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 第1部分

作者:【暂缺】 【52,707】字 目 录

张家口等五路管驿站官员缺,于雍正四年,改从本院司官内简选遣往。若将贤能之人选委,则本院办理紧要差务,人不敷用;若将寻常之人委任,又与驿站无益。应将五路管驿站员外郎,均定为三年一换。再,张家口、古北口、杀虎口、独石口四驿,各委笔帖式一人,惟喜峰口笔帖式二人,应裁去一人,以归画一。此项委往之笔帖式,亦定为三年更换。倘员外郎、笔帖式同届应换之期,俟新任员外郎任事一年后,再将笔帖式更换。

一驿丁

康熙三十一年议准:喜峰口一路,除旧有二驿外,置驿丁六百名。古北口一路,除旧有三驿外,置驿丁三百名。独石口一路,置驿丁四百五十名。张家口两路并为一路,共置驿丁五百五十名。杀虎口两路并为一路,共置驿丁七百五十名。均于各路穷户内择其强健者选补。

每丁各给乳牛五头,羊三十只,以资养赡。

三十五年定:驿丁为盗,除照例治罪外,管驿官罚牲畜一九,骁骑校罚一五,领催鞭八十。

雍正六年议准:裁汰搜吉、昭化、塔拉布拉克、穆海图、和林革儿等五处驿站,其驿丁五十名,仍令各该札萨克收回。

一驿马

康熙三十一年议准:喜峰口等五路,每驿置驿马五十匹,每马各给价银五两,每驿给马价银二百五十两。蒙古地方水草滋盛,不必再给草料。每年惟给与倒毙马价银百二十五两,视原额以一半为度,仍将买补数目造册报院。

三十二年复准:蒙古驿站向未设车,恐误公事,应于喜峰口一路设五车,古北口等四路各设二车。其驾车马匹,于额设驿马内选用,车价照兵部买车例给发。

三十八年复准:蒙古驿递,差事渐少,积年所定倒毙马二十五匹,给价百二十五两,未免过多,应裁减六匹,以十有九匹为度,原定马价五两,应加给一两五钱,以六两五钱计算。

嗣后各驿,每年定倒毙马十九匹,各给银百二十三两五钱,照例买补,选册报院。

六十年题准:蒙古驿站,自屯兵以来,传报公务,押送军饷、火药、钱粮、器械、农具等项,及押解发遣人犯,护送投顺人等,接连驰驿,甚属劳顿。此次特简大臣总统驿站,令其督率管驿各官,按驿巡察。如有缺少马匹,损伤牲畜,将管站官所领倒毙马价银,交与众札萨克,速为买补。再支库银万两,付简任大臣赍往,如额数仍缺,即动此项银买补足额。

务令驿站整齐,勿致疲敝。

雍正六年议准:军台驿站马匹倒毙,原定四分,应裁减二分,作为二分倒毙。原定驼一匹给价银三十两,亦应裁半,定价银十有五两。

又议准:自头站察罕托罗海,至十站卓哈诺尔图,所有从前支给五十匹马之定草钱粮,应移咨直隶总督总督:官名。清代一省或几省的最高军政长官。裁除。

又议准:裁汰搜吉、昭化、塔拉布拉克、穆海图、和林革儿等五处驿站,所有马匹应归入军台驿站,于倒毙马价内扣抵,廪给羊只亦一并归于军台。

又议准:喜峰口内站驿马六十匹,杀虎口内站驿马四十匹,独石口内站驿马四十九匹,古北口内站驿马二十五匹,独张家口边内,内站驿马数至百匹,应裁减四十匹,并将马夫裁去。此项裁减马匹,归于倒毙马价内扣还。

七年议准:杀虎口、独石口、古北口、喜峰口等边驿站马匹,四分倒毙之例,应照军台马匹,一体减去二分。若遇雪霰过多之年,倒毙较甚者,管驿官据实报院,再为办理。

九年复准:见值军兴,阿尔台路军台驿递甚繁,每年二分倒毙,实属不敷,应复四分之例,驼价亦应照旧例,每驼给价银三十两,俟事简价平之时,再行核减。

十年议准:归化城及杀虎口等四处地方,为来往通衢。见值军兴,应将八十家、二十家、萨里沁,归化城四站,并杀虎口、独石口、古北口、喜峰口等四路驿站,仍照从前四分倒毙之例,支给钱粮。

乾隆元年议准:军台驿站倒毙马匹,应于六月起减去一分,作为三分给价。其杀虎口、独石口、古北口、喜峰口等四路蒙古驿站,亦应裁减一分。

一驿使

顺治十三年题准:遣祭蒙古使臣,如程途本近,或时值夏秋,皆令自备鞍马,如程途遥远,及时值冬春,许乘驿马。一品官给马十有五匹,二品给十有一匹,三品给七匹,四品给六品,笔帖式给四匹,领催给二匹,兵丁给一匹。

又题准:达赖喇嘛来使暨子爵,给驿马十有三匹,车七辆。男,给驿马十匹,车四。郎中、员外郎给马五匹,车二。笔帖式给马三匹,车一。护军、领催各给马三匹,每二人给车一。

康熙三年题准:遣往会盟大臣,随行郎中、员外郎共六人,主事一人,笔帖式七人,领催六人,带帐房米粮,在野外安营驻宿。尚书、待郎等各带本职执事。尚书给马二十匹,驼七。侍郎给马十有八匹,驼六。郎中给马八匹,驼二。员外郎、主事各给马七匹,驼二。八九品笔帖式给马六匹。未入流笔帖式五匹。领催三匹。兵丁一匹。

又题准:凡差遣笔帖式,不准给信牌信牌:亦称传信牌,驿递凭信。如衙门官员乏人,止遣笔帖式者,题请给与。

九年题准:凡奉旨特遣,及本院往各旗遍传事务,紧急差遣,或巡察卡伦送诏等事,自内地驰驿外,仍给信牌,许乘边外驿马。如往会所经之旗地方遥远,亦给信牌,乘边外驿马。

余惟遣往札赖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席伯、索伦、达虎里、宁古塔、瓜尔察等处者,给本院印文,照内地所乘驿马之数,乘边外驿马。其遣往科尔沁、乌朱穆秦、蒿齐忒、吴喇忒、鄂尔多斯等处者,冬春给院文,乘边外驿马,夏秋自备马匹。遣往喀喇沁、土默特、敖汉、翁牛特、奈曼、巴林、札鲁特、克西克腾、苏尼特、阿禄科尔沁、喀尔喀左右翼、阿霸垓、阿霸哈纳尔、四子部落、毛明安、归化城、盛京、西勒图库伦等处者,概令自备马匹。

十七年题准:往会自备马匹,仍各给信牌印文,以备急事驱驰。

三十年复准:蒙古驿站差务繁多,嗣后除奉钦差紧要事件外,凡封王、致祭、审理事务、察马群一应寻常事件,均汇集一年两次,于四、九月间差往。均令由山海关出奉天法库边门,不许概乘度冬马匹,宰杀孳生羊只。如敢浮敛勒索,令该札萨克举报到院,系官员、笔帖式革职,系领催拿送刑部。如笔帖式、领催等私行骚扰,官员察举者免议,失察一并议处。若冒称公差,勒索马匹财帛者,交刑部从重治罪。

三十一年议准:各札萨克一应公务,皆准驰驿,私事勿得擅用。

三十二年复准:喜峰口等五路驿站,设立驿车,惟进贡及要差方准应付,其余勿得滥给。

三十六年复准:驿站苦累蒙古,嗣后特旨奉差仍准驰驿外,各项事务停其驰驿。将内八旗各佐领下喂养马匹,仍照兵部所定驿马之数给与,并量地远近给与月粮,令依蒙古定价买羊食用。所差蒙古地方多无房舍,止宿帐房,恐其游牧迁移,奉差人不知所在,每宿处,令蒙古人等即将站道相连之处明白指示。其所乘马匹,差还之日按数交还,如有倒毙遗失,著落赔偿。

六十年题准:从前种地农具,送至屯兵地方,均交山西巡抚巡抚:官名。清代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由归化城雇觅驼车转送。嗣后凡解送各项,自京驰驿驼运至口外,仍交山西巡抚,动用大同府库银,雇觅车马,运至屯兵之处。

雍正八年谕:前往册封蒙古王妃、郡主之官员,每路六人,未免太多。或读讲学土,或侍读侍讲,点出三人,司官三人,笔帖式三人,著分为三路前往,皆赏给盘费银。路用马匹如何办给之处,尔等会同理藩院议奏。钦此。随经大学士等会同议准:自康熙九年至三十五年,册封蒙古王妃、郡主等事,均系口内乘驿,口外骑乌拉乌拉:蒙古语等“差役”一词的音译。后因军兴,于康熙三十六年停止驿马,路远及所至旗分多者,将内八旗各佐领下喂养官马轮流骑行。近口居住之内札萨克,止一二旗者,令骑本人马匹前往。自裁驿以来,办理无异。今前往册封王妃、郡主之地方,将内札萨克及卡伦外喀尔喀、和托辉特、厄鲁特等部落共分为三路,仍照旧例,酌量给与驿马,每路各委部院司官二人,笔帖式一人,每人日给盘费银各一钱三分,永著为例。

十三年定:嗣后特旨差遣者,照例驰驿。寻常祭祀前往等差,遣出大臣侍卫官员,在千里之内者,照常乘官马,千里之外者乘驿马。按:喀尔喀各札萨克及科尔沁六旗,郭尔罗斯二旗,札赖特、杜尔伯特、奈曼、敖汉、土默特贝勒等五旗,巴林二旗,乌朱穆秦二旗,札鲁特二旗,阿禄科尔沁一旗,蒿齐忒一旗,阿霸垓二旗,阿霸哈纳尔二旗,苏尼特二旗,喀尔喀右翼一旗,毛明安一旗,吴喇特三旗,鄂尔多斯七旗,归化城二旗,以上均离京千里之外;喀喇沁三旗,土默特贝子一旗,翁牛特二旗,四子部落,克西克腾,喀尔喀左翼一旗,以上均离京千里之内。

一供应

顺治十三年题准:本院官员、领催等,于十月至三月,差往蒙古地方,自备马匹者,准给口粮草料。往张家口递送喀尔喀、厄鲁特及喜峰口、独石口、古北口等处差遣,准给口粮马草。四月至九月,止给口粮,不给马草。

康熙三十年复准:蒙古部落,照本院所发印文,供应差马饩羊饩羊:用作祭品的羊。不许规避。如不供应差马者,罚牲畜三九,不供应饩羊者,罚牛一头。其归顺之喀尔喀,有杂处四十九旗地方者,相其居处与何旗相近,亦照该旗定例应付,违者,照前例罚之。如奉差人员勒索扰害,亦令举报到院。

三十一年议准:喜峰口等五路差使,较黑龙江尤繁,应给各驿买补供应羊价银五十两。

三十八年复准:蒙古各驿,所定公用羊百只,给价银五十两,应裁减四十只,以六十只为额,每年增价二钱,以七钱为度,每驿各给羊价银四十二两。该管官将各驿用过羊数造册报院,余银仍归次年之用。

四十四年复准:蒙古等每有公务,皆于佐领下分拨供给,原非奉定之例,属下人甚为苦累,理合禁止。嗣后各札萨克等,将各旗所有罪罚牲畜存贮于该札萨克处,勿令倒毙,预备公务支用。

五十九年题准:喀尔喀地方驿站,数年军务往来,甚多扰累。嗣后差遣大臣官员及坐台官员,并部院官员、笔帖式、领催等,行文该将军,均用营中军需,照品级给与行粮。其取索喀尔喀食用之例,永著停止。

雍正元年谕:理藩院人员来往蒙古地方,有不肖之徒,肆行无礼,勒索凌虐者。夫蒙古之与中国,不但伊札萨克王,即台吉亦系宾客,岂可令卑末领催肆行凌虐。尔衙门严行申禁。

钦此。

一开采

康熙五十一年复准:喀喇沁杨树沟、雅图沟、大波罗树等处产铅,察明地方,准令开矿。

属内地者,准民人开采;属蒙古地者,准蒙古开采。户部户部:官署名。清代中央政府机构,掌理财政经济。及本院各委贤能司官一人监视。其所定课,即令每年纳铅,交入钱局,但不许造房种地,致滋事端。

五十六年复准:翁牛特、巴林、克西克腾交界地方树木,行文三旗,各令本旗协理台吉、都统、副都统等公同验勘,分为三分,明立界限,如有越界斫伐树木者治罪。将分定界限,令各旗缮造印簿,送院备考。

六十一年奏准:喜峰口雅图沟、庙儿岭、白马川等处产铅,委内务府内务府:官署名。

清代掌管宫廷事务的专门机构。部院司官各一人,会同斫木人等开采。

雍正元年奏准:见在各处之矿,皆令封禁,雅图沟等处铅矿,一体禁止开采。

一贡貂

国初定:索伦、达虎里及鄂伦椿、必拉尔必拉尔:亦称毕喇尔,同音异译。必拉尔是通古斯语“河”之意,过去对黑龙江省逊河一带鄂伦春族的称呼。人丁,进贡貂皮。除有事故者开除外,将见年实在人丁,每丁贡貂皮一张。此内一等貂皮五百张,二等貂皮千张,其余均作三等收用。如足数目,符等次者,送来之人照例赏赐。不足、不符者,交院议处,副管罚牲畜二九,佐领罚一九,骁骑校罚五,各入官。

康熙三十一年奏准:每年进贡貂皮,上等者五百张,内多则十余张,少或二三张,不符等次。若将该总管等一例议处,无以劝惩。嗣后于进贡貂皮时,详明注册,所补貂皮好者,副管、佐领、骁骑校等免其议处。再,貂皮额数欠至百张以上者,将副管等议处。如欠百张以下,从宽免议。至次年进贡仍不足额,或貂皮不好者,题参治罪。

三十四年谕:貂皮等次不及者,责在官员,著停止官员赏赐。其同来之二等、三等人员,仍照赏例赏赐。钦此。

又谕:雅克萨等处原出产美貂,年来打捕,渐至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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