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地包含有政治义务在内。当然,政治关系的确立可以通过向要得到其恩宠的人送礼,并自称为他的学“门生”。用这种方式,虽然不光采,但可以变成权势人物的“门生”,即使前者年岁较轻和学识较浅也在所不计。[7]
[1] 盛朗西:《中国书院制度》,第155—156页。
[2] 1733年上谕,载同上书,第132页。
[3] 傅路特:《乾隆时期的文字狱》(纽约1966年重印版),第47—49、61页。
[4] 盛朗西:《中国书院制度》,第217—219页。关于当时人的观点,例如可看阮葵生:《茶余客话》,卷2第61页;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第18卷。
[5] 何炳棣:《中华帝国晋升的阶梯》,第242页。关于书院在教育中的重要性,见孟森:《清史讲义》,第390—391页。
[6] 关于任命制度,见瓦特:《中华帝国末年的县官》,第51—55页。关于荐举制度,见吕元聪:《清代初年的翰林院》,(伦敦大学博士论文,1968年),第206—207、212—213页。要得到荐举有时得付钱;梅茨格:《清代官僚政治的内部组织》,第323—324页。
[7] 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6第6页;徐珂编:《清稗类钞》,卷7(《师友录》)第65号第8—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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