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 第3部分

作者:【暂缺】 【101,158】字 目 录

四台吉使人,无印凭亦准进内,皆不得过二百人。余者令在张家口、归化城贸易。

二十八年题准:圣驾巡幸后行文张家口总管,如遇喀尔喀小台吉使臣等照常放入;其札萨克诺颜大台吉等,不必令其前来,或有所赍奏,亦待禀报到院之日,行文前去,照验放进。

又谕:喀尔喀具题前来之使,嗣后著张家口驻防官兵带进。

三十二年复准:达赖喇嘛历年来使从人多至数百名,嗣后使人至西宁关口时,令西宁总兵官查明人数,注册报部。其本处差往喇嘛人役亦应裁减。倘有隐瞒数目多带人来往者治罪。

又复准:鄂罗斯察汗汉奏文与外国奏文式不合,贡物奏文一并发回。伊国地远,不知中国事例,将奏文不合式处明白教谕来使,引见时照常恩赐。其带来货物,仍令如前贸易。鄂罗斯自请定边界后来使不绝,与往年不同,凡奏文纳贡行礼谢恩等仪,俱定例永远遵行。嗣后察汗汉奏文,先著黑龙江将军开看,若有不合式处,即自边地发回,验明合式,方令入奏。

到京奏闻之时,令来使于午门前跪捧置黄案上,行三跪九叩头礼。凡遇年节冬至与各喜庆升殿日期,令鄂罗斯人在众官后行礼,首领使人坐诸执事后。其有顶带人,俱令坐镶蓝旗之末,赐茶及引见赐食时,令行三跪九叩头礼。将首领使人坐头等侍卫前内大臣后。其余有顶带人,俱令坐头等侍卫后。此行礼之处,令一通使传达言语,立于赞礼官傍。至食毕令行一跪三叩头礼,退。永著为例。

三十四年谕:土默特效力甚苦,嗣后马鹿雀鹰等贡,永行停止。

三十五年,厄鲁特台吉策妄阿喇布坦来使所带贩货人等九十六名。奉旨:准其带至甘州贸易,著地方官员看守,勿致争竞。嗣后策妄阿喇布坦来使,许带三百名来京贸易。

四十三年议准:外藩五十旗分台吉等一年一次进贡外,如有情愿来贡者,准其进贡。该札萨克将台吉等职名贡物,开载印文,进口时该旗员查明人数贡物,亦用印文差绿旗步兵赍送。其札萨克印文,查馆官员详勘呈部,令照进贡例安插。

五十六年复准:行文边口官员,外藩台吉等进贡人入口时,查明贡物,即用印文,交步兵赍送,不得迟延勒索。如违交该部严究议罪。

雍正元年议准:土鲁番爱西拉拉伯克土克图遣使进贡,著伊使臣随蒙古王、台吉等引见,王、台吉行礼毕另换一班行礼。

又议准:元旦策妄阿拉布坦来使,在朝鲜国来使后第三班行礼。

赏给国初定:凡喀尔喀、厄鲁特汗、台吉、喇嘛等,率遣大臣、侍卫及本院官员往祭。

又定:赏归化城进贡官员裘帽带靴、弓箭、鞍辔、银两。

顺治十年题准:喀尔喀投诚人,封亲王、郡王、公者,赏裘帽带靴、盔甲、弓箭、鞍马、缎布、皮张、银器有差,随从大臣亦分别给赏有差。

十四年题准:后黄寺诵经喇嘛,每年赏银一千两,由户部取给。

十八年题准:来投喀尔喀人,遣还时,按时给与衣帽靴袜等物,冬时添狐皮端罩,无马者给马一匹。

康熙四年题准:喀尔喀投诚人,封贝勒、贝子及一二三四等台吉者,各赏裘帽带靴、盔甲、弓箭、鞍马、缎布、皮张、银器有差。随从人员亦分别给赏有差。

七年题准:投诚人观其较射分为四等,赏给人口衣帽带靴及房地器皿、牛马、鞍辔有差。

三十一年题准:飞呀哈毕度克图屯头目厄席尔滚、博穆都屯头目闯奇努,归顺进贡,照例赏末等蟒缎披头袍各一件。

又复准:喀尔喀多罗贝勒,初次请安进贡,赏给漆鞍马一匹,银茶盆一个,狐皮黑蟒一件,染貂帽一顶,镀金鞋带连小刀、手帕、荷包一副,头等斜皮净面靴及缎袜各一双,缎十五匹,毛青布一百五十匹。

三十一年谕:喀尔喀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初次进京引见者,仍照原赏喀尔喀例赏给,其后再来者,俱照四十九旗例赏给,著理藩院存案为例遵行。

三十三年题准:喀尔喀和托呼特之根敦代青,初次请安进贡,照三十年赏多罗贝勒例赏给。

又喀尔喀王等,与四十九旗年例朝觐。奉旨:凡来请安适逢元旦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俱著一例赏给。

五十二年复准:休窝姓波卓泥玲、佳努克、贫姓平阿思、多姓松结达等,纳贡貂皮,照例将此四名头目,各赏末等蟒缎披头领袍一件。

雍正元年谕:策妄阿拉布坦来使布债等,各赏缎四匹,蓝布二十四匹,从人各赏彭缎二匹,蓝布八匹。

又谕:郭尔罗斯乏食,白都纳仓粮颇多,即将此米散赈。但止给与米粮糊口,并无产业,何以为生。向者给产业买牲饩之事,俱派富户,富户苟且塞责,所给蒙古之物浮报数倍,蒙古并不得实惠。科尔沁一旗与其他蒙古不同,太祖高皇帝时首先臣服,且为朕皇曾祖妣孝庄文皇后、皇祖妣孝惠章皇后之母家,世为国戚,恪恭巽顺,历今百有余年。今闻伊属下之人乏食,朕心轸恻。著即动用正项钱粮三万两往赈。再派出大臣一员、司官一员往郭尔罗斯旗下,将实在穷苦并无牲饩之人查明数目,按伊户口足用之数给与乳牛羊只。

五年谕:闻索伦、达虎里等处,两年马匹牲饩多有倒毙,丰欠不一,兵丁生计稍艰。著动户部库银五千两,交总管副都统与将军公同商酌,养育索伦穷苦之人,及赏给效力兵丁。

又谕:今年口外蒙古地方,虽然丰收,但科尔沁、敖汉等十六处札萨克地方,闻得收获未甚丰盛,此等旗分宜加特恩,科尔沁地方五旗著赏银三千两,此项银两著交与现今在京科尔沁王等带去,将科尔沁土谢图亲王等处五旗未能丰收者,查明赏给。敖汉等十一处札萨克地方著赏银六千两,此项银两,尔衙门可派司官二员分两路带去,会同各处札萨克,将未能丰收者查明赏给。

理刑清吏司

国家之待外藩也,立制分条,期于宽简,不易其俗,而归于仁厚,功令如左。

刑例

国初定:边内人在边外犯罪,照内律;边外人在边内犯罪,照外律。八旗游牧蒙古苏鲁克人等,俱照外律治罪。

又定:凡罚以九论者,马二匹,犍牛二头,乳牛二头,犋牛二头,犙牛一头。以五论者,犍牛一头,乳牛一头,犋牛一头,犙牛二头。

又定:凡王等审理已决之事,复行控告,复审无冤抑者,罚告人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所审者,罚告人一五;官员所审者,罚告人马一匹。

又定:凡罪已审结,本人不告,旁人代诉,罚马一匹,给原审人。

又定:有罪应罚牲畜而言无有者,三九以上,择令旗内大臣立誓,一九以下,择令佐领内立誓。

又定:民家结姻,聘礼准给马五匹,牛五头,羊五十只,逾数多给者入官。聘定后婿故,准取还聘礼。女故者取还聘礼之半。聘定之女,婿憎嫌不娶者,不准取聘礼。

又定:庶人在王前明出恶言者,罚给三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给二九,台吉罚给一九。虽非面言而审实者,一例治罪。诟骂大臣者,罚给一九,副都统罚给七头,参领罚给五头,佐领罚给三头。

又定:札萨克王等所遣人,贝勒等擅责,罚三九;庶人擅责,罚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买人出边,永行停止。

又定:归化城二旗,不许卖汉人男妇子女与未降外国。

又定:外藩蒙古,以他日为岁朝者,系王罚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十头,台吉等罚五头,庶人罚马一匹,给出首人。

又定:不设十家长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

顺治四年题准:科尔沁十旗,违禁遣人向黑龙江等处买貂皮者,系王罚九九,札萨克贝勒等罚七九,台吉罚五九。往贸易人,为首者斩,余各罚三九,携往之赀入官。迎往贸易者,概罚三九,赀亦入官。

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人有讼,赴各管旗王、贝勒等处伸告,若审理不结,令会同会审旗分之王贝勒等审,仍不结,王等遣送赴院。如未在王等处伸告,越次赴院者,一概发回。

十四年题准:休妻者,妻带来之物,见在者一概给还。

十五年题准:外藩蒙古人身殁无子者,令其兄弟承受家产旧给该管主,今不准。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人身殁无嗣者,生前曾将族中兄弟之子具保向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言明抚养者,准其承受家产。若抱养弃子、他姓之子、家奴之子者,不准承受家产。生前未立嗣者,家产令近族承受。无族中兄弟之子,生前在王、贝勒等处禀明,将异姓之子抚养者,亦准承受家产。身殁后见有同姓人而其妻抚养他姓者,不准。如抚养妾生子为子者,其生子之妾,不得嫁卖,如嫁卖不准为子。无近族亦无他姓养子,其家产给该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

康熙元年题准:拟定死罪监候秋后犯人,照刑部例会同九卿议奏。

九年题准:凡已结事件称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称冤枉,许赴通政司鼓厅告理。

十三年题准:庶人在非札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前,明出恶言者,照札萨克例罚给牲畜。

又题准:喀尔喀、厄鲁特、汤古忒、巴尔虎等处,私遣人往贸易,遣人探亲,出斥堠迎往贸易招揽贸易者,系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都统、副都统革职,罚五九;参领、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领催、什家长鞭一百,罚一九,赀财入官。为首贸易之人绞,籍其家;余各鞭一百,罚三九,赀财入官。

如斥堠人不行缉获,被人首发者,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半入官,半给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又题准:非札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罪,照札萨克贝勒等一例议处。

十四年题准:凡审定死罪犯人,札萨克王贝勒等,在附管札萨克王、贝勒等处说明,审过处决。不与附管札萨克王等说明审过处决,以私杀论。会集所审死罪人,即于会集处处决。

十五年题准:凡死罪不令王、贝勒、贝子、公、额驸立誓,于本旗内择令台吉、塔布囊立誓,若立誓,准死罪人以九九马匹赎。

十八年题准:台吉等擅与喀尔喀、厄鲁特人婚姻往来者,革去爵级,不准承袭,所属人全给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产牲畜俱入官。所属人随往者,各鞭一百,罚三九,将所属人女遣令随嫁。女父不向札萨克王、贝勒处说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属人不自说明者,亦鞭一百。失于觉察斥堠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若将所遣送嫁人误以为逃人解院者,札萨克王等罚五九。

二十二年题准:凡外藩蒙古人,诱卖内地人及为买妻妾奴仆者,为首人拟绞,解院送刑部监候,秋后处决;为从人鞭一百,罚三九。止一人者以为首论。诱卖蒙古人及买为妻妾奴仆者,为首人立绞,余照前例。串诱买卖者,鞭一百,罚三九,被诱人鞭一百。

二十四年题准:喀尔喀进贡人违禁有罪者,大事照内例治罪,小事行文该札萨克处,令送所罚牲畜。

二十六年题准:旗分贝子于行大礼处失仪,酌议罚马五十匹。

又议准:食俸蒙古王、贝子、公、官员等,凡治罪者停罚牲畜,照伊所坐之罪罚俸,永远为例。

又题准:王以下至闲散人等,违禁与喀尔喀、厄鲁特、汤古特、巴尔虎等贸易结亲,照定例治罪。其四十九旗协理旗务人等,及归化城二旗都统等,至闲散人等,量其品级治罪。

归化城都统、副都统,管理索伦总管等,各罚马五十匹,副总管等各罚五九牲畜,尽行入官。

佐领以下至小领催等十家长有乱行者,俱照治外藩蒙古例治罪。

二十七年议准:喀尔喀入克西克腾哨地夺人财物,其夺物人该台吉查明追赃议处,其疏旷哨地之骁骑校革职,鞭一百,罚牲畜三九入官,兵丁各鞭一百。

二十八年议准:喀尔喀台吉从人在库尔奇勒地方违禁放枪游猎,将该台吉罚牲畜五九入官,放枪人鞭八十。

三十一年复准:喀尔喀等人众事繁,当使各知法度,亦照传谕四十九旗例,每札萨克各给律书一部。

三十三年复准:山海关外科尔沁、土默特等旗,凡偷盗争夺等事,旧例俱由盛京刑部行文,著理藩院会审,往返定议,方得完结。凡干连人等,守候往来,迟延日月,寒暑疾疫为患。嗣后拣放应升蒙古旗员一员、笔帖式二员往盛京居住,除系人命要事,确审取供咨部具题外,一应小事即会同盛京刑部审结。其有口外札萨克会审,并与该将军会审之事,俱令一并审结,不致迟延。

雍正二年议准:蒙古人告状,必列姓名,方与准理。若诬告者,原告及见证罚三九。

人命

国初定:外藩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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