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条公案 - 周县尹断翁奸媳死

作者: 陈玉秀1,864】字 目 录

俗之夷风。理亏赴水,罪不容诛。汪氏、黄氏既不洁身而自淑,而乃含血以污人,究且辱人而同丑,故尔移祸以及婶。翁不翁,媳不媳,行同畜类,紊乱纲常;姆不姆、婶不婶,心符鸨鸟,败坏王章。明正厥辟,以正王朝之纪法;合灭其居,以洗华夏之侏。

本秋将二妇处决,差兵拆其房屋。以其大坏人伦,故与大叛者同刑,是可以为后世之龟鉴。周公之审,不先问男而单问妇,口词不一而乃诘其有奸无奸之故,能使春明详料其理,了然明矣。新民君子,遇重情必究心加察,方得其真,万毋草率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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