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会典台湾事例 - 都察院

作者:【暂缺】 【2,301】字 目 录

有该处地方一切事务皆应实力查察,随时据实奏闻。现在该处地方官玩误疏纵之案,经杨魁查明参奏者不一而足。该御史等岂无闻见?何竟无一语入告!虽该抚等业经查参办理,而该御史等亦应细加察访,据实具奏;即该抚所奏或有屈抑地方官之处,亦应据实为之申理。今所奏不过敷衍了事,仍属有名无实,又何必以此一奏塞责;则巡台之御史,可不必派往矣。塞岱、雷轮,俱着交部察议』。 四十七年谕:『本日据巡台御史塞岱、雷轮递到奏摺,一系接奉朱批,自陈惶悚并请交部议处摺,于十二月初五日拜发;一系巡查台湾北路情形摺,于十二月十七日拜发。两摺先后不同,俱于同日奏到。其初五日摺内所奏诸罗县盗犯洪笼一案,乃该处紧要事务;何以并未详晰声明?即所称该厅、县先后拿获贼犯二十余名俱经抚臣杨魁行提过海审办及续获贼匪陈明等八名已飞饬各县严究办理之处,殊属非是!台湾地处海外,因三年例派御史巡视一次;遇有紧要事件,自应一面提审办理、一面奏闻。如此案缉获贼匪陈明等八名事关要案,该御史等即应就近审办,再行移交抚臣归案完结;何得仅饬各县审究,可谓了事耶?至十七日所奏之摺,又不过巡视地方情形,敷衍塞责;而于初五日所奏诸罗县盗犯之事,全不提及。似此有名无实,又安用此巡台御史为乎!塞岱、雷轮,仍着交部议处』。 五十二年谕:『福建台湾府,向来三年一次止派巡台御史满、汉各一员前往巡视。该御史职分较小,且由京派往,岂能备悉该处情形,易为地方官欺蔽;不过虚应故事,仍属有名无实。嗣后着照四川查促浸攒拉之例,令该督、抚及水师、陆路两提督每年轮直一人前渡台湾,严行稽查;所有请派巡察台湾御史之例,竟行停止。着为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零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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