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

担保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
作 者: 黄松有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丛编项: 民商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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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缺《担保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共认之事实。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无论如何审慎周详,字斟句酌,也难免在文义和语境上产生疑义;无论如何总结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也难免出现疏漏不周,挂万漏一;无论如何精雕细凿,科学圆满,也无法克服法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的冲突倾向。可见,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即诞生了与之形影相随的法律解释。按照我国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可将法律解释的内容区分为“法律条文本身”和“法律具体运用”两大类,前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后者由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工解释。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属于后者。尽管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但由于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颇具中国特色,不仅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没有,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也没有。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司法解释"一词,“法律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代名词,二者含义一样。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司法解释(即“法律解释”)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制作的判例不仅可以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而且还可以创制法律规则,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只有法官才有这样的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曾经一度否认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但二战后德国最高法院复审制度的确立,最终使法官的司法解释权得到了巩固。而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的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在此体制之下,司法解释被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

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担保方式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

 二、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保证、抵押质押

 三、国家机关的担保——国家关和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主合同有效而撮合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在超不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内承担责任;主要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则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在不超过债权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内承担责任

 五、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责任——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担保物权期间——当事人约定或登记机关设置的担保物权期间没有法律效力

 七、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权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第二部分 保证

 一、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但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而订立保证合同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二、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提供保证,否则,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人授权不明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人授权不明的,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担保或以保证人身份在主合同上鉴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

第三部分 抵押

第四部分 质押

第五部分 留置

第六部分 定金

附录:相关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