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吏役耳,安得慢吾法官。」乃下此詔。
晉天福五年二月,以御史中丞為清望正四品。按唐典,御史中丞正五品上,今始陞之。
三年三月壬戌,御史臺奏:「按六典,侍御史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居上者判臺,知公廨雜事,次知西推、贓贖、三司受事,次知東推、理匭。」敕宜依舊制。遂以駕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劉暭為河南尹,自是無省郎知雜者。
開運二年八月,敕:「御史臺準前朝故事,以郎中、員外郎一人兼侍御史知雜事,近年停罷,獨委年深御史知雜。振舉之間,紀綱未峻,宜遵舊事,庶叶通規。宜却于郎署中選清慎強幹者,兼侍御史知雜事。」
右御史臺
昔唐朝擇中官一人焉,為樞密使,以出納帝命。至梁開平元年五月,改樞密院為崇政院,始命敬翔為院使,仍置判官一人,自後改置副使一人。二年十一月,置崇政院直學士二員,選有政術文學者為之,其後又改為直崇政院。
後唐同光元年十月,崇政院依舊為樞密院,命宰臣郭崇韜兼樞密使,亦置直院一人。
晉天福四年四月,以樞密副使張從恩為宣徽使,權廢樞密院故也。先是,晉祖以宰臣桑維翰兼樞密使,懇求免職,只在中書,遂以宣徽使劉處讓代之,每有奏議,多不稱旨。其後處讓丁憂,乃以樞密印付中書門下,故有是釐改也。
開運元年六月,敕依舊置樞密院,以宰臣桑維翰兼樞密使,從中書門下奏請也。
周顯德六年六月,命司徒平章事范質、禮部尚書平章事王溥並參知樞密院事。
梁開平元年四月,始置建昌院,以博王友文判院事,以太祖在藩時,四鎮所管兵車賦稅、諸色課利,按舊簿籍而主之。其年五月,中書門下奏請以判建昌院事為建昌宮使,仍以東京太祖潛龍舊宅為宮也。二年二月,以侍中判建昌宮事。至十月,以尚書兵部侍郎李皎為建昌宮副使。三年九月,以門下侍郎平章事薛貽矩兼延資庫使,判建昌宮事。至四年十二月,以李振為建昌宮副使。乾化二年五月,以門下侍郎平章事于兢兼延資庫使,判建昌宮事。其年六月,廢建昌宮,以河南尹魏王張宗奭為國計使,凡天下金穀兵戎舊隸建昌宮者悉主之。至後唐同光四年二月,以吏部尚書李琪為國計使。自後廢其名額不置。
後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以左監門衞將軍、判內侍省李紹宏兼內勾,凡天下錢穀簿書,悉委裁遣。自是州縣供帳煩費,議者非之。又內勾之名,人以為不祥之言。二年正月,敕鹽鐵、度支、戶部三司,凡關錢物,並委租庸使管轄,踵梁之舊制也。天成元年四月,詔廢租庸院,依舊為鹽鐵、戶部、度支三司,委宰臣一人專判。至長興元年八月,以許州節度使張延朗行工部尚書,充三司使,班在宣徽使之下。三司置使,自延朗始也。唐朝已來,戶部、度支掌泉貨,鹽鐵時置使名,戶部、度支則尚書省本司郎中、侍郎判其事。天寶中,楊慎矜、王鉷、楊國忠繼以聚貨之術,媚上受寵,然皆守戶部、度支本官,別帶使額,亦無所改作。下及劉晏、第五琦亦如舊制。自後亦以宰臣各判一司,不置使額。乾符後,天下兵興,隨處置租庸使以主調發,兵罷則停。梁時乃置租庸使,專天下泉貨。莊宗中興,秉政者不閑典故,踵梁朝故事,復置租庸使,以魏博故吏孔謙專使務。斂怨于下,斲喪王室者,實租庸之弊故也。洎明宗嗣位,思革其弊,未及下車,乃詔削除使名,但命重臣一人判其事,曰判三司。至是,延朗自許州入再掌國計,白於樞密使,請置三司名。宣下中書議其事。宰臣以舊制覆奏,授延朗特進、行工部尚書,充諸道鹽鐵、轉運等使,兼判戶部、度支事,從舊制也。明宗不從,竟以三司使為名。
梁開平三年正月,改思政殿為金鑾殿,至乾化元年五月,置大學士一員,始命崇政院使敬翔為之。前朝因金巒坡以為門名,與翰林院相接,故為學士者稱「金巒」焉。梁氏因之以為殿名,仍改「巒」為「鑾」,從美名也。大學士與三館大學士同。
後唐天成元年五月,敕翰林學士、尚書戶部侍郎、知制誥馮道,翰林學士、中書舍人趙鳳,俱以本官充端明殿學士,非舊號也。時明宗登位,每四方書奏,多令樞密使安重誨讀之,不曉文義,於是孔循獻議,始置端明殿學士之名,命道等為之。二年正月,敕:「端明殿學士宜命班在翰林學士上,今後如有轉改,仍只于翰林學士內選任。」初置端明殿學士,名目如三館之例,職在官下。趙鳳轉侍郎,遣人諷任圜移職在官上,至今為例。
同光元年四月,置護鑾書制學士,以尚書倉部員外郎趙鳳為之。時莊宗初建號,故特立此名,非故事也。八月,賜翰林學士承旨、戶部尚書盧質論思匡佐功臣,亦非常例也。
天成三年八月,敕:「掌綸之任,擢才以居,或自初命而升,或自憲秩而授,蓋重厥職,靡繫其官,雖事分皆同,而行綴或異,誠由往日未有定規,議官位則上下不恒,論職次則後先未當,宜行顯命,以正近班。今後翰林學士入院,並以先後為定,惟承旨一員,出自朕意,不計官資先後,在學士之上,仍編入翰林志。」其年十一月,敕:「新除翰林學士張昭遠,早踐綸闈,久司史筆,曾居憲府,累陟貳卿,今既擢在禁林,所宜別宣班序,其立位宜次崔梲。」
晉開運元年六月,敕:「翰林學士與中書舍人,舊分為兩制,各置六員,偶自近年,權停內署,況司詔命,必在深嚴,將使從宜,却仍舊貫,宜復置翰林學士院。」
周顯德五年十一月,詔曰:「翰林學士職係禁庭,地居親近,與班行而既異,在朝請以宜殊。起今後當直下直學士,宜令逐日起居,其當直學士,仍赴晚朝。」舊制,翰林院學士與常參官五日一度起居,時世宗欲令朝夕謁見,訪以時事,故有是詔。
右內職
後唐天成三年五月,詔曰:「開府儀同三司,階之極;太師,官之極;封王,爵之極;上柱國,勳之極。近代已來,文臣官階稍高,便授職柱國,歲月未深,便轉上柱國;武資不計何人,初官便授上柱國。官爵非無次第,階勳備有等差,宜自此時,重修舊職。今後凡是加勳,先自武騎尉,經十二轉方授上柱國,永作成規,不令踰越。」雖有是命,竟不革前例。
右勳格
後唐清泰二年秋九月庚申,尚書考功上言:「今年五月,翰林學士程遜所上封事內,請自宰相百執事、外鎮節度使、刺史,應係公事官,逐年書考,較其優劣。遂檢尋唐書、六典、會要考課,令書考第。」從之。時議者曰:「考績之法,唐堯、三代舊制。西漢以刺史六條察郡守,五曹尚書綜庶績,法尤精察,吏有檢繩。漢末亂離,舊章弛廢。魏武于軍中權制品第,議吏清濁,用人按吏,頓爽前規。隋、唐已來,始著于令。漢代郡守,入為三公,魏、晉之後,政在中書,左右僕射知政事,午前視禁中,午後視省中,三臺百職,無不統攝。以是論之,宰輔憑何較考。自天寶末,權置使務已後,庶事因循,尚書諸司,漸致有名無實,廢墜已久,未知憑何督責。」程遜所上,亦未詳本源,其時所司雖有舉明,大都諸官亦無考較之事。
右較考
梁開平元年四月,詔:「開封府司錄參軍及六曹掾屬,宜各置一員,兩畿赤縣,置令、簿、尉各一員。」
二年十月,省諸道州府六曹掾屬,只留戶曹一員,通判六曹。
後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中書門下奏:「諸寺監各請只置大卿監、祭酒、司業各一員,博士兩員,其餘官屬並請權停。惟太常寺事關大禮,大理寺事關刑法,除太常博士外,許更置丞一員。其王府及東宮官屬、司天五官正、奉御之類,凡不急司存,並請未議除授。其諸司郎中、員外郎,應有雙曹處,且署一員,左右散騎常侍、諫議大夫、給事中、起居郎、起居舍人、補闕、拾遺,各置一半。三院侍御史仍委御史中丞條理申奏,即日停罷。朝官仍各錄名氏,具罷任月日,留在中書,候見任官滿二十五箇月,並據資品却與除官。」從之。
周顯德五年十二月,詔:「兩京五府少尹、司錄參軍,先各置兩員,起今後只置一員,六曹判司內只置戶曹、法曹各一員,其餘及諸州支使、兩蕃判官並省。」
右增減
梁開平元年五月,改御食使為司膳使,小馬坊使為天驥使,文思院使為乾文院使,同和院使為儀鸞院使。其年又改城門郎為門局郎,避廟諱也。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依舊為城門郎。
後唐天成元年十一月,詔曰:「雄武軍節度使官銜內,宜兼押蕃落使。」二年七月,詔曰:「頃因本朝親王遙領方鎮,其在鎮者,遂云副大使知節度事,但年代已深,相沿未改。今天下侯伯並正節旄,惟東、西兩川未落『副大使』字,宜令今後只言節度使。」
晉天福五年四月丙午,詔曰:「承旨者,承時君之旨,非近侍重臣,無以稟朕命、宣予言。是以大朝會宰臣承旨,草制詔學士承旨,若無區別,何表等威。除翰林承旨外,殿前承旨宜改為殿直,密院承旨宜改為承宣,御史臺、三司、閤門、客省所有承旨,並令別定其名。」
周廣順二年十二月,詔改左右威衞復為屯衞,避御名也。
右改制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中書門下奏:「糾轄之任,時謂外臺,宰字之官,古稱列爵,如非朝命,是廢國章。近日諸道多是各列官銜,便指州縣,請朝廷之正授,樹藩鎮之私恩,頗亂規程,宜加條制。自今後大鎮節度使,管三州已上者,每年許奏管內官三人;如管三州以下者,許奏管內官二人。仍須有課績尤異,方得上聞。若止于檢慎無瑕,科徵及限,是守常道,只得書考旌嘉,不得特有薦奏。其防禦使每年只許奏一人,若無尤異,不得奏薦。刺史無奏薦之例,不得輒亂規程。」其年八月,中書奏:「偽庭之時,諸藩參佐,皆從除授。自今後諸道除節度副使、兩使判官除授外,其餘職員并諸州軍事判官,各任本處奏辟,其軍事判官仍不在奏官之限。所冀招延之禮,皆合于前規;簡辟之間,無聞于濫舉。」從之。
長興二年十一月,詔曰:「闕員有限,人數常多,須以高低,定其等級。起今後兩使判官罷任後,宜一年外與比擬;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等,二年外與比擬;推巡、防禦團練推官、軍事判官等,並三年後與比擬。仍每遇除授,量與改轉官資,或階勳,或職資。其有殊常勳績者,別議優陞。若有文學知術超邁羣倫,或為眾所稱,或良知迥舉、察驗的實者,不拘年月之限。」
清泰二年八月,中書門下上言:「前大卿監、五品陞朝官、西班將軍,皆在任許滿二十五月,如衝替已經二十月,即別任用。少卿監,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卿監,五品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監,今後並祇三任,逐任須月限滿無殿責者,便入此官。西班將軍,罷任一年許求官,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將軍,今祇以三任為限,三任大將軍方入上將軍,並須逐任滿月限,無殿責,或曾任金吾將軍、街使、藩鎮刺史,特敕並不拘此例。諸道除兩使判官外,書記已下任自辟請。應朝官除外任,罷任後一年方許陳乞。諸道賓席未曾陞朝者,若官兼三院御史,即除中下縣令;兼大夫、中丞、祕書少監、郎中、員外郎與清資。初任陞朝官,檢校官至尚書、常侍、祕書監、庶子,陞朝便與少卿監。諸州防禦、團練判、推官,並請本州辟請,中書不更除授。應出選門官帶三院御史供奉裏行及省銜,罷任後周年,許陳乞。諸州別駕,不除令錄,仍守本官月限,得替後一年,許陳乞。長史、司馬,因攝奏正,未有官者送名。」從之。
三年五月乙未,詔曰:「近以內外臣寮,出入迭處,稍均勞逸,免滯轉遷,應兩司判官、畿赤令,取郎中、員外、補闕、拾遺、三丞、五博,少列宮寮,選擇擢任,一則俾藩方侯伯,別耀賓階;次則致朝列人臣,備諳時政。今後或有滿闕,便宜依此施行。」
周廣順元年夏五月辛巳,詔:「朝廷設爵命官,求賢取士,或以資敘進,或以科級陞。至有白首窮經,方諧一第;半生守選,始遂一官。是以國無幸民,士不濫進。近年州郡奏薦,多無出身、前官,或因權勢書題,或是衷私請託,既難阻意,便授真恩。遂使躁求僥倖之徒,爭趨捷徑;辛苦孤寒之士,盡泣窮途。將期激濁揚清,所宜循名責實。今後州府不得奏薦無前官及無出身人,如有奇才異行,越眾超羣,亦許具名以聞,便可隨表赴闕,當令有司考試,朕亦親自披詳,斷其否臧,俾之陞黜,庶使人不謬舉,野無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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