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 - 1858年的和解

作者:【暂缺】 【2,461】字 目 录

海和河岸运输业的罕见权利;允许外国人持有护照在中国内地旅行;在叛乱被镇压之后立即开放长江汉口以下的部分(如上述);规定百分之五的从价关税(以别种方式计算者例外)和单一的、税率为从价关税一半的子口税;力主把统一的海关外国税务司职权扩大到所有条约口岸;最后,还要使鸦片贸易合法化。鸦片贸易在动乱中稳步增长到了这种程度:外国和中国的鸦片进口商联合要求条约口岸的保护,而中国地方当局现在也对鸦片课以明文规定的进口税。

这些新条约专门规定了其他许多条款,经验证明这些都是在中国进行对外贸易活动时值得争取的东西。但最重要的是,这些条款表明,外国商人及其政府和各条约口岸的清朝官吏之间的利益相通已发展到多深多远的程度。这种共同利益集中体现在镇压叛乱和制定扩大贸易方针的方面,这将给外国商人带来利润,给中国当局开辟财源,使清王朝得以挣扎求存。

在英国方面,额尔金勋爵在1858年的谈判中发觉他自己被夹在两个利益集团之间:一方是沙文主义者,即一心想扩张贸易的条约口岸商人;另一方是英国外交官及香港官员和各领事馆的官员,他们希望建立一种可行的贸易特权体制,不要做得太过分,以免使中国政府接受不了,或者接受以后而不能维系于不坠。由于外国税务司作为开辟财源和调停外国商人同中国税收人员之间的争执的一个中间环节,已证明它自有其价值,所以它就成为谈判者双方都能接受的东西了。

[1] 格尔森的《李泰国与中英关系》一书引用了李泰国、额尔金勋爵与卜鲁斯爵士的文件。

[2] 关于额尔金控制中国通的斗争,见徐中约:《中国进入国际家庭,1858—1880年》,第5章。关于引述语,见沃龙德:《额尔金伯爵的书信与日记》,第212—223、252—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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