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 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
| 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 丛编项: | 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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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签: | 商法 |
| ISBN | 出版时间 | 包装 | 开本 | 页数 | 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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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
第三条【监管目标】
第四条【监管原则】
第五条【独立行使监管职权】
第六条【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监管合作和跨境监管】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九条【银监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条【银监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程序公开.责任制度.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
第十四条【对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制定和发布规章和规则的权力】
第十六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批】
第十七条[股东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业务品种备案或批准】
第十九条【从业禁止规定】
第二十条【任职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审慎经营规则】
第二十二条【审批期限】
第二十三条【非现场监管】
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并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处理检查建议】
第二十七条【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构】
第二十八条【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九条【突发事件处置制度】
第三十条【编制和发布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报表】
第三十一条【自律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报送资料】
第三十四条【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享有权利和遵循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审慎性监管谈话】
第三十六条【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时可以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有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接管或者重组】
第三十九条【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被接管.被指令合并.被撤销时.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棒责任人员限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查询.冻结】
二.配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