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 第3部分

作者:【暂缺】 【101,158】字 目 录

院治罪,永远遵行。

三十一年谕:外藩蒙古按各旗形势地方,动用部帑设立驿站,中间相去百里,查贫人给与役食应差,俟年例朝觐王等来时议奏。遵旨议准:众蒙古安设驿站,除二土默特、奈曼、喀尔喀、科尔沁二郡王等六旗出山海关边外行走,二郭罗斯、杜尔伯特等三旗在黑龙江大路,此九旗不另立驿站外,自喜峰口至札赖特为一路,一千六百余里,见有管城二驿,除地二百里,安驿十四,即于此路十九旗内,查派穷民,共置驿丁六百名。自古北口至乌朱穆秦为一路,九百余里,有鞍子村、江乡、十八里台诸驿,除地三百里,安驿六,即于此路七旗内,查派穷民,共置驿丁三百名。自独石口至蒿齐忒为一路,九百余里,安驿九,即于此路七旗内,查派穷民,共置驿丁四百五十名。自张家口至四子部落为一路,五百余里,安驿五,即于此路五旗内,查派穷民,共置驿丁二百五十名。又自张家口至归化城六百余里,安驿六,共置驿丁三百名,亦从此地六旗内派出,仍为张家口一路。自杀虎口至吴喇特为一路,九百余里,见有二驿,除地二百里,安驿七,即于此路七旗内,查派穷民,共置驿丁三百五十名。

又自归化城至鄂尔多斯八百余里,安驿八,共置驿丁四百名,亦于鄂尔多斯六旗内派出,仍为杀虎口一路。此路派大臣一员,率该札萨克周视各地方,有水泉形势之处安设。每路设管驿官、蒙古员外郎各一员,令掌关防,与在京员外郎一体较俸升转。笔帖式各二名,八年满日更替,照常给与俸禄。若侵欺怠玩,以及驿站马匹损伤者,题参治罪。凡差官由驿路行走,其各旗札萨克王等除有公务外,伊等私事勿得驰驿,永著为例。每驿设骁骑校一员,驿丁五十户,驿马五十匹。每丁给乳牛各五头,羊各三十只,俾得养育营生。每马给价各五两,共二百五十两。蒙古地方水草既好,其草料价停给。惟给与一年倒毙马价,以一半为度,给银一百二十五两,仍将补买数目造册报部。再,此五路差遣,较黑龙江尤繁,并给各驿买备供应羊只价银五十两。

三十二年复准:蒙古驿站未设车辆,用时觅车恐致迟误。将喜峰口一路驿站设车五辆,余四路驿站各设车二辆,其驾车马于见今设立马群内拣选,车价照兵部买车例给发。惟进贡并要紧事使用,小事毋得滥给。

又复准:喜峰口、独石口、张家口、杀虎口驿站,前因未设管驿官员,暂令关口守备把总等管理。今已各设管驿员外郎,凡蒙古往来事件,专委料理,以归画一。惟古北口一路紧要,已特设管驿同知一员。嗣后驿务,著该管员外郎与同知会同料理。

三十六年复准:驿站苦累外藩,嗣后除特旨紧差仍准驰驿外,各项事务,停其驰驿。将佐领下喂养马匹,准照兵部所给驿马之数给与,并量地远近给与月粮,令照蒙古定价,买羊食用。所差蒙古地方,多无房屋,止宿帐房,恐其游牧迁移,奉差人不知所在,每宿处蒙古人等即与指示站道相连之处。若所乘马匹倒毙遗失,俱著照数赔偿。其差官回日,仍照兵部给马之数交还。

三十八年复准:蒙古驿地差事既少,将历年所给倒毙马二十五匹,价银一百二十五两内减裁六匹,以十九匹为度,每马价五两,增加一两五钱,以六两五钱计算,每驿倒毙马十九匹,各给银一百二十三两五钱,所给公用羊一百只,价银五十两内减裁四十只,以六十只为度,每羊价五钱,增加二钱,以七钱计算,每驿公用羊六十只,各给银四十二两。该管官将差官人等用过羊只数目注册报部,有余银两令其次年使用。

四十四年复准:蒙古等一有公务,俱于每佐领下醵敛供给,原非启奏所定之例。属下人甚为苦累,现合禁止。各札萨克等将各旗内所有罪罚牲畜,贮存于该札萨克处,勿令倒毙,预备公务支用。

五十九年题准:喀尔喀地方驿站,数年军务,往来甚多扰累。嗣后差遣大人官员及坐台官员,并部院官员、笔帖式、领催等,行文该将军,俱用营中军需,照品级给与行粮。其取索喀尔喀食用之例著停止。

六十年题准:蒙古驿站自屯兵以来,传报公务,解送军饷、火药、钱粮、器械及耕地器皿等项,又押解发遣犯人,护送投顺人等,接连驰驿,甚属劳顿。若蒙古力不能支,恐误军机。特派大臣一员,总统驿站,带领各驿官员巡查。缺少马匹损伤牲畜,将驿官所领每年添补一半银两交与众札萨克,速将肥壮牲畜买足充用外,支库银一万两,付派去大臣带领,如额数仍缺,即动此项钱粮采买补垫,务令驿站整理,勿致疲敝。又查前种地器皿送至屯兵地方时,俱交山西巡抚由归化城雇赁骆驼车辆。嗣后凡解送各项,自京城驰运至口外,仍交山西巡抚支用大同府银两,雇赁驼马,运至屯兵之处。

雍正元年谕:塞外居住之八旗察哈尔蒙古护军骁骑之器械,三年查看一次。而前往之护军参领、骁骑参领等,骚扰蒙古,勒索马羊等物,其三年一往比丁之官员,亦有勒索之处,朕所洞悉。再,察哈尔蒙古内,未曾出痘者甚多,若来年挑选护军,倘遇出痘,恐有伤损。

嗣后察哈尔八旗护军缺出,即著察哈尔总管、副总管、参领等公同阅看,人材可用者挑补。

其挑补之护军,俟三年查看军器时,从京中奏派大臣一员前往,查看军器时,将所挑之护军一并验看。其三年比丁,亦照外省例,交与该总管等详查明白,将比过丁数,造册送各旗都统。则众蒙古无骚扰之患,亦无往返京师之事,于伊等大有裨益。

又谕理藩院:尔衙门人员,来往蒙古地方者,闻有不肖之徒,肆行无礼,勒索陵虐。夫外藩之与天朝,不但伊札萨克王,即台吉亦系宾客,岂可令领催等卑贱之人肆其欺凌乎?著尔衙门严行中禁,详定条例,俾嗣后来之人永远遵行。

防汛

顺治七年题准:外藩人出境,必向本旗都统陈明,违者,将失于觉察之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十家长一并议处。如偷卖马匹,被人执送者,以其半给执送之人。

十一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等,欲向归化城买马驼者,报院奏请得旨,给本院印文令往,不得擅行。

十二年题准:公主、郡主、王、贝勒、额驸等,向归化城买马驼者,遣往人数报院题明,不得多遣。

康熙元年题准:外藩蒙古,不得越旗畋猎。

二年题准:外藩蒙古买兵器带往者,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详开某佐领下某人,买何器械,数目若干,具文遣官报院。不遣官不详开者,不准给出口票。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兵器缺少弊坏者,本旗札萨克王罚三九,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等罚一九,其兵丁亦罚五头。若盔甲袍褂无名,及军器马绊上无字者,罚三头。马匹不用印记不系牌者,罚犙牛一头,俱给拿获之人。

又题准:失误斥堠者,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兵丁鞭一百。若离汛地者,佐领、骁骑校俱革职,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身器械少者,各罚二九,系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斥堠人器械缺少,失于觉察,各罚一九。

十五年题准:贼入斥堠窃盗牲畜,追贼被杀,同往兵丁退缩不战者,各鞭一百,罚三九牲畜,给被杀人妻子。

十九年题准:外藩蒙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以本旗地方无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斥堠内者,于七月内来请,本院遣官查视。所居地如果无草,请移处草果茂者,如其所请。如所居地生草甚盛,而请移他处者,将所请札萨克议处。他月来请者概不准。

二十年题准:在斥堠参领不发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领、骁骑校不在各汛地而往参领处同住,或在汛地而马匹被盗者,参领、佐领俱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领催、兵丁鞭八十。巡逻兵丁鞭一百。

二十六复准:兴安后济达齐牢地方,禁止巴尔胡私进哨地游牧。

又复准:嗣后著喀尔喀车臣汗严禁所属,毋得擅入哨地游牧。

二十八年议准:黑龙江后绰罗那乌母河相近,以格勒必齐河为界,自大兴安岭以至于海,山阳为内地,山阴为鄂罗斯地。

二十九年复准:哨地接连边外,方得整齐。除索伦、达虎尔五哨相连,不必挪移外,杜尔伯特、郭尔罗斯二旗哨地,原设哈达雅地方,与默尔根村庄相近,著移在席令吉齐河山顶安设。其札赖特之哨,亦近索伦游牧之处,著将东头哨地移在柴河北山顶安设,中哨地移在伊罕克勒河山顶安设,西哨地移在库勒勒齐山顶安设。至科尔沁三哨坐落内地,与各哨窎远,著将东哨地移在哈布齐河山头安设,中哨地移在纳哈拜齐札尔汉山顶安设,西哨地移在哈嘛尔口北山顶安设。

三十二年复准:鄂罗斯有私越边界者,拿送各管属官员,照所犯轻重治罪。今鄂罗斯复有潜至景齐礼乌嘛等处打貂行走,恐伊等头目不知。著理藩院行文尼卜朝城守尉查拿治罪,并申饬国人,嗣后不许超过界地。如城守尉不速严查,即行文察汗汉,将城守尉一并治罪。

四十年题准:自归化城至杀虎口方二百里,前经安设六处哨地。今查杀虎口归化城之间有东西两路,东路岭隘河多,雨雪时行走甚难,应将所设六哨撤去;西路平稳,应于束尔昆东口安设二十户为驿。再,额伦布塔处,将土默特人安设二十户。喀拉巴拉郎孙处,将镶蓝旗察哈尔人安设二十户。共六十户,派官三员,令其管辖,往回巡查,以便公使。

四十七年复准:王宋拉布所属蒙古人等游牧地少,嗣后于黄河、西河之间,柳延河之西,所有柳墩、刚柳墩、西墩,俱以西台为界。自西台之外,察汉托合处暂许蒙古游牧。至宁夏平罗营一带地方人民,原于察汉托合地方采取柴薪。今限一月内采取五次。其采取时给与号牌,著人监管,来往之人并令该地方严查。

五十一年议准:察汉托合地方,前四十七年暂给蒙古游牧,今居民不便耕耨,若久杂处,必致争讼,嗣后以黄河为界,永禁游牧。

又复准:喀喇沁杨树沟、雅图沟、大博罗树等处铅多,查明地方许开铅矿,属汉地者准汉人开矿,属蒙古地者准蒙古开矿,户部理藩院各派贤能官一员监视。其所定课,即令每年纳铅交入钱局,但不许造房种地,致生事端。

五十六年复准:翁牛特、巴林、克什克腾交界地方树木,行文三旗,各令本旗协理台吉、都统、副都统等公同勘验,派为三分,明定界限。嗣后如有越界斫伐树木者治罪。将分定界限,令各旗缮造印册送院。

雍正三年谕:边关城门收税,虽关国用,但只令来往贸易商人纳税,其请安进贡之蒙古等并无收税之例。今闻将伊等余带马匹、乘载口粮之车辆及买去之茶叶,勒令停止,私行收税,并索取零星物件。又闻有奸恶商人,希图匿税,专雇蒙古车辆偷载商货出入者甚多。此皆守口旗员及收税官不严束胥役之故也,可行文该管官员严行禁止。

严禁逃人

国初定:外藩全旗逃者,不拘何旗,即刻往追,以军法从事。若王等不追者,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

又定:带弓箭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二十人以上,其相近之旗札萨克王、贝勒等,量逃人多少,备马匹行粮,视所往速行穷追。若有不追者,王罚马二十匹,贝勒、贝子、公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中道而返者,为首罚牲畜一九,余各罚五头。将逃走不速行题报者,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等各五匹。

又定:见逃故纵者,王等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庶人罚牲畜三九。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有奴仆,偿一人,并罚给牲畜三九。

又定:逃人被获者,罚逃人之主拨牛一头,给拿获之人,逃人鞭一百。罚窝隐逃人者,牲畜一九,给逃人之主。并罚窝主十家长一九,给逃主十家长。

康熙五年题准: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无奴仆,向逃人札萨克王、贝勒处,取牲畜三九赏给。

十三年题准:出斥堠逃往外国之人,如追时不曾抗拒被获,将为首一人斩,余绞,如持兵抗拒俱斩。逃往外国被执送者,伤人斩,未伤人者鞭一百,交还原主。未伤人逃走自归者,免罪,交原主。

十六年题准:追杀率先逃走者,即以其人家产牲畜给之,不更给赏。如无可给者,斥堠佐领赏给蟒镶领缎袍一件,缎三匹,布二十匹。骁骑校妆缎镶领缎袍一件,缎二匹,布十五匹。兵丁缎一匹,布十匹。

二十六年复准:四十九旗索伦、达虎儿等,将内地民人及满洲家下逃人窝留,以为奴仆子孙妻妾者甚多。嗣后蒙古等雇内地民人耕种之处,永远禁止。凡边外生事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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