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5年第2集·总第22集)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5年第2集·总第22集)
作 者: 黄松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2005年.第2集.总第22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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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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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五条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第六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

图书目录

●【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

●【重点调研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反映“打官司难”的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请示与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的解读

●【判例与学说】

特殊侵权论——定作人责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专题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适用

登记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补正原则

土地出让金约定条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名实不符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认定与处理原则

●【裁判方法】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判解研究】

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

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及其权利性质的认定

●【前沿探索】

论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及当前之司法运用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综述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主题发言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

侵害企业法人名誉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认定和处理

——重庆万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日报报业集团、重庆现代企业服务中心名誉权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