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会典台湾事例 - 吏部

作者:【暂缺】 【14,059】字 目 录

人、库大使一人;陕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甘肃布政使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新疆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布都事兼粮道库大使一人、库大使一人;四川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广东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广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云南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贵州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 光绪十三年,福建台湾设布政使一人,库大使一人。 ·各省按察使司 直隶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山东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山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河南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江苏 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安徽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江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知事一人、司狱一人;福建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台湾道兼按察使衔一人、司狱一人;浙江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湖北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湖南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陕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甘肃按察使一人、司狱一人;新疆镇迪道兼按察使衔一人、司狱一人;四川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广东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广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云南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贵州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 光绪十三年奏准:福建台湾道向兼按察使衔,一切刑名均归管理;设司狱一人,作为按察司司狱。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四。 ·各省道员 直隶,口北道、霸昌道、大名道、热河道、清河道、通永道、天津道、津海关道、永定河道各一人;通永道库大使一人、霸昌道关大使一人;奉天,驿巡道、奉锦山海道、东边道各一人;东边道库大使一人。吉林,分巡道一人。山东,济东泰武临道、登莱青道、兖沂曹济道、督粮道、运河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山西,冀宁道、雁平道、归绥道、河东道各一人;河东道库大使一人。河南,南汝光道、河陕汝道、河北道、粮盐道、开归陈许兼理河务道各一人。江苏,苏松太道、常镇通海道、淮扬海道、徐州道、盐法道、苏松粮道、江安粮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各一人。安徽,安庐滁和道、徽宁池太广道、凤颖六泗道各一人。江西,广饶九南道、赣南吉宁道、督粮兼巡南抚建道、盐法兼巡瑞袁临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福建,粮储兼巡福宁道、盐法道、兴泉永道、延建邵道、汀漳龙道各一人。台湾,台湾道兼按察使衔一人;台湾盐道库大使一人、司狱一人。浙江,督粮道、杭嘉湖道、宁绍台道、金衢严道、温处道各一人。湖北,督粮道、汉黄德道、安襄郧荆道、荆宜施道、盐法兼分守武昌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湖南,粮储道、岳常澧道、辰永沅靖道、衡永郴桂道、盐法兼分巡长宝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陕西,潼商道、陕安道、延榆绥道、督粮兼分守西干鄜道、盐法兼分巡凤邠道各一人;粮道仓大使一人。甘肃,甘凉道、兰州道、盐法兼分巡平庆泾固化道、巩秦阶道、西宁道、安肃道、盐法兼分巡宁夏道各一人。新疆,镇迪道兼按察使衔一人,伊塔道、阿克苏道、喀什噶尔道各一人;道库大使三人,兼按司狱一人。四川,川东道、川北道、川南永宁道、建昌道、成绵龙茂道、盐茶道各一人;盐茶道库大使一人。广东,肇罗道、惠潮嘉道、南韶连道、高廉钦道、雷琼道、督粮道各一人;高廉、雷琼道库大使各一人。广西,左江道、右江道、太平思顺道、盐法兼分守桂平梧道、太平思顺道各一人。云南,盐法道、迤东道、迤西道、迤南道、粮储道、临安开广道各一人;盐法、临安道库大使各一人。贵州,贵西道、贵东道、粮储道各一人。 雍正五年定:福建兴泉道加巡海道衔,移扎厦门;改台厦道为台湾道。 乾隆三十二年定:福建兴泉永道、汀漳龙道、台湾道均加兵备衔。 五十三年谕:『凡遇有补放台湾道员者,俱着加按察使衔,俾得自行奏事』。 光绪十三年,福建台湾道设司狱一人。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五。 ·各省知府等官 台湾省属台湾、台南、台北知府各一人,抚民理番同知驻水沙一人,澎湖、埔里社地方通判各一人,经历一人、经历兼司狱事一人,澎湖八罩巡检一人。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台湾府,设知府等官。 雍正元年,福建台湾府设淡水捕盗同知一人。 五年,福建设台湾府通判一人,驻澎湖;裁澎湖巡检一人。 九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同知驻竹堑。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六。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裁泉州府西仓同知,改设台湾府北路理番同知一人;其南路台湾、凤山两县社民甚少,改海防同知为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 三十二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同知所属八里岔巡检为淡水厅属新庄巡检。 五十一年,改福建台湾府理番同知驻鹿仔港。 嘉庆十六年,福建设台湾府噶玛兰通判一人,驻五围;设罗东巡检一人,兼司狱事。 光绪元年,福建台湾置台北府,设知府一人;裁淡水厅同知一人。 又改台湾澎湖厅属(按应为彰化县属)噶玛兰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驻基隆;移台湾南路同知驻卑南;改北路同知为中路同知,驻扎水沙连:各加「抚民」字样。 八年,福建台湾府设抚民通判一人,驻埔里社。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七。 ·各省直隶州知州等官 台湾省,台东直隶州知州、州同、州判、吏目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八。 ·各省知县等官 福建台湾,台湾府属台湾、彰化、云林、苗栗四县、台南府属安平、凤山、嘉义、恒春四县、台北府属淡水、新竹、宜兰三县知县各一人、典史各一人,彰化、凤山、嘉义三县县丞各一人,噶玛兰县丞一人,台湾县葫芦墩、彰化县、淡水厅大甲、凤山县枋寮、嘉义县斗六门、佳里兴巡检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九。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台湾、凤山、诸罗三县,隶台湾府;各设知县、典史等官。 雍正元年,析福建台湾府诸罗县北半线地方置彰化县,仍隶台湾府,设知县、典史等官。 九年,移福建台湾县县丞驻罗汉门;凤山县万丹地方,添设县丞一人,管辖淡水、枋寮口等处;移原设淡水巡检驻大崑麓;诸罗县笨港地方,添设县丞一人;移原设之佳里兴巡检驻盐水港。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十。 乾隆二十六年,移福建台湾府凤山县万丹县丞驻阿里港,移台湾县新港司巡检驻郡城。 五十二年,改福建台湾府诸罗县为嘉义县。 又改建福建台湾府凤山县城于埤头街,移下淡水巡检驻旧城,移阿里港县丞驻下淡水。设北路斗六门县丞一人,归嘉义县辖;移原设巡检驻大武。 五十四年,改福建台湾县罗汉门县丞为罗汉门巡检,改新庄巡检为新庄县丞。 嘉庆十六年,福建设台湾府噶玛兰通判所属县丞一人,隶彰化县。 道光二十七年,改福建嘉义县斗六门县丞归嘉义、彰化二县管辖。又改台湾县罗汉门巡检归台湾、凤山二县管辖。 同治八年,移福建台湾府凤山县兴隆里巡检驻枋寮。 光绪元年,于福建台湾置台北府,以淡水、新竹、宜兰三县隶之;各设知县、典史等官。又于台湾南猴洞地方置恒春县,隶台湾府;设知县、典史等官。并改台湾县罗汉门巡检为彰化县南投社巡检,裁彰化县艋舺县丞一人。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十一。 ·汉员遴选· 台湾各员题补 台湾调补 ·台湾各员题补 乾隆十四年议准:福建台湾一府越在海外,均由内地调补;既应核其年力,又须察其办事才情。若亦以三年俸满始准调补,恐合例者未即胜任、胜任者又难合例;于海外要区,鲜有裨益。嗣后内地各缺不得援照此例,惟台属各官无论阅俸年限,仍照旧例遴选题补。 嘉庆十六年奏准:台俸期满人员,奏明如有内地应升缺出,即与内地应升人员分缺间用;并添设噶玛兰通判等官,照台俸升用。 十九年定:台湾道、府缺出,俱由吏部知照军机处请旨简用。其余各缺,俱令该督于内地属员内拣选贤能之员,调补升用。 同治九年谕:『嗣后遇有台湾府缺出,即着该督、抚奏明请旨,于闽、浙两省知府内拣员调补。倘一时不得其人,并准于应升人员内择其人地相宜者奏明题补,以重要缺。钦此』。遵旨议定:台湾府知府一缺,如闽、浙两省知府中均无可调之员,准于候补知府中之曾任实缺知府并由曾任地方正印保升知府及应升人员内一体拣选,奏请升补。 光绪元年,福建台湾府琅■〈王乔〉猴洞地方建设县治,名曰恒春,作为调缺。 又,福建台北艋舺地方添设知府一缺,名曰台北府;附府添设知县一缺,名曰淡水县;又裁汰淡水厅同知,于竹堑地方改设新竹县知县一缺;并于噶玛兰旧治,添设宜兰县知县一缺;改噶玛兰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移扎鸡笼地方:俱作为调缺。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十。 ·台湾调补 康熙三十三年题准:台湾各官,均令遴选调补;三年俸满,如能称职,以应升之缺即用。 雍正七年题准:凡调往台湾各官,道员到任三年,知府、同知、通判、知县到任二年,该督、抚于本省内地属官内遴选贤能之人,乘冬月北风之时到台,与旧员协办;至半年之后,则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便回至内地。协办之时,一体算俸。其调往官员内,除庸劣不堪者该督、抚随时题参外,其余官员均于期满调回内地之日,该督、抚查核,分别具题:如果实心办事、地方宁谧,道、府由该督、抚给咨送部引见,候旨升用;同知、通判、知县均留于本省,遇有应升之缺,该督、抚即行具题升补。至经历、县丞以下佐杂微员及教职等官,事务简少,毋庸协办。俟到任三年,如果称职,出具考语,咨部以应升之缺即用;仍令督、抚于各官将满三年之时,即豫行拣选内地人员调往,令俸满之人交代清楚,回内地候升。 乾隆五年议准:台湾各官既从内地拣选,则内地员缺又需人署理;该督、抚酌量需人之时,即奏闻请旨拣发,以备台疆、内地两处调补委署之用。 七年议准:台湾调回官员如一时无应升之缺,令该督、抚分别题咨,以原官补用;将应升之处带于新任至调往所遗内地等缺,咨部别行铨选。 又议准:知府督催钱粮,较承追经征钱粮之州、县责任稍轻;嗣后台湾府知府员缺,倘所属知府内实无合例可调之人,其任内有督催钱粮未完一分以下者,由部于题覆本内声明请旨。其台湾知县员缺,仍令该督、抚将应行调补之人,题讲调补;如实无可以调补之人,于应升人员内拣选升补,毋庸将钱粮未完一分以下之人题请调补。 八年议准:台湾知府、同知、通判、知县,亦照道员、佐杂、教职等官,一例三年期满;督、抚于五月以前先行于内地人员内遴选调补。其旧员期满后,即调回内地,毋庸协办;该督、抚仍照例查核具题,分别升用。 三十四年议准:嗣后台湾文职各官,凡籍隶广东人员,俱令回避,不准升调。 三十六谕:『前据崔应阶奏「台湾地方半系粤庄,俱广东人民居住。若地方官亦系粤人,恐不无瞻徇同乡;即或遇事秉公,又易生怨滋事,办理颇为掣肘。请嗣后广东人任台湾文职者,概令回避」一摺,彼时以其为调剂官民起见,似亦防微杜渐之道,是以批交该部议覆准行。今金门镇总兵龚宣来京陛见,召对之次,询以台湾地方情形;据称「前岁冬间闽、粤庄民雠杀一案,曾经派委文武员弁内籍隶闽、粤者分庄晓谕,伊等以同乡相信,易于听从,旋即解散。况现在台湾郡武职闽籍并不回避,而文职则概屏粤人;设遇两庄间有构争之事,若专令闽籍武弁往谕粤庄,未必不疑其偏向,恐不足以服其心,于海外情形转属无益」等语。所奏似属有理。台地闽、粤错居,易生雠衅;若不过私相聚斗,岂能尽以官法绳之!又不便听其积嫌滋事。是员弁等之随宜调辑,亦不可少;而佐杂兼用粤人,颇觉相宜。况闽人仕台地武职之例并未更改,独于粤籍文员申以例禁,事理亦未平允。即或因县令职司民牧,倘于寄居粤户瞻徇乡情,公事不无掣肘,尚可云杜渐防微;若佐杂微员本非亲民之官,既无虑其亦嫌疑,且可资以消弭衅斗。慎选粤籍中之明干者,迁调数人任隶台郡,于地方公务实有益而无损。崔应阶前奏仍不拘大小文员概令回避,未免因噎废食,所谓知其一而不知其又有一也。着传谕钟音,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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