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JacquesGHESTIN教授,法国著名民法学家,1961年获得博士学位(其博士论文同时获亨利·卡比当奖和古朗库尔奖),随后即执教于巴黎第一大学,现为巴黎第一大学教授、该校“债法研究中心”(同时隶属于法国国家科研中心CNRS)主任、私法专业硕士和博士点负责人、私法图书馆负责人、商法丛书主编之一。同时兼任巴黎律师公会律师、多个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员。谢汉琪:男,1975年毕业于上海外国语学院;1975年至1977年留学阿尔及利亚;1977年回上海外国语学校任教;1985年赴法国进修法学,1986年获欧共体法法学硕士学位,1991年获法国私法法学博士学位;1991年至今在法国从事律师工作,是巴黎注册律师、巴黎联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出版多部著作和译作,以及发表众多论文。
内容简介
按照法国民法学泰斗让•卡尔波尼埃(JeanCarbonnier)在半个世纪以前的典型论断:本书开篇也有类似论述,民法导论在相当意义上,同时就是一部私法导论、法学导论!因为“民法的传统使命就是为其他部门法提供范例”,她最符合人们心目中关于法的本质的印象:两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而且力量平衡;技术上,民法最早完善了其概念体系,其他部门都在不同程度上借鉴了民法原理;民法是成就最高、最为完善的法律部门(Droitcivil,Introduction,Thémis,1955,p.15)。其实,民法学具有一般性意义的,不仅是其具体制度、原理与精神(譬如权利滥用理论、意思自治理论、私权神圣理论、为自己之责任等等),民法方法论同样也被普遍认为具有法哲学上的普适性。本书的三大组成部分:客观法和主观权利的区分理论、法律渊源理论以及权利实施理论,其论述都具有一般法学导论的普遍性价值。而在整个法国法学体系中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普适价值的,当然要数客观法和主观权利的区分了:这被广泛认为是法国法学理论中极富特色的基础性逻辑构建,其他内容都可以立足于此、被归纳到这个基本体系之中。根据上述基本理论构设,客观法被认为是全部法律规范的整体,主观权利则是主体所享有的全部“特权(prérogatives)”的集合。不过,这两者并非全然没有关联,恰恰相反,二者具有不可分割的逻辑联系:客观法界定主观权利的范围并保障其实施,而主观权利本身体现着客观法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其宗旨。由此,客观法和主观权利被视为“法律这同一镜子的两个面(lesdeuxfacesd’unmêmemiroir:ledroit)”。在作出客观法与主观权利的基本区分之后,其他内容实际上可以为这个基本的理论区分所涵盖:本书第二部分的法律渊源,实际上讲的是客观法的渊源;第三部分权利的实施,显然是主观权利的实施了:事实上,法国不少的法学导论著述,通篇就只分为客观法和主观权利这两个部分。显而易见,这种两分式的方法论深受笛卡尔主义(Cartésianisme)的影响:笛卡尔二元论哲学认为,在物理世界的东西和精神的东西之间,本质上存在着绝对的差别,前者是具有所谓“广延性”的实体,即物质,而后者是思想实体。事实上,这种二元论哲学深深影响了法国所有的人文学科。由此,研读本书的过程,实际上也是研习法国法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过程。目标读者:作者在本书的法文原版中,就披露他们希望满足法学院的学生、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