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级同郡王夫人。之子,郡王、贝勒之子弟,授为二品。县主县主:清代郡王嫡出女许婚时封为县主,品级同贝勒夫人。、郡君郡君:清代贝勒嫡长女及亲王侧福晋所生之女封郡君,品级同贝子夫人。、县君县君:清代贝子嫡长女及郡王侧福晋所生之女封县君,品级同镇国公夫人。之子,贝子、公之子弟,授为三品。台吉、塔布囊等子弟,概为四品。均俟十八岁给与品级。
又题准:一二品台吉,许以一子袭替外,余子概为四品。有功者,酌量别议。
又题准:公主等之子,十岁以上,父殁后承继家业者,不拘年岁,即给与品级,不在十八岁之限。
又定:凡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等袭爵时,本人有子而该札萨克王、台吉等捏称无子,希图承袭与他人,具保具报者,事发,将札萨克王、台吉及协理旗务之台吉等,均革去管理旗务之任,罚俸一年,其无俸之协理旗务台吉等,罚牲畜五九以九论罚,详见理刑司。凡罚畜均入官,不入官者,见本条内。
二十一年题准:蒙古诸部落,各于旗内设协理旗务台吉二人至四人不等,会同札萨克办事。遇员缺,该札萨克会同该盟长,于散秩王以下、台吉以上,遴选贤能,拟定正陪,保送引见补授。
乾隆十七年谕:定例内蒙古亲王之子弟,年已及岁者,授为一等台吉;郡王、贝勒之子弟,授为二等台吉;贝子、公之子弟,授为三等台吉。其袭爵之子,并无区别。今特加恩,将袭爵之子,与余子示以区别。亲王之长子,著赏给公品级;郡王、贝勒之长子,授为一等台吉;贝子,公之长子,授为二等台吉,将来各承袭父爵。余子,俟年已及岁,仍授应得品级。如长子不称袭爵,欲于余子内择其优者,以备将来袭爵,著即报理藩院,将朕加恩增赏之爵移授。永著为例。钦此。
又议准:札萨克台吉之子,亦照例保送到院,注册奏闻。
十八年复准:凡欲将台吉品级承嗣于余子者,须预行呈明札萨克,转报盟长,达院注册,将来照依办理。若不预行报院,临时指称遗言者,概不准。
一敕诰敕诰:亦称诰敕,帝王对臣下的命令。
康熙三十年题准:承袭王、贝勒、贝子、公等敕诰,皆令亲身赴领。若应袭人未经出痘痘:即天花。者,由院遣官赍送。
四十一年复准:蒙古王等袭封敕诰,实因水火盗贼失毁者,准其复给,宥免罚俸议处。
一谱系
乾隆二年奉旨:蒙古王、札萨克等家谱履历,朕皆未甚明晰。尔院将当初袭封根源,酌量各旗部落,徐修家谱奏闻。钦此。遵旨议奏:蒙古王札萨克等,原系太祖、太宗时输诚向化,率属归附,各论其所著劳绩,封为王、贝勒、贝子、公、一等台吉,编设旗分佐领。其科尔沁等十旗之王、台吉,在圣祖时,因皆系太皇太后、皇太后姻戚,曾将世次具奏有案,今重加考订,造册奏闻外,其余五会札萨克等,应俟造册送院,再行办理,并行令外藩之喀尔喀、青海、厄鲁特等,一并核明锡封根源,袭爵世次,造册送守。奉旨:蒙古王等家谱,嗣后五年缮录进呈,换出旧册。
十年奉旨:蒙古王等家谱,原定五年一修,今将留内收贮者撤出,应改修者改入,嗣后著十年具奏一修。
一仪从
顺治九年题准:蒙古王以下服色,悉照宗室王等之例,惟马缰不得用金黄紫色,特赐者准用。亲王仪仗,用销金红伞二,纛二,旗枪十。郡王仪仗,用销金伞一,纛一,旗枪八。
贝勒仪仗,用红伞一,纛一,旗枪六。贝子仪仗,用红伞一,旗枪六。镇国公、辅国公仪仗,同贝子。凡遇行围出师,均随带。
十八年题准:蒙古王、贝勒,各照在内王、贝勒等,设长史、司仪长、护卫外,亲王设四品典仪一人、五品典仪一人。郡王设五品典仪一人、六品典仪一人。多罗贝勒设五品典仪一人。固山贝子设六品典仪一人。公等设七品典仪一人。其顶带坐褥及补授之例,悉与内同,惟不引见。
一设官
国初定:每旗各设札萨克一人,总理旗务,以王、贝勒、贝子、公为之,分别世管世管:世袭为官者。特简特简:皇帝对官吏的破格选用。不拘爵次。
又定:蒙古四十九旗,均照内八旗之制,各设都统都统:清代八旗驻防地区的最高军政长官。以下、骁骑校骁骑校:清代官名。满语“分得拨什库”,佐领助手。以上等官,分旗管理。
顺治十六年题准:蒙古每百五十丁编为佐领佐领:清代八旗组织基本单位名称,是满语“牛录”的汉译。其长亦称佐领。设佐领一人,骁骑校一人,领催领催:清代官名。满语为“拨什库”、“催促人”意。管理佐领内的文书、饷糈庶务。六名,骁骑五十名。每六佐领,设参领参领:清代武官名。满语为甲喇章京。位在都统之下,佐领之上。一人。
十七年定:都统以下员缺,令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酌量补授。
十八年题准:由台吉授为札萨克者,不论何等台吉,均升为一等。
又题准:蒙古旗分佐领多者,设都统一人,副都统二人。十佐领以下者,设都统一人,副都统一人。多者裁汰,少者增设。
又题准:蒙古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官,顶带坐褥,比在内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各杀一级。
又定:蒙古都统、副都统员缺,该札萨克等于该旗台吉、塔布囊内遴选人材可观、能约束者以原衔补授。台吉、塔布囊内如无应补之人,由参领内进选补授。参领员缺于佐领,佐领员缺于骁骑校,均以次遴选递补。骁骑校、领催、骁骑缺,于有力能应差者,遴选充补。
康熙十五年定:游牧察哈尔,每旗设立总管总管:管理少数民族事务之官。一人,副管一人。
二十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副都统员缺,择在内贤能官员,会同兵部引见补授。
都统由院题补,不会兵部。
三十三年复准:归化城两旗,一旗二十五佐领,设参领五人;一旗二十二佐领,设参领四人。今将蒿齐忒二佐领,归并二十二佐领一旗,共二十四佐领,应照例增设参领一人。行文该将军,将应补参领贤能之人拟定正陪,咨送引见补授。
四十四年复准:自都统以下,至有职人等,有年老残疾,人不及者,分别黜革,于台吉中遴选贤能,按缺补授。
又奏准:游牧察哈尔左翼捕盗官,给以六品顶带,食半俸。
四十五年题准:归化城防御防御:官名。清代盟旗(八旗)组织中下层单位的长官,位在佐领下。以上员缺于应升人员内遴选,送院引见补授。参领、佐领员缺,均从骁骑校内以次推升。若骁骑校员缺,遴选前锋、护军、领催、骁骑内弓马精熟、能约束者录用。均令该都统会同将军保送到院,引见补授。
四十七年题准:宁夏有城守都司都司:官名。清绿营兵军官,秩正四品。一人,管辖把总把总:官名。清绿营兵基层组织“汛”的领兵官,秩正七品,职掌巡守营哨汛地。二人,兵丁五百名,并无应理之事,相应裁去。改设理事官理事官:官名。掌办蒙古民人具体事务。即令在都司衙内驻扎,铸给办理蒙古内地民人等关防关防:清代的一种印信,为临时派遣官员所用。字样。凡系沿边地方蒙古事件,均令会同该札萨克完结,不能完结者报院。其原有兵丁五百名,应拨三百名与二把总管辖,仍令照常守御。其余二百名,听理事官酌量,编为书吏快役。此改设理事官,于各部院满洲旗员及本院蒙古旗员内,保举引见补授,定为三年一换。
六十一年复准:河滩、河朔至中卫,沿边鄂尔多斯六旗,原设办理蒙古内地事务官二人,会同该札萨克办理完结,均驻扎宁夏。如关系神木、榆林等处蒙古事务,遥办恐致迟误,应将此二官分驻宁夏一人,神木一人。
雍正元年谕:昔年皇考圣祖仁皇帝,由宁夏亲征朔漠时,巡狩归化城地方,见两旗官兵委靡,弓马不习,固将两旗都统革退,别选京员管辖,旧习渐改,是以数年来选用京员之例已经停止。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原在四十九旗札萨克内,其都统等官皆系国初归附之土默特功臣子孙世爵。今遵复旧制,都统、副都统员缺,著将两旗应补人员与原任都统、副都统世家子孙,及参领内人材可用、能约束兵丁、曾经效力行间人等,保送引见。钦此。
又谕:察哈尔蒙古来京选补护军,倘遇出痘,恐有损伤。嗣后八旗察哈尔护军,即著总管、副管、参领等公同阅看,以人材可用者充补。俟二年察核军器时,从京中奏遣大臣,一并验看。钦此。
又定:土默特什长什长:旧时兵制,十人为什,置一长,称什长。又,清代蒙古地方,每十家设立一长,也称什长。能与内地人一体应差者,皆准戴蓝翎。
又议准:游牧察哈尔右翼捕盗官,照左翼例,一体给与六品顶带,食半俸。
又议准:游牧察哈尔,每旗设理事员外郎各二人,在京师与游牧察哈尔旗下各选授一人,审理一应事务。在京选用者,由院将蒙古八旗之护军校、骁骑校、中书笔帖式笔帖式:官名。
清代于各衙署设置的低级文官,管理翻译、满汉章奏文书等。、护军内遴选精通满洲、蒙古文义,办事去得者,咨送吏部引见补授。若系护军校、骁骑校,则授为理事员外郎,各较其俸,以应升之官升授。如有才能出众者,保送吏部,以应升之官即用。若系中书、笔帖式、护军,则授为主事主事:官名。中央机构的司官,秩正六品,掌章奏文移及缮写诸事。俟三年后果能称职,保送吏部具奏,授为理事员外郎。在外选用者,由游牧察哈尔总管等,将各旗散秩官员、护军校、骁骑校内简选人去得、能办事者,保送二人,拟定正陪,送院引见,授为理事员外郎。此内有才能出众者,准以应升之参领、佐领升用。各旗之笔帖式办事好者,亦著一体保送引见后,授为主事,三年称职,保送到院具奏,授为员外郎员外郎:官名。中央机构的司官,位次郎中。均给与半俸。
三年奏准:归化城都统所请引见官员,每员缺送四五人引见之处,应否准行。奉旨:此等人若在佐领内推升者,照尔等所请,只送二人前来。若于参领及阖旗内简选者,著照伊等所请,将送来人员引见,择其可用者,照缺补用;其余可用者,记名,遇缺录用。
五年谕:从前察哈尔地方员外郎,皆系内地人补授,后用本处之人知蒙古情形,与事必有裨益,是以将察哈尔之人补授,今看来甚属无益。嗣后咨送之人若系平常者,即将内地之人简选补授。钦此。
七年谕:八旗游牧处,所关紧要,总管等常有贪冒扣克之事。再,蒙古遇有词讼,因无稽察之人,负屈无伸。嗣后每年,或部院司官,或御史御史:官名。负责巡察事务。点出一人,照各省例一体巡察,归化城亦点一人前往。钦此。
十一年议准:嗣后由京补授之游牧察哈尔理事官,特简选护军校、骁骑校、护军之例停止,专在各旗见任见任:见,通“现”。现任。部院衙门主事、小京官、中书、笔帖式内简选通晓满洲、蒙古文义、能办事者,咨送吏部,引见补授。若系主事,则授为员外郎,系小京官、中书、笔帖式,则授为主事。由外补授之游牧察哈尔理事官,该总管仍于散秩官、笔帖式、护军校、骁骑校内保送,到院遴选。如咨送人员尚好,仍照前例引见补授。若系寻常之人,准于在京蒙古旗下遴选通晓国语国语:这里指满语。、蒙古语兼能办事之护军校、骁骑校、护军由院引见补授。
乾隆十二年奉旨:巡察官员,并无禆益,著限年停止,于应稽察时特遣。
十三年议准:土默特左翼都统,自原任都统丹津病故无后,奉旨以在京旗员补授。右翼都统员缺,仍于土默特蒙古内补授,均由院办理。其原设副都统四员,应裁汰二员,每翼各留一员,归于兵部补授。
又议准:札萨克蒙古与同知同知:官名。知府或知州的佐官。、通判通判:官名。清代府的佐官,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地方官,彼此袒护所属之人,办理公事,不无掣肘。应于翁牛特王旗下乌兰哈达地方,遣司官一人驻扎,令其将喀喇沁、翁牛特二王,喀喇沁札萨克一旗,及翁牛特贝子,巴林、阿禄科尔沁等处,凡有蒙古内地民人交涉事务,一并管理。再,于土默特贝子旗下三座塔地方,遣司官一人驻扎,令其将二土默特一敖汉,喀喇沁贝子及奈曼、喀尔喀西勒图库伦等处,凡有蒙古内地民人交涉事务,一并管理;仍各会同该札萨克,随事完结,倘有不公,再赴地方官告知,各铸给关防,以昭信守。此差往司官,定为三年更换,照坐办札萨克事务官之例,每年廪给银三百六十两,并令每年所管之地,遍巡一次,别给银百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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