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年,与俄罗斯国立陆路通商章程二十一款。 二年,与丹麻尔国立约五十五款暨通商章程九款,又荷兰国十六款。 三年,与日斯巴尼亚国立约五十二款。 又与俄罗斯国立塔城记约十条。 四年,与法兰西国立更定商船完纳船钞章程。 又与比利时国立约四十七款暨通商章程九款。 五年,与英吉利国立长江通商章程七条。 又与意大利亚国立约五十五款暨通商章程九款。 六年,与日斯巴尼亚国立换约文凭一件。 七年,与米利坚国续增条约八条。 八年,与俄罗斯国改订陆路通商章程二十二条,并立陆路章程详细办法十二条,又科布多边界约志三条。 又与奥斯马加国立约四十五条暨通商章程九款。 九年,奥俄罗斯国立乌里雅苏台界约二条、塔城边界牌博约志三条。 十年,与日本国立修好条约十八款暨通商章程三十三款。 十一年,与俄罗斯国补译乌苏里河东界俄文约记。 十三年,与秘鲁国立条约十九条。 光绪二年,与英吉利国在烟台会议条约三款。 三年,与日斯巴尼亚国订定古巴华工章程十六款。 六年,与米利坚国续修条约四款,另附条约四款;又与德意志国布路斯国续修条约十款、善后章程九款,又德意志国换约展限凭单一件。 七年,改订中俄条约二十条、陆路通商章程十七条。 又与巴西国在天津立约十七条。 八年,与俄罗斯国立伊犁界约三条、喀什噶尔界约四条。 九年,与俄罗斯国立塔尔巴哈台界约七条、科布多界约五条,又增改喀城界约四条。 十年,与俄罗斯国增立喀什噶尔界约十条。 十一年,与法兰西国在天津立约十款,在京互换。 又与日本国会议专款三条。 十二年,与法兰西国在京立约十九款,名曰「中越边界通商章程」。 十三年,与法兰西国立界约五条,内有未定商约九条;均在京画约。 又与葡萄牙国立条约五十四款、会议专约三款。 ·摧税 咸丰十一年议准:征收子口税,须择紧要处所设立关卡;系专指洋贷进口、土货出口而言,非土货出口复进口可比,自应设卡征收。土货出口,以过卡准照为凭;洋货进口,以入卡准照为断。总期进口、出口货物完一正税,即有一子税。此项子税,既为条约中应行之事,且系内地税,可不扣二成。 同治元年议准:洋商运货,由出口之关给发总单,至所过通商之口如起卸货物,由该船主将总单呈关查验,方准起货。 四年议准:洋税原分十成,以四成解部库,由户部奏销;其余扣还洋款。现在扣款既清,即从二十二结起(按:自同治元年江海关所报之第一结为始,嗣后各关以三个月为一结),除解部库外,仍留存各关以备各项要需。 光绪十二年议准:查各国通商条约内载:凡洋商运洋药进通商口岸,每百斤应纳税银三十两。该商止准在口销售;一经离口,准华商运入内地,沿途如何征收厘税,厅凭中国办理。 十三年议准:自十三年正月起,洋药进口每百斤除纳正税三十两外,须并纳厘金八十两,计共一百十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二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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