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 者: | 黄松有 |
| 出版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 丛编项: | 民商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丛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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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签: | 商法 |
| ISBN | 出版时间 | 包装 | 开本 | 页数 | 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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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一、担保方式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
二、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保证、抵押质押
三、国家机关的担保——国家关和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主合同有效而撮合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在超不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内承担责任;主要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则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在不超过债权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内承担责任
五、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责任——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担保物权期间——当事人约定或登记机关设置的担保物权期间没有法律效力
七、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权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第二部分 保证
一、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但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而订立保证合同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二、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提供保证,否则,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人授权不明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人授权不明的,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担保或以保证人身份在主合同上鉴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
第三部分 抵押
第四部分 质押
第五部分 留置
第六部分 定金
附录:相关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