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的精神,按照业务归口,外国广告企业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请按此规定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月七日
十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特区广告宣传的几点意见
广东、福建省、广州、深圳、汕头、珠海、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经济特区广告事业发展迅速,业务量大幅度增长,广告的设计、制作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广告宣传活动对沟通产销信息,活跃内外经济交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特区广告事业在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一些外国烟商,通过各种形式的赞助和实物馈赠,极力宣传、推销卷烟;港澳地区的电视、广播、报刊每天大量刊播烟酒广告,对我也有广泛的影响。为了有效地加强广告管理,更好地为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服务,根据特区特办的精神,对在经济特区开展广告宣传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外国卷烟赞助、馈赠广告的管理
凡是以外国烟商和香烟牌号名义进行的赞助活动,必须经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同意,方可举办。以卷烟广告名义馈赠的各种实物,如打火机、烟灰缸、行理兜、钟表、手提袋、遮阳伞等,需报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统一安排使用。各种馈赠广告实物,禁止在市场上销售。
二、关于卷烟和烈性酒广告的管理
根据经济特区毗邻港澳的具体情况,要因势利导,合理发挥特区广告宣传的“窗口”作用。为此,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允许使用路牌、灯箱、电视三种媒介刊播国产名烟、名酒(包括40度以上的)和外国烟酒广告。
三、加强对外商来华广告的管理
要严格审批程序。经营外商来华广告,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75号文件规定,由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或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兼营单位申请发布外商来华广告,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申请直接承办外商来华广告,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经营外商来华广告,要按国家规定支付广告代理费。
四、加强广告工作的规划与管理
经济特区是对外开放的“窗口”。特区的广告宣传要积极为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扩大内外经济、文化、科技交流服务。要突出反映我国经济发展的新成就,对中外经营的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生产的用于出口和具有先进技术的产品,要优先宣传。
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研究制定广告的发展规划。
户外广告(包括路牌、霓虹灯、灯箱、招贴等)是传播信息,反映特区建设新风貌的重要手段。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户外广告的具体规划,做到合理安排,严格管理,使户外广告更好地为特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以上望即研究执行,并请把具体安排和这些情况随时函告我们。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十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
近两年来,利用体育比赛和体育表演开展广告宣传的企业越来越多。这种形式既有利于我国体育运动的社会化,丰富群众的体育生活,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又有利于扩大企业的影响,提高产品知名度,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体育广告的管理,使其健康发展,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为国际、国内体育活动提供资金、器材、产品用以开展广告宣传的,均属体育广告。包括:
1.体育场馆广告:在体育场馆内设置的立牌广告、横幅广告、电子记分牌广告、气球广告及在比赛路线沿途设置各种临时性广告;
2.印刷品广告:在体育活动的成绩册、画册、纪念册、秩序册、明信片、信纸、信封、票证等物品上印刷的广告;
3.实物广告:在运动服装、用具、器械、纪念品、礼品上带有广告宣传作用的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
4.冠杯广告:以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作为体育比赛奖杯名称;
5.冠队广告:以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作为体育运动队名称。
二、举办赞助性体育广告活动,属全国或国际性的,须纳入国家体委年度体育比赛计划,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未纳入年度体育比赛计划的,由国家体委临时提出计划,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属地方性的,须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年度体育比赛计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未纳入年度体育比赛计划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临时提出计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三、体育广告必须经持有营业执照的体育服务公司或广告公司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必须由经批准代理外商广告的广告公司或体育服务公司代理。主办单位不得直接承办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
四、承办国内体育广告的代理费,不得超过广告费的10%;承办外商来华广告的代理费,不得超过广告费的15%。
五、代理体育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严格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广告管理法规的广告,不得接受。
六、对国际体育组织在我国举办比赛活动统一承揽的广告,国内主办单位或其委托的广告代理单位必须按照我国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变更,否则不得发布。
七、体育广告内容涉及卷烟和烈性酒的,必须遵守我国的管理规定:
1.禁止体育比赛使用烟酒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冠杯,个别需要使用的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2.允许利用比赛场馆的横幅、立牌、记分牌以及比赛用的器械成绩册、秩序册及体育宣传品以卷烟、烈性酒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作广告;
3.禁止以礼品、纪念品馈赠实物为媒介做卷烟、烈性酒广告。
4.卷烟、烈性酒广告的内容,允许出现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但不得出现商品和商品图案。
八、企业赞助的广告性服装、体育器械、用品、纪念品等实物,只能用于体育活动,不得销售。
九、经国家体委批准举办的重大国际、国内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对体育场馆原有广告可临时覆盖或迁移。场馆及广告客户不得向主办单位索要补偿。
十、全国性综合体育运动会,不得使用冠杯广告。其他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允许使用冠杯广告。
十一、体育场馆设置国内、国外广告的比例和位置要合理安排,不得用外商广告挤国内广告。
十二、筹集赞助性体育活动的资金、实物,必须按照申请和批准的数额承办,不得任意向企业索取资金、实物,不得接受与比赛和训练无关的实物。所收广告费及实物必须单独立帐,并严格按照国家体委有关规定使用。禁止将广告费用于福利开支。
十三、体育活动结束六十天内,主办单位应将广告费收支结算报送财政、审计机关。广告费的结余,经财政部门批准,主办单位可留作下次活动使用,或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作为体育事业的补充经费。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十六、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葯品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厅(局),出版局(总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商业性广告宣传得到了蓬勃发展,在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方
便人民生活以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广告宣传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广告,违背科学,弄虚作假,恣意夸张,坑害消费者,尤其是有些葯品、类葯品的广告存在的问题更严重。有的葯品生产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不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葯品和尚在试验阶段的葯品,或不宜作广告宣传的葯品,也进行了宣传,致使国内外纷纷来信来人求购,给葯品研制单位和有关部门带来许多困难,给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心理带来不良影响,有损于我国广告事业的信誉。对此必须认真加以整顿,绝不允许广告宣传中的这些不良现象继续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对葯品广告宣传的管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葯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厅(局)、出版局(总社)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加强对葯品广告宣传工作的管理和领导,要求所属单位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和《葯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增强法制观念。要使葯品广告宣传,做到真实、科学、准确,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二、加强对葯品和含有葯物并明确注明对某种疾病有防治用途的食品、化妆品(以下简称类葯品)广告宣传的管理。今后,凡刊播葯品广告和类葯品广告,一律按照《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都必须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葯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葯品宣传批准文号后,方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广告宣传时,必须到当地卫生厅(局)的葯政部门注册并经批准。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仍需作广告宣传的,须重新申请换发宣传批准文号。
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统一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葯宣字(年号)月份——××××.例如北京一九
八七年五月批准的葯品广告,可表示为:京卫葯宣字(1987)05——××××。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葯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查。尤其是对适应症、治愈率等内容,要严格审查把关,删除无科学依据和不适宜宣传的内容。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葯品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并通知广告经营单位停止刊播。情节严重者,要按照《葯品管理法》、《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典型案件的查处结果,请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凡未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准经营广告业务。广告经营单位对客户要求刊播的葯品及类葯品广告,要严格按照《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广告内容不得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葯证部门批准的葯品和类葯品广告,一律不准刊播;新闻单位不得以发布新闻的方式来宣传未经批准的葯品。对违反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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