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学 - 第11章 广告组织

作者:【经济类】 【43,176】字 目 录

务工作过程的管理,主要是建立相应的业务工作规范和制度,要求业务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业务工作的要求进行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状态、高超的技艺、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广告主提供优良的服务。

为了提高企业的业务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和为广告主提供优良服务的能力,对公司职员、尤其是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准,提高企业业务部门的整体作战能力,保障企业能为广告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增强企业对广告客户的吸引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另外,广告客户的管理,对开展广告业务活动也是至为紧要的。广告客户是广告公司的工作对象,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客户开发中,广告公司的最大竞争力,也就是对广告客户最具吸引力之处,在于能够制作好的广告和具有优良的服务态度。因此,对广告客户的开发管理,应以广告公司的自身业务管理为基础,努力提高广告的制作水平,改进服务态度。此外,在广告开发中,还应该注意了解广告客户的信誉、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这样,可以避免因为承揽了处于危机状况的广告主的业务,而使广告公司承担信用风险。

第二节广告公司的行业管理——自律

广告业的自律,主要指将广告企业机构、广告媒介和工商企业的广告部门自订的广告条例、或同业团体机构共同制订的广告公约、专业广告公司的章程和行业协会的章程,作为本企业或行业执行政府有关广告法规的具体行为准则,进行自我约束,承担责任,保证所发布的广告奉公守法,真实可信。

广告自律的目的,还在于防止广告主滥用广告,加强广告主和广告公司、广告媒介对消费者的责任,规定对消费者进行广告的伦理准则、广告主间的伦理准则和广告代理业及媒介业的伦理准则,避免因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早在解放前,我国许多报馆和广告公司、广告社即已订立了自律条文,规定“有伤风化及损害他人名誉者,或迹近欺骗者,概难照登”,“如伤风败俗,荒谬绝伦者,概不接受;害人贪利之葯品、诲盗诲婬之书籍,以及谈相算命迷信一流之广告,亦概不登载”。

我国的广告业自律也表现在支持重大群众性政治运动上,如抗日战争期间抵制日货,不登日商广告等事例。

新中国成立后,广告业提出“真实、美观、经济、实用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要求,随后又提出“思想性、政策性、真实性、艺术性和民族风格”的自律原则。在1983年后,许多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媒介单位都依据《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自律条文和规定。如中央电视台制定的《中央电视台商品广告若干规定》,就明确提出保证“广告制作水平”,“广告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应该如实地反映商品的性能,语言文字的表达、画面设计、配乐的选用要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外商提供的商品广告,要符合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要适合中国国情,表现形式要健康”等自律条文,并对广告内容提出了相应的规定。

世界各国均有广告自律组织及有关自律规则。美国《纽约时报》的广告规约就指出,凡是“有欺诈嫌疑的广告”,“投机事业,商品无价值而作欺诈不实或夸大宣传的广告”,“内容空泛,足以使人误会的广告”,“攻击他人之广告”,“保证过大红利的广告”,“包治百病的葯品广告”,“婬猥、粗俗、邪恶、憎恶或侮辱人格的广告”,等等,一概拒绝刊登。该报欢迎读者检举,共同保持广告的净化。

英国的广告业建立了一个名叫“英国广告业务标准委员会”的机构,其职能是保护公民不受虚假广告或言过其实的广告的欺骗宣传。该委员会严格地和毫无偏见地审查广告,规定各种广告不得违反广告管理条例,不得有失真宣传,并对违反者予以惩处。日本广告会于1950年制定了《日本广告联盟广告伦理大纲》,规定“所有广告,均应根据社会道德及有关法规,给予一般大众福利和便利”,“广告应表示商品及服务之事实,将实况正确地告知社会,而且正确考虑可能的反应,以获取一般大众的信赖”,“广告不得有虚假、夸大的表示”,“不得中伤他人,或对自己作过大的评价”,“不得利用一般大众的迷信或无知”。

第三节广告机构的政府管理

政府通过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广告管理办法、政策、条例、法令来管理广告活动。广告法规规定了广告的经营与发布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目的在于保证广告业在国家的统一管理下健康地发展。世界各国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都制定和颁发了各种广告法令和条例,对违反者予以制裁。

政府对广告的管理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进行的,也就是说,政府以法律为手段,对广告活动实行管制。广告法律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分类管理、媒介管理、广告内容管制、广告收费标准管理和广告经营单位及刊播户的管理,以及对违法广告的制裁等。

从广告管理的角度看,广告可以分为五类:经济广告、文化广告、社会广告、政府公告、外贸广告。不同的广告类别由于其性质、特点不同,相应地有不同的管理特点,从而在广告法规中出现针对不同种类广告的管制性条文。

广告媒介的法规管理,也有其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如对报纸广告,我国在有关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各种报纸刊登经济广告的版面平均不得超过总版面的八分之一;传播经济信息的专业报纸,刊登经济广告的刊面平均不得超过总版面的三分之一”。对电视广告,则规定“不得中断节目揷播广告”和“广告时间不得超过日总时的8%”。规定广播广告日播时间不得超过日总播时间的6%。同时,对书刊、路牌灯箱、汇灯、橱窗和交通广告等广告媒介的使用,也作了相应规定。

在政府对广告的法规管理中,以对广告内容的管理尤为明确。如《广告暂行条例》第六条明文规定:“广告内容必须清晰明白,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者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第七条规定:“广告刊户申请刊登、播放、设置或张贴医葯、食品、度量衡广告,必须有卫生、计量机关的证明。”中共中央宣传部在1984年第20号文件中规定,“国旗、国徽不得做工商业品的标记、装饰、广告、图案”。

此外,对一些特殊商品,如医葯、烟酒等的广告宣传,制定了“专项广告管理办法”。

广告收费标准的管理,主要包括广告收费标准的制定、代理费的收取、广告费的支出等内容。我国的有关广告法规规定,广告设计的制作成本费和广告发布费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情况、分流分布、设计制作水平、广告效果来确定;而对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的收费标准,则除上述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其发行量和覆盖面,对于电视,还必须考虑时间因素,并且,所有的收费标准均需经当地物价部门的审核。对于社会、文化广告的收费,法规要求采取优惠政策。

关于代理费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有关法规中明确规定:“为贯彻统一对外政策,各外商广告经营单位付给外商的佣金一般不得超过15%,互惠广告的佣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议定,但要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关于企事业从事广告活动的费用开支,国家工商局和财政部在1983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广告费用开支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工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广告费,可列入成本”,“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的广告费,可于商品流通费中列支”。对广告费的财政来源作了统一规定。政府管理的重点对象是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客户。

广告经营单位包括主营、兼营、代理和设计制作单位。这些企、事业单位必须经政府批准,领有营业执照或经营广告许可证,方能进行广告经营活动。

广告公司是综合性的广告经营和咨询机构,按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经营:(1)有独立承办业务的手段、资金、场地和制作设备;(2)有一定数量的懂政策法规、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3)有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设计制作人员;(4)了解市场商情,能为用户和刊户提供信息咨询。

广告兼营单位主要是新闻、文化单位。法规规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才可领证营业:(1)具有直接刊登、播放广告的手段;(2)拥有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的广告编审人员,能够审查广告的内容;(3)拥有广告设计人员和制作人员,有制作广告的能力。

对于广告代理(主要是进出口广告代理),法规要求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领证营业:(1)了解国内外法规和广告行业惯例;(2)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3)了解有关国家的进出口贸易政策。

对广告客户,要求其发布的广告真实可靠,不言过其词,弄虚作假。在发布广告时,广告客户要严格履行以下验证手续:(1)工商业发布广告需持营业执照;(2)特殊商品,如葯品、食品、医疗器械、计量、锅炉等产品广告,还需持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3)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广告,需持有当地市、县、区、乡(镇)证明;(4)文艺广告,需持有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证明,文艺演出需持有演出许可证;

(5)私人行医广告,应有县以上卫生部门证明;(6)社会办学,应有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的证明;技术培训班应有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政府对广告的管理,具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也相应地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第四节消费者监督

推行消费者对广告实行监督,是消费者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消费者运动是消费者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自觉地组织起来的一项群众性活动。保护消费者利益,历来是广告管理的重要问题。因为广告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指南,这要求广告必须忠实地报道商品信息,不允许有欺骗公众的行为,不能为了牟取暴利而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消费者监督,就是通过群众性组织,对不良的广告行为进行检举,并利用新闻媒介对不良广告点名批评,从而限制或制止有危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的广告出现。

消费者监督通常是通过消费者组织进行的。我国为促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于1983年在北京成立了全国用户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轻工、机械、电子、纺织、交通、铁路、城建、商业、商检、标准计量、工商行政管理、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对企业的产品、服务质量,通过市场和用户的反映进行监督,并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标准,重视商标信誉,促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坚决杜绝虚假广告。

我国在1984年首先在广州成立了第一个地方性消费者协会,并随后成立了全国消费者协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反映广大消费者的愿望和要求,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对消费品的质量、价格进行监督;接受群众咨询,指导群众消费,参加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活动和国际活动。

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大多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并在1960年成立了国际消费者联合会。

第五节有关政策、法规

一、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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