民健康极不负责。一些单位把经营广告作为捞钱的手段,未经广告主管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广告业务,硬性向企业摊派赞助费用。有的新闻单位或记者以发布新闻为名刊登所谓“新闻广告”,从中捞取好处,损害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声誉。有的广告经营单位为了争揽广告,采取请客送礼、多付“手续费”、吃“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以上种种,已给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对此必须严肃认真地加以整顿,绝不允许这种情况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继续存在。

应当指出:在我国,广告不仅是传播经济信息的手段,也是社会主义宣传工作的一种形式。我们的广告宣传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体现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既要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服务,又要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服务。广告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广告的宣传的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国的广告宣传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各类广告中,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内容,诽谤性宣传的内容,有损我国民族尊严的内容,以及反动、婬秽、丑恶、迷信的内容。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有损国格的语言,不能迎合庸俗低级的趣味。凡属违背上述规定的广告,必须立即停止刊播、设置、张贴。

二、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科学。保证广告的真实性,维护广告的信誉,是广告客户应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每个广告客户都必须对自己的广告负责。凡是弄虚作假,包括盗用名牌产品的商标刊登广告,欺骗消费者的,都要追究责任,给予惩处。凡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要依法惩办。广告经营单位对客户要求刊播的广告,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社会和人民负责,做到既积极发展正当的广告事业,又不被弄虚作假者利用。如果明知故犯,严重失职,同样要追究奏任,后果严重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三、凡是经营广告的单位(包括专营的和兼营的),都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否则一律不准经营广告业务。新闻单位设立的广告部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才能经营广告业务。严禁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严禁利用发布新闻的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

四、经营外商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营单位要认真审查其广告内容,并严格执行有关涉外规定,统一对外。不准用竞相降价或多付“手续费”的办法,争揽外商广告。

五、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加强对广告宣传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管理。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当责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地区的广告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广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端正经营方向,促进我国广告事业健康发展。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十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文]》第四条第五款“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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