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条公案 - 拟罪问答

作者: 陈玉秀2,915】字 目 录

其引送之奸也。余可类推。

问曰:一、如部民谋杀六品以上官长,官吏谋杀五品以上佐贰并六品以下官长,何断?

答曰:律例无文相应,各从凡论。问曰:一、如伪造宝钞条,既称财产并人官,下文又称仍给犯人财产,何以断给?答曰:谓如五七人共伪造宝钞,数内一人被人告发,通获到官,将其余之人财产并入官,其被告之人财产给付告人充赏,故云仍给犯人财产也。问曰:一、如夫逃亡三年之外,身自嫁人无媒聘者何断?

答曰:苟合成婚,论以刁奸之罪,离异归宗。

问曰:一、如犯曾经官离异之妻,私复通奸者何罪?

答曰:即犯义绝,当官断虽归宗,私复通奸者,以凡人刁奸论。

问曰:一、如弟妹殴杀兄之妻,以尊长论否?妻杀夫之弟,以卑幼论否?

答曰:相殴各有加减,至死者各依凡人论。

问曰:一、如妻妾与人通奸,除亲夫之外,其余亲属在奸所杀死奸夫、奸妇者何断?

答曰:但同居及有服之亲俱许捉奸论,律文原不开载亲夫二子。问曰:一、如官吏人等科人财入己者,以枉法论,满贯得引例,断否?答曰:科之赃与比接受者不同,止科其罪,不应拟问充军。问曰:一、如囚妇保管在外,与保管人通奸者何断?答曰:囚妇乃系在禁者方是,今在外虽是管押,止依常论。若狱卒奸囚归者,当与官吏同罪。

问曰:一、如律云“在外六品以下文官听监察御史,分巡官径自提问”,后又言“知府州县官犯者所辖上司,不许擅自提究”,何也?

答曰:所辖上司谓县属州、州属府、府属布按司是也。故不得擅自提问,惟钦差风宪衙门皆得径行,不在此例。

问曰:一、如官府出入人罪何断?

答曰:出入未经决配者,照诬告折杖递减科之。如已决配,照剩罪加减,不必折杖。

问曰:一、如受财故纵至死者,全科设有杂犯死者,受财故纵者,作何断?答曰:受财故纵至死全科,不分真杂,俱得拟绞。若系杂犯,照依准徒。

问曰:一、如妇人犯罪该杖一百,徒三年,减得杖九十徒二年半,以后发落的决若干?

答曰:虽减至杖九十徒二年半之时,亦云某氏杖一百,余罪收赎,不可以九十言之,此盖名例加减杖徒之法也。问曰:一、如监临二官新到未事,一官受礼物,一官受银两,各当作何断?

答曰:礼物者饮馔之物,银两者财帛之属,虽曰受之则一,而致罪不同。礼物则坐监临接受送之条,银两则坐非因事而受财坐赃之罪。

问曰:一、如军职所定妻末娶,妻家悔嫁他人已成婚者当何断?

答曰:律内虽云“其女断给前夫”,但军职必有诰封,难容再醮之妇,不须援引断给之文,止拟倍从后夫断罪发落。问曰:一、如人先犯徒罪逃躲人家,知情藏匿,后又过出犯该死罪,事发到官,藏匿之人减犯人一等,未知干何犯之罪减断?

答曰:其人藏匿之时,止知是徒,不知至死也。今之收露止该减初犯徒罪一等,不该于死罪上减也。凡各条同罪及减犯人罪者亦仿此。

问曰:一、如律云“白昼抢夺”,不言黑夜,设有犯者作何断?

答曰:抢夺恶其白昼,故不计赃科罪,若是黑夜,即以窃盗论,难责以“白昼”二字。

问曰:一、如妻妾被人引诱出外,不曾改嫁,与改嫁他人者何断?

答曰:被诱出外不曾改嫁,则当用被诱之人减一等律。问曰:一、如杂犯死者告作真犯死罪,绞罪告作斩罪,斩罪告作凌迟,俱作何断?

答曰:今之杂犯即古之真犯,后因法重情轻遂改为徒即死刑也,绞告斩、斩告凌迟皆死也,三者俱无剩罪可及坐矣。设有犯者,只问不应从重,若徒流以下告作绞、斩、凌迟未决者,均称诬告人死罪也。已决者反坐以死,谓绞坐绞,斩坐斩,而凌迟坐凌迟是也。问曰:一、如同居卑幼将引他人行强盗,该照常人断否?

答曰:亲属相盗律内止言各居者若行强盗,尊长犯卑幼亦依上减等,卑幼犯尊长以常人论。其同居者以家人自盗断。

问曰:一、如夤夜无故入人家者,其主捉获,拷打致死,当作何断?

答曰:在家捆打者虽不登时,罪止拘执也。出外须系登时,即罪人不拒捕而杀。

问曰:一、如僧道在寺院修斋设醮,祈禳火灾,不于私家何断?答曰:意恐亵渎神明,所禁者私家也,若于寺院则无罪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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