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本清张 - 种族同盟

作者: 松本清张22,326】字 目 录

哪个不起本能的戒心呢?何况被告只是一家小旅馆的掌柜而已,相信不可能一表人才。被害者会乖乖跟着这样的男人走,我认为这是绝不可能的事情。何况去的是人迹稀少的地方,而且当时天已暗。被害者是在酒吧上班的女人,据说为了赚钱不惜卖身,可是,被告哪里有这样的钱呢?”

由基子说得没错,杉山千鹤子虽然是个女招待,阿仁在车站前一搭讪就乖乖跟着走到已经薄暗而人迹稀少的现场,这应该是不可能的事情。纵然对方答允给予金钱,杉山千鹤子应该也有自尊心和警戒心才对。因此,这样的推测太不自然了。

“这么说,你认为杉山千鹤子是和她的情人一起到那个现场去的,是不是这样呢?”

“这应该是惟一的可能吧?杉山小是搭乘6点的电车在o车站下车的。她走过吊桥是7点钟的时候,这期间她是在车站前等待搭乘下一班电车来到的情人,然后相偕到现场去的吧?那一线电车每半小时有一班,所以她的情人应该是搭乘6点半的班车才对。这样,两人有说有笑地漫步过去,走到用桥时应该是7点前后了。”

由车站步行至吊桥的时间应该以二十分钟为标准,然而,一对情侣边谈边行走时速度会慢一些。在如此漫步的情形之下,由基子的推测刚好和桥边木炭店主的女儿所说于7点的电视新闻前看到穿红服的人走过吊桥的时间吻合。

我认为我发现了可以推翻检察官论点的突破口。

公审之日已迫在明天,我很想到拘留所去会晤一下被告阿仁,可是现在连这个时间都没有。我只有在公审的当天,在法庭上第一次和被告见面了。其实这对公设辩护人来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我访问了一位我认识的法医。我所以这样做,完全是从由基子的几句话得到暗示的缘故。

我在这里使用“暗示”这句话,意思是指由基子以女人的立场,当时未有所明言。

我在隔日的法庭上第一次见到被告阿仁连平。他的格相当不错,只是比32岁这个年龄显得有些苍老,而且脸也是苍白的。起先阿仁对我这个公设辩护人好像不抱什么希望。(公设辩护人反正只是装装样子而已,怎么会设身地真心为被告辩护呢?)——这似乎是他的心事。其实这不是阿仁独身的心事,而是所有被指定公设辩护人的被告共同的心理。不是自己花钱请来的律师不可能真正站在自己这一边辩护——阿仁似乎有着这样的想法。然而,随着我展开辩护,他的眼睛越来越亮,甚至不时以锐利的视线瞄着我了。

我的辩论要旨,梗概如下:

依据起诉书内容,被告持有被害者的银项链为惟一的物证。持有被害者在死亡之前所持的物品,以此证明被告为真凶,其证据力不可谓不大。然而,依据被告的供述,此物乃为在o车站前之钟表店精巧堂的墙角所抬得。项链极其细致,妇人由脖颈落而不知觉之事时有所闻。本证物项链的挂钩部分确有松现象,因此不能断定为被暴力所拉断。由此说来,被害者走过精巧堂店前时,项链掉落而未曾知觉,不是不可能的事。换句话说,被告持有此物,不能遽以断定为其犯罪结果。

何况被告曾经于24日下午10点,将此物赠予同在“春秋庄”工作的女服务员镰田澄子。被害者的死亡时刻为24日下午6点至8点之间,假定行凶时刻为7点至8点之间,以凶手的心理而言,有人会将抢被害者的东西,于行凶数小时后轻易赠予别人吗?暂且不谈事过境迁后会如何,天底下真有这样的凶手肯将证明自己犯罪的物品在行凶后不久赠予他人吗?由于担心被警察搜查到,凶手通常会把这类东西尽可能隐藏,这是自然的心理。被告之所为,不正是银项链在路上拾得的反证吗?

又,依据起诉书内容,由被害者内采到精液的血型为ab型。而被告血型为ab型。在这种情形之,推测被告曾经对被害者有所侵犯乃为人之常情。

然而,以此断定谁有被告与被害者之间……

[续种族同盟上一小节]发生过交关系,其根据未免过于薄弱。被害者生前在和被告交之后,很快又与另外的男人发生关系,这样的事情不是绝不可能。第二个男人的血型如为b型,其精液由于在被害者*道内和先前的被告之ab型混合,采取到之液只能验明为ab型。女在短暂的时间内前后与两名男发生关系,这不是稀有之事,尤以受到强暴之情形为多。法医学对此情形的理以对b型验明抗a。反应,而对ab型则无同样之反应而区别,而本案由于认定交对象为被告一人,因此,警察当局根本本做此一分析检查,仅以如前所述一见如ab型之精液,断定被告血型。当时或许尚有一名b型男,而警察人员却根本未将此事置于考虑之内。案件调查绝不可忽略任何可能。因此,仅以被告为ab型而认定其

涉嫌是错误的。

再就解剖报告书内容而论,被害者手脚上虽有数擦伤,而其大内侧及外*部等部位却未见被强时常见到之表皮剥及皮下出血等现象。因此,将其断定为被强,其根据亦甚为薄弱。实际上之情形,毋宁使人推测为两厢情愿之交得。起诉书内容将被害者手脚上擦伤推定为抵抗时所受之伤,殊不知现场为自然之山林中,野草没胫而一片芜乱。被害者在和情人巫山云雨之际,不慎为灌木、枝桠、草棘或茅草割伤、刺伤也在所不定,或在掉落河中时,因触及岩石而受到擦伤,也有此可能。

基于如上理由,起诉书所提到的物证已被推翻。补充分析如下:

被告所以被推定为凶手之另一根据为其由“春秋庄”至o车站前照相器材店所花费之往返时间。行走此一距离的正常速度,依据判断为五十分钟至六十分钟。事实上,被告在前往照相器材店的途中和同村熟人以及在别家旅馆工作的女服务员相遇过。依据这两个人的证言,被告此时的步行速度尚属正常,而被告却供述为:当时由于旅馆脚踏车不巧被人所占用,想到需来回走一趟四公里路程很疲劳。除此以外,被告当日的工作特别繁忙,因而身相当疲劳——此为其叙述。换句话说,被告当时的心理以及身状态均在疲劳的情形之下。因此,徒步速度较正常状态缓慢乃自然之理。

依据起诉书所提,被告为此往返花费约八十分钟,较正常之往返时间六十分多出二十分钟,而这个时间正是为犯案所花费。然则,被告的犯行果真能于短短二十分钟内完成吗?检察官推定被告于下午6点45分由照相器材店走出后与被害者相遇,而后相偕经a小道走过吊桥。依据其推测,被告花言巧语诱使被害者同意同行。也因此之故,推定桥头附近木炭店主女儿所目击的红女之同伴为被告。于7点5分前走过该吊桥的被告,抵达现场至少要花费五六分钟。现场为山林小径。如此一来,可供犯案的时间,仅剩十五分钟而已。而此十五分钟尚包括由现场回至吊桥的五分钟,扣除后的时间仅有十分钟,也就是说,被告必须于十分钟内将被害者用暴力制服、将之强,而后将其推落河中。这样的罪行果真能在十分钟内完成吗?检查官以此为可能,而本辩护人却认为此事断不可能!

由照相器材店经a小道至吊桥的距离约为一公里半。觉着疲惫的被告行走这段路程,起码花了二十分钟才对。何况与被告同行之被害者为女,速度可能更为缓慢。如此一来,实际上犯罪的时间,应该连十分钟都不到。本辩护人前赴该地实地求证(确曾去过)时,由“春秋庄”经由o街

道转入车站前马路至照相器材店花费时间约为二十五分钟。再由照相器材店经a小道,过吊桥至案发现场的草地被践踏之,则花费了三十分钟。最后由现场回到“春秋庄”的时间为三十二分钟。“春秋庄”附近于案发当时正在修路而不易行走,因此,被告实际上所花费的时间可能更长。也就是说,未觉疲惫的本辩护人行走这一路段花费八十七分钟。本辩护人行走此一路段时,途上未曾停过,至现场时亦未有过片刻休息。

基上所述,被告在前后约八十分钟时间内犯案,应属不可能。

依据起诉书所述,被告前往照相器材店购买底片时,曾经在车站前遇见被害者杉山千鹤子,乃以花言巧语将之诱至现场。然而,一名成年女遇到陌生男子的搭讪而唯唯诺诺地于入暮时分跟随到荒凉的野外,此事可能吗?

检察官以被害者杉山千鹤子向来为赚钱而人尽可夫的行为为理由,推定其与被告相偕至现场乃为自然之事,而本辩护人所特见解却与此完全相反。被告只是旅馆一名工友,着寒酸而绝不似富裕之人。此外,被害者以其职业经验,对选择男应该具有限光,被告虽然以花言巧语诱惑,但被害者会轻易为之所动吗?纵然如此,倘若被告诱往之地点为旅馆等,这就另当别论,听到要去入暮后的野外荒凉时,被害者不曾察觉危险而会与之一起走过吊桥吗?起诉书上只见“使用花言巧语”一词,殊不知其确切内容如何。被害者为在酒吧间工作的女招待,从事这一行业的女对男的了解格外透彻,岂有轻易上钩之理?

此外,被害者的手提皮包迄今下落不明。被害者挂在脖颈上的报项链已如前述,除非手提皮包在被告身边,或由被告藏匿发现,否则无理由将被告视为真凶。

依据以上论点。本辩护人推测事实如下。被害者杉山千鹤子于24日下午6点10分搭乘开自新宿的电车在o站下车后,曾经在车站前徘徊,等待搭乘下班电车前来的某一男。下班电车之抵达时间为6点40分。这男果真搭

乘该班电车,被害者与其相偕经a小道于7点5分走过吊桥,在时间上能完全吻合。那么,被害者在精巧堂店前掉落银项链乃为自然之事。倘若该男是被害者的情人,一对情侣为寻觅卿卿我我之地而相偕走入山林之中为常有之事,其心理不难了解。

这样看来,被害者除手脚部分有些微擦伤外,别无受伤一事乃属正常。因为发生于两人之间的是巫山云雨式的做爱。而该男之血型有可能为如前述之ab型或b型。

但是,被害者为什么于事后掉落河中而溺毙呢?这一点可以推测为这对情侣在情意绵绵后发生争执,怒火攻心的男子在失去理的情形之下,将被害者一把推进河里了。不然,被害者有意饮而蹲到边时,一时身失去重心而不慎滚落河中,也不是不可能。这时,对方男子虽然大为惊慌,然而由于和被害者幽会不愿别人所知,为怕受到牵连,见死不救而自行仓皇逃逸,事实或许如此。如此一来,此案已非杀人事件。

总而言之,基于以上论点,被告阿仁连平将被害者杉山……

[续种族同盟上一小节]千鹤子强后杀害的证据全然皆无,因此,本辩护人主张应判决无罪。

我在本次辩论中引用过由冈桥由基子提示的“桑顿事件”案例一事自然毋庸赘述。

被告阿仁连平在第一审被判决无罪。我的主张得到法官的肯定。检察官以“对事实的认知有所偏差”为理由,提出了上诉。

就结果而言,第二审判决亦为无罪。检察官或许至此失去信心,没有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第二审判决的前晚。我辗转难以入眼。这个裁判在社会上轰动一时。所有的报纸和杂志,为事件内容及裁判过程不知登了多少篇报道。由于这桩事件着实曲折,所以成为轰动一时的社会新闻。记者和读者对我将看似难于攻破的物证推翻,给予了绝大的赞赏。我由往返徒步时间算出犯案时间过于短促,以击破证据一事更被列为著名辩护方式的范例之一。

我由被害者身上不见外伤一事所做的推论“未必因受到外部攻击而溺毙,被害者本身失足跌落河中可能亦有”更成了对本案判决的关键。因为依此推论,本事件根本上就云消雾散。这一点当然也由由基子为我找出的“桑顿事件”得到启示。

万一第二审推翻一审判决而将被告定为有罪,我是准备上诉到最高法院的。倘若二审的判决一如地方法院,我认为检察官有可能将案上诉至最高法院,所以准备再度应战。不过,我也有检察官不会上诉的预感。这样的预测各占一半。

冈桥由基子和我一样,这一晚也没有睡好。第二天她跟着我一起到法院。

“阿仁先生昨晚在拘留所里也没有睡好觉吧?”由基子在前往法院的车子里说。

“应该是吧?因为第二审是关键嘛。”

自从第一审开庭以来,我接连到拘留所会晤过多次阿仁连平。阿仁连平身相当魁梧,有着九州南部人特有的大眼睛、扁平鼻子、厚嘴和颧骨高耸的睑。他是个沉默寡言的人,动作缓慢而智能不高,不过,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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