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工作的广大专业人员,积极开展广告理论的学术研究,提高广告的专业水平和理论水平。
广告学会的机构设置基本与行业协会相同。在协会设置理事会,由理事会任命理事长和协会会长、副会长,并在理事会下设秘书班子。其基本模式为:
广告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广告界的学术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研讨会和培训班,为会员培养人才。
目前,在我国广告学会性质的组织有中国广告学会,下设各个专业委员会。此外,在部分省市还设有分会。
附一:
中国广告学会章程
(1982年2月25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广告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从事广告工作的艺术人员、科研人员、业务人员、教育工作者以及广告专营企业、兼营单位、大专院校有关广告专业科系等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发展社会主义广告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广告学术交流活动,探讨社会主义广告的性质、方向和任务,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提高理论水平。
(二)举办广告设计作品展览,普及广告知识,传播、推广先进的设计思想和优秀的艺术技术。
(三)召开学术年会,评选优秀论文和作品,向有关部门推荐、发表,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积极开展国际广告学术交流,加强同港澳地区和国外广告界的友好联系。
(五)编辑出版广告学术书刊并交换有关资料。
(六)举办为广告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四条各省、市、自治区的广告学会应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全国广告学会的组成部分。
各省、市、自治区所辖市的广告学会作为各该省、市、自治区广告学会的组成部分,可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积极从事广告事业,赞成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个人会员必须经两个会员介绍,经本会批准,加入学会。
(一)团体会员
1.经政府批准、领有营业执照的广告专业单位和兼营广告业务的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的广告业务部门。
2.企事业中的经济宣传、广告部门。
3.大专院校、科研部门中有关广告理论、广告艺术的科、系、所、室。
(二)个人会员
1.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具有一定水平的艺术、技术人员。
2.从事广告业务多年,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经营管理才能的业务人员。
3.从事广告或商业美术教学的教育工作者、广告专家或科研人员。
4.从事广告事业的领导干部。
5.支持本会工作,热心广告事业的社会人士。
6.热心从事广告事业的台、港、澳同胞和华侨。
第六条会员权利
1.在本会组织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各项工作和各级组织有批评、建议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订购并取得本会的刊物和资料。
4.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交纳会费。团体会员交纳团体会费(没有广告收入的可不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暂不交纳会费。团体会员的会费,按每人五元计算,年底一次交纳;有分会的地方,由分会负责收取,并按百分之五十留成,余额汇缴全国广告学会。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5.积极创作和提供有关论文、著作、译稿、作品、革新成果、先进技术或管理经验。
会员如有违反会章且坚持不改者,轻者劝其退会,重者开除会籍。个人被剥夺公民权,其会籍当然被撤销。
第三章组织
第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民主协商推选的代表、理事会的理事以及特邀代表组成。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新的理事会。
4.制定和修改会章。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代行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任期自选出后至下届代表大会选出新理事会止,连选得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应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第十条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推选或聘请。常务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专业工作机构,并配备若干专职干部。
第十三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四章经费
第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1.国家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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