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戌公牍钞存 -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

作者: 王元稚2,627】字 目 录

凭单,言明先付抚恤银十万两,其余修路、建房等件银四十万两,定于十一月十二日,即日本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兵全数退回,中国银两全数付给。并声明该国兵如不全退,中国银两亦不全给。奏明彼此画押,各执一纸凭单于本月二十一日定议。

伏查此案实由日本背盟兴师,如果各海疆武备均有足恃,事无待于辩论,势无虞乎决裂。今则明知彼之理曲,而苦于我之备虚。自台事起,屡经购买铁甲船,尚无成局。沈葆桢所谓兵端未开,宜防而未宜阻;李鸿章谓闽省设防,非必欲与用武;亦皆谓统筹目前大局,不能不姑示羁縻。且就日本一面设想,自该国有江藤新平之乱,虽就招抚,而乱民众多,无可安插。新闻纸中屡谓该国欲将此项人众安置台番境内,是以该使臣每以兵民难服为辞,此中实有难言之隐。今如一无所得,措置良难。若此辈留在中国边境,患亦不可胜言。然如该使臣原意要求各情,或有关国体,或其名则非而其实则是,亦不能因此通融,致有莫追之悔。既经英国使臣威妥玛从中说合,而所给抚恤银数尚能就我范围,不得不就此定议完案。而在我自强之计,益不可一日缓矣。所有臣等议办台事情形,谨缮折密陈,并将结案办法三条及凭单一件,抄录恭呈御览,是否有当,伏乞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具奏,同日奉朱批:依议,钦此。

互换条约

为会议条款、互立办法文据事。照得各国人民有应保护不致受害之处,应由各国自行设法保全。如在何国有事,应由何国自行查办。兹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惟该番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番等诘责。今与中国议明退兵,并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

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另有议办之据。

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往来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会议凭单

为会议凭单事。台番一事,现在业经英国威大臣同两国议明,并本日互立办法文据。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费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准于日本国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国全数付给,均不得愆期。日本国未经全数退尽之时,中国银两亦不全数付给。立此为据,各执一纸存照。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 下一页 末页 共2页/4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