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两营都司为台湾镇标陆路,又拨左、右两营所属千、把、外委归镇标左右营。改台湾水师协左营游击为北路协陆路左营。改原驻省城之抚标左营参将为中营参将,所属备弁改为中营名目;原设台湾水师协左营守备、中、右两营水师千总、把总、外委、额外外委为陆路。 五年奏定:督标轮流赴台,抚标及台湾改设水陆各缺,仍应复旧。移台湾镇标左营游击一人驻恒春县,为恒春营游击。其守备以下,一律改隶台湾镇节制,作为游击中军,分驻车城;以千总同驻恒春为专营。以把总、外委派拨县属枫港大树房。 九年,移分防车城汛守备一人驻鹅銮埔石厝口,仍留把总一人驻车城汛。 十一年,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 十三年,拨新改之澎湖镇标左营游击、守备归台湾外海水师左营;台湾镇总兵官及澎湖镇总兵官均归闽浙总督、福建台湾巡抚、福建水师提督节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五十一。 ·职制· 武职开列 武职陛见 铨选 铨选论俸 千总俸满 保举 题补 调补 升衔留任 ·武职开列 雍正八年议准:福建台湾水师营副将俸满之日,该督、提查核题报;遇有水师总兵官员缺,于开列本内将俸满之处声明。 ·武职陛见 嘉庆十五年谕:『台湾远隔重徉,在海疆中尤为最要之区。该处文武大员惟镇、道二人管辖兵民,职守綦重;虽洋面肃清、漳泉客民斗案亦俱完结,但地处重镇,时资弹压,该镇岂容暂离!即如新疆办事大臣,从无奏请陛见之事。边疆、外海,宜同一例;嗣后台湾镇总兵,除有升调准其奏请陛见外,余俱不得奏请陛见。着为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 ·铨选 康熙十一年(?)题准:双月守备员缺,以开复、降调、捐还三项相间轮用一人(为还班一);武进士用二人(为科班二),年满保送千总注册候推者用二人(为委班二),澎、台俸满千总与难荫守备以营用者相间轮用一人(为扎班一),无职任之功加应用守备考验一等者用一人(为功班一),效劳期满以营用者用一人(为劳班一),候补候选守备捐即用者用一人(为捐班一),武进士充补提塘年满者用一人(为效力班一),分发各省题补之千总用一人(为分发千总班一),巡捕营当差千总用一人(为当差千总班一),荫生改武以营用者用一人(为荫生改武班一)。 乾隆十五年奏准:随营候推之年满千总壅滞甚多,虽经疏通,约计每年选用不过十余人;而未经选用者日渐加增,铨选竟无限期。按双月选用守备扎班,系澎、台俸满千总与难荫守备以营用者相间轮补。令难荫无人,澎、台俸满千总注册候推者人亦甚少;每值此班因无人轮用,将缺归于下班用别项之人。嗣后双月轮用扎班之时,如遇本班有应用之人,先尽本班选用;如无应用之人,即将随营候推千总选用。 十八年议定:各省副将之中军多系都司,惟台湾、澎湖、兴化、闽安、延平、张家口之副将中军现系游击,陕甘督标、河东河标、两广督标、广州将军标及江南太湖营之副将中军现系守备,体制皆未画一。除澎、台系海外重地,应仍留游击以资弹压,毋庸议改;其余游击、守备,均改都司。合之各省,通改都司八十员,以为守备升用之地。其现任游、守,仍照原官升转,离任后陆续更换。 五十六年谕:『台湾虽在海外,非若烟瘴地面例须更换者可比。嗣后俸满更调之例,并着停止。钦此』。遵旨议定:澎、台武职人员俸满保送升用之例停止,推升时各按本任历俸五年之后,照常俸升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一。 嘉庆六年奏准:澎、台俸满保送千总与难荫守备,以单月扎班相间轮补一员。澎、台千总俸满既经停止,将单月扎班改为难荫班、当差班改为差班、双月三委班改为三候推班、当差班改为差班、荫生改武班改为荫生班。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二。 ·铨选论俸 顺治初年(?)定:福建省台湾协、澎湖协、北路协各副将游击都司守备,台湾城守营、南路营各参将守备,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游击守备,北路淡水营、南路下淡水营各都司,均于内地各营内拣选品级相当、熟悉风土之员,题请调补。副将三年俸满、参将游击都司守备二年俸满,该督、提会核题报;于即升官员内先行升用之中又先行升用。内有水师各官,照衔缺升用后调回内地,以水师各营员缺调补。千总咨部调补,不算前俸;三年满日,考验保送。把总咨部拔补;三年满日,以内地千总拔补。 十一年(?)议准:铨选次序,如注册千总、澎台千总、均按引见日期先后用。如同日引见,将俸满日期在前者用。 乾隆十年议准:嗣后调赴台湾武职各官,无论大小,均以到台之日起算俸,分别报满。 十八年议定:台、澎俸满水师人员题报俸满后,行文该督将该员调回内地;遇有水师应升题补之缺,即行题补。 又奏准:福建省澎、台水师人员于题报俸满后,该督将该员调回内地;遇有题补之缺系其应升者,即行题补。 二十六年覆准:福建省澎、台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官改为三年俸满,保题调回内地,照例先行升用。 四十八年奏准:福建省澎、台调回内地注销边俸人员,毋庸送部。 又奏准:苗疆、澎湖、台湾俸满人员,其升用之期较常俸倍速,与保送、保题人员无异。自应一体调取引见,恭候钦定。至循分供职,调回内地之员将俸满先行升用之处注销,毋庸送部。此内如有年力就衰、材技平庸者,该督、抚随时参劾。 咸丰六年奏准:福建省台湾水师陆路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缺出,如台地无人可升、内地无人可调,准于内地拣选熟悉风土、谙练营务之员升补;历俸五年期满,果能整饬营伍、抚绥地方,悉照各省边俸之例,由该督、抚出具切实考语,保题送部引见升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三。 ·千总俸满 乾隆二十四年议定:其台湾三年俸满千总,引见后发回题补候升者,均调回内地候升。 二十八年题准:澎、台俸满把总以千总候补者,令该督于甄别年满千总时,一体甄别;如有衰弱怠惰者,即行休退。 五十六年议准:澎、台千总照内地之例,六年俸满分别保送,毋庸计算边俸。 嘉庆九年奉旨:『兵部议覆「爱新泰所请将现在由台募兵及义民首内拔补各员弁准其留台升拔并嗣后予以限制」一摺,台湾千、把、外委等官,旧例于三年俸满、班满时,均应调回内地差委;惟近年以来多有由义民首及台募兵内打仗缉匪着有微劳,以次拔补者。该弁等本系土着,于该处地方情形素为熟悉,缉捕自较得力;若调至内地,转属生手。且伊等父母、妻子向皆就近团聚,一旦因换班内渡,无力搬移,不能兼顾,以致纷纷告退;情亦可悯!着照该部所议,查明该处现由本地募兵及义民首内除先经拔补各员外,嗣后定以限制:千总准其拔补三名、把总准其拔补五名、外委准其拔补十名、额外外委照缺计算,俱准其留台差操。如有缉捕出力者,以次升拔。仍造册咨部,以备查核』。 道光四年奉旨:『前据赵慎畛奏「台湾营弁请照海疆久任之例计俸升补」,当交兵部议奏。兹据奏称:驻台守备以上久停更调,而千、把总以下仍系纷纷更换,于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资约束。嗣后台湾千总、把总、外委、额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满,俱着毋庸调回内地;其留台分别保题升补之处,均着照所议行。至该督奏请千总俸满先加升衔,未免过优;且留台将备等向无此例,亦觉两歧。所请,着不准行。该处营员,现虽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旧三年更换。惟兵丁内亦有由台招募土着入伍者;一经着有劳绩,不得不加以甄拔。若年久拔补渐多,则营弁半属台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渐防微之道。着该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庆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由台募兵丁甄拔并招募台地土着兵丁,均不得过十分之一,以符定额』。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四。 ·保举 嘉庆十五年议准:福建陆路题补缺出,仍照旧例于现任属员内拣选差操勤慎、着有劳绩者,豫行保题送部引见,恭候钦定注册;遇应用豫保时,内地将备缺出,内地豫保人员与台湾豫保人员一体掣补。其台湾将备缺出,遇应用豫保时,尽归台湾人员掣补;如台湾无豫保人员,仍令该督于台地人员拣选题补。至豫保游击内有籍隶本省者,遇有广东应掣之缺,互相调掣。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七。 ·题补 乾隆五十六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协、澎湖协、各外海水师副将游击都司守备,北路淡水营、外海水师都司,北路协陆路副将都司守备,台湾城守营、南路营各陆路参将守备,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各陆路游击守备,南路下淡水营陆路都司,遇缺出时,即于台湾所属人员内拣选题补;如无合例可题之人,再于内地各营拣选品级相当、熟悉风土之员题请调补。其台湾武职人员,俱按在台历俸五年后,方准其升补内地之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八。 嘉庆十三年,移福建省台湾水师右营游击、延平协陆路左营守备驻艋舺,作为艋舺营水师游击、陆路守备;移北路淡水营都司驻台湾水师右营,作为台湾水师右营都司;移原设兴化协左营守备驻沪尾,作为沪尾营水师守备:俱定为题补之缺。 十六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噶玛兰守备定为题补之缺;遇有缺出,照台地武职升转之例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九。 ·调补 原定:福建省台湾总兵官三年俸满,由部将该省现任总兵官开列具题,请旨调补。台湾协、澎湖协、北路协各副将游击都司守备,台湾城守营、南路营各参将守备,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游击守备,北路淡水营、南路下淡水营各都司,以上各官遇有员缺,该督、抚拣选谙练老成、熟习风土之人题请调补。 又定:福建省台湾澎湖副将在任三年、参游都司在任二年、千把在任三年,均届期调补。 雍正八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水师营游击守备、广东省崖州水师营参将守备俸满之日,该督、提查核具题,调回内地;俟本省水师员缺,题请调补。 乾隆十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水师陆路各外委员缺,均就台兵考拔;三年报满,与内地外委互相调补。 二十七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官历俸三年届满,于五月以前,先行遴员调补;仍扣足三年,再行报满。 四十八年谕:『嗣后台湾总兵、道府各员,俱着改为五年任满。届期若一体更换,未免俱易生手;着将总兵、道、府轮间更换,每遇两年更调一员』。 五十三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北路左营守备驻扎嘉义县城,为全郡适中之地;应另设都司一员,作为调缺。遇有缺出,于内地现任都司内拣选调补。其原设守备,即移扎斗六门;仍作为题调之缺。 五十六年谕:『台湾副将一缺,关系紧要;必得谙习风土、熟悉情形之员,方与营伍有益。嗣后所有俸满更调之例,着停止。钦此』。遵旨议定:福建台湾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向例三年俸满调回内地之例概行停止,均准在台升转。其千、把、外委,仍照旧例办理』。 嘉庆十六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新设噶玛兰守备一缺,如台地无可升之员,于内地各员内择其曾任台疆、熟悉风土者题请调补。 咸丰六年议准:台湾武职缺出,如台地无员可升、内地亦无员可调,准于内地拣员题请升补;历俸五年期满,保题送部引见升用。 光绪十三年谕:『杨岐珍系实缺人员,现经留办台防,四川又无军务;该督所请调赴川省差委之处,着不准行。实缺提、镇,武职大员,体制较崇;近来狃于积习,各督、抚因其曾膺保荐,往往奏调差委,视同部曲。而该提、镇亦遂甘听指麾,仅顾私恩,罔知大体;既失朝廷建立专阃之意,又开夤缘依附之门;此风断不可长!嗣后各督、抚于实缺提、镇,概不准率行奏调,以符定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七十。 ·升衔留任 乾隆十五年覆准:台湾现任游击如值较俸推升之时,停其推升他省;加衔一等,仍留原任。俟该员台俸期满,该督、提题报,照例升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七十一。 ·仪式· 仪饰 随从 ·仪饰 嘉庆九年谕:『兵部奏「遵旨查明军功名目」一摺,此项军功,自乾隆五十一年台湾用兵时福康安因该处义民等守城打仗、奋勉出力,赏给五、六品及七、八品顶戴为数甚多;彼时福康安曾经专摺奏明,现俱有案可查。迨川、陕、楚邪匪滋事,各乡勇随同官兵剿捕,遇有打仗立功者,经略、参赞、督、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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