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会典台湾事例 - 兵部

作者:【暂缺】 【20,257】字 目 录

三十,台湾水师协右营杉板船一,台湾水师协左营横洋船一;今裁改。 雍正十年议准:各省修造战船,由督、抚、提、镇委副、参会同文职道、府领价督修,委都司协同文职府佐等办料修造;如系将军标下之船,委参领以下等官同领同办。凡届修造之年,各该营于五月前将小修、大修之船分析呈报该上司照例题咨,承修官照额定小修、大修拆造价值,备具册结支领。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广、广东等省,于届修两月之前领银备料;台湾、琼州于四月前领银备料;天津、山东,于八月前领银备料。各该营均于届修前一月底将船驾赴厂所,承修官即于次月兴工,依限报竣。如该营员于届修造之年不依限申报及届修之前一月底不将船驾赴厂所者,皆照迟延事件例议处。若承修官玩视船工将价值延挨请领者,降一级调用;该上司故意留难以致迟延者,将该上司降一级调用,承修官免议。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十二。 ·兵籍· 各省考拔营兵 ·各省考拔营兵 康熙五十二年议准:台湾营兵以三年为满,由内地各营选年力精壮、有身家者拨往换班;各该营造具年貌、籍贯并注明疤痣、箕斗清册三本,一存原营、一交厦门点兵官核验、一交台湾验明收伍。换回之日,仍照册稽察,发回各原营。其在台湾逃亡、裁革兵缺,不得在彼募补;于台湾呈报到日,各原营即照数选兵拨往厦门。无论水陆,计有十名以上,即委干、把等一名搭船管押,前往归伍。如换班时有私相顶替及换名不换人者,将管押官革职,内地该管官与台湾该管官各降二级调用。总兵官不稽察者降一级留任,提督罚俸一年,总督交与吏部察议;如查出揭报题参者,免议。 光绪六年奉旨:『沿海各营,向有额设外海水师。自轮船驶行后,额设战船全无所用;亦宜变通旧制,分别裁汰』。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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