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大明会典卷之五

作者: 李东阳11,591】字 目 录

原籍起送改选。如过三年者、参究 凡送幼子。弘治间定、官吏监生妻故、送幼子还乡。行勘是实、官具奏、许在家两箇月。违限半年以上者送问。监生吏典、给引放回 凡毕姻。弘治间定、京官及进士奏乞毕姻。行同乡官员保勘明白、具奏定夺 凡外官九年考满到部者。宣德元年奏准、许给假省祭、陞除以后不许 凡听选监生、并考满起復裁减等项官员、守候日久者。景泰六年议准、许给假依限回部听用 ○成化五年、令监生给假。违限三年之上者、送问。未及三年、告有事故文凭、俱免究 凡办事官。天顺二年奏准、办事满者数多、不必候类奏。各衙门送到、查审明白、即送顺天府、给引照回省祭、以次取用 验封清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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