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却找不到中国人会大量消耗的与此相当的制成品。结果,东印度公司的垄断制度本身不能为这种贸易提供资金。所以除了公司直接运输茶叶外,其他一切交易都是通过其印度代办所及其驻广州代表——“英国散商”——进行的。
[1] 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卷2第9页。
[2] 布拉肯先生在下院特别委员会上的证词,1832年3月24日。引自辛哈:《欧洲人在印度的初期银行业务》。又可参考克令:《印度代办制度的起源》,载《亚洲研究杂志》卷26第1期(1966年11月);特里帕西:《1793—1833年孟加拉管辖区的贸易和金融》;巴苏:《亚洲商人和西方贸易:对1800—1840年加尔各答和广州的比较研究》(伯克利加里福尼亚大学博士论文,1975年)第209—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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