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四十三

作者: 李东阳5,921】字 目 录

搜验洁净、比候出门、搜出有带出物件、即时拏奏

○一官员军民人等、入奏事务、守卫官军人等不许问其缘故。所将文书、亦不许开看。随即径直引奏。若擅问缘故、及将文书开看者、依律论罪

承天门午门红牌

一官员人等、说谎者、处斩

一凡大小官员奏事。语言不一、转换支吾面欺者、斩

凡各卫分定地方

皇城四门、自

午门左、至闕左门东、第五铺。

午门右、至闕右门西、第五铺。

端门左、至

承天门左桥南。

端门右、至

承天门右桥南。

长安左门、至外

皇城以东、第六铺。

长安右门、至外

皇城以西、第十一铺

以上该旗手、济阳、济州、府军、虎賁左、金吾前、燕山前、羽林前、八卫官军分守

东华门左、尽左第十一铺、东至东上门左。

东华门右、尽右第一铺、东至东上门右。

东安门左、外尽左第十四铺、内至东上南北门左。

东安门右、外尽右第十四铺内至东上南北门右以上该金吾左、羽林左、府军左、燕山左、四卫官军分守

西华门左、尽左第一铺、西至西上南北门左。

西华门右、尽右第九铺、西至西上南北门右。

西安门左、外尽左第十二铺、内至

乾明门左。

西安门右、外尽右第七铺、内至

乾明门右

以上该金吾右、羽林右、府军右、燕山右、四卫官军分守

玄武门左、尽左第五铺、北至北上门、北上西门以左。

玄武门右、尽右第四铺、北至北上门、北上东门以右。

北安门左、外尽左第十二铺、内至北上西门外以左。

北安门右、外尽右第八铺、内至北上东门外以右。

以上该金吾后、府军后、通州大兴左、四卫官军分守

凡各门守卫官、照依地方、各领铜符收掌守卫

承天门承字号、

东安门东字号、

西安门西字号、

北安门北字号、俱阴文右比。留守卫巡城官、领承字等四号铜符、俱阳文左比

凡各门守卫官员、遇夜各领令牌、齎执巡警

午门、领申字一号至四号。

长安左右门、及

东华门、领申字五号至八号。

西华门、领申字九号至十二号。

北安门、领申字十三号至十六号

皇城、每日轮都督一员、带刀千百户一员、领申字十七号令牌、於内直宿。仍点各门守卫军士。后都督裁革、改令五府僉书、侯、伯、每夜一员轮直

凡内

皇城四围四十铺、设铜铃四十一箇。每更初、自闕右门发铃、传递至闕左门第一铺止。次日纳铃於闕右门第一铺夜递如初。外

皇城四围七十二铺、铜铃七十八箇。每更初、自

长安右门发铃、传递至

长安左门止。次日纳铃於

长安右门第一铺、夜递如初

凡内

皇城左右、每夕轮坐更将军一百人、每更二十人

凡内

皇城四门、设走更官八员、於内府给领簿籍、每更、各门官交互往来、於簿上用印一颗為信

东华门官、南至闕左门、北至

玄武门。

西华门官、北至

玄武门、南至闕右门。其三门官吏、更赴

东华、西华、二门、亦如之。隆庆三年甲明旧制。如总督上直官怠弛、不行稽查者、参究

凡官员人等出入四门、无牙牌者、附写水牌

凡外

皇城各门、设马直百户十八员、各领全伍、以备随

驾。成化四年。革马直官军、选精壮者、补宿卫

凡守卫官、遇巡城官到来、将铜符比验相同、方许点闸

皇城四门巡视。宣德三年、令常差御史一员

○天顺元年、添差给事中一员

○成化十一年、令留守卫官、每日巡行各门、点闸二次

○弘治二年、令每夜分行、亦点闸二次

○十年、令各门守卫官军、隻日轮给事中、双日轮御史、及兵部委官、点闸

○正德四年议准、留守五卫、每日轮指挥五员、领齎铜符、巡点内外门铺官军。遇夜、每更一员、逐一点视。仍令各门守卫官、置簿一扇、送簿印鈐。门吏轮守、每巡点官到、即将本人卫分、职名、註於该日该更之下、不到、不许填註、以便科道等官、不时稽考。其守卫员缺、就令督同选补

○隆庆二年议准、留守等卫指挥等官、兵部札行巡视郎中、严行各卫、常时巡察、昼夜点守。季冬会同巡视科道、分别勤惰、从实参举。勤职者、陞用。旷职者、降调问罪

○六年。每卫专设点城指挥二员、上下半月、分管点闸

凡守门内官、弘治十八年题准、砖城四门照旧。其餘各门、只以四员名為则、不许增添

○隆庆元年议准、守门内官、止许专司啟闭、关防锁钥但有仍前违例点闸、暗开骗局、科索官军财物者、许官军亲诉科道、即时参究。若各该官军啟闭非时、或地方失事、各门官止许具本题知、不许挟私妄参

凡各门进出事件。宣德五年、令每日从守卫官具奏

凡守卫官。天顺五年令、有悬带金牌、弃置兵仗、擅离信地者、锦衣卫官校、并巡视给事中、御史、拏送法司问罪、决杖一百、发辽东边卫差操

○弘治元年、令

皇城各门、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鈐束不严、及容情故纵所管军人离直、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挥、千百户、卫所镇抚、总小旗、以至於军、各递降如洪武榜例、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所镇抚亦降总旗。若受财卖放者、不分人赃多寡、问罪、亦照前例降调。其留守五卫、昼夜轮流点城官员、但受财卖放者、一体参问降调。若止是巡点不严、以致军士不全、问罪还职。其各该直宿官旗军人、点视不到一二次者、送问、三次以上者、问发边卫差操

○正德四年议准、营操官、选补守卫者、即将营操除豁

○又题准、守卫军士、有躲閒代替、官有卖放私占、办纳网巾菜蔬等项、俱听巡视纠仪科道等官、参奏重治

○十六年、禁约守门官、科害军人、并各卫指挥、千百户人等、指称科歛卖放者、从重治罪

凡守卫官军。原额共八千三百三十三员名。天顺元年、令不许私相替换、及卖放偷閒、役使营私、办纳月钱、隐匿跟随、需索供应、听各官互相举奏。指挥以下犯者、照例降调。其内官、内使、止许役用三名、或二名、亦不许离直远出。违者、该管并点闸官、奏请发落。成化间、兵部奏请会同兵科拣选、汰其老弱残疾者、退还原卫、照数於各卫选补。如不足、则於五军等营、次拨官军内选补。弘治九年因各卫各营、选补不足、奏行团营头拨军人选补

○十六年题准、各门守卫官员旗军、逃亡首补、有愿告的决、及不肯守卫、推称的决罪犯违碍、本卫官吏受嘱、輒改别差者、俱听比较官查参究治。仍行法司、不许将守卫首逃、或為事旗军的决、有碍收拨上直

○正德四年奏准、凡守卫官军、听点城科道等官、督同该卫掌印官、拣选不堪者、退还营卫。逃故者、照数补足。毋致缺少防卫

○万历二年、议所选汰、俱行职方司、将清勾解到军人验补

○四年议准、围军逃故、即呈巡视等衙门、著该营卫设法挨拏正身、并勾其户丁代替。如果正身无获、别无户丁、方许照缺於五军等三大营选补。各该管把总等官、逃军十名以上者、俟年终听巡视等衙门、一体查参重究

凡查点守卫军。隆庆二年题准、守卫官军、三日一班轮换。务以辰时為期、必待新者至、旧者方回。如有先时而去、及后时不来者、即作不到一次、许留守卫官、查报治罪

○又题准、守卫官军、如查点一次不到者、重责记簿。二次不到者、扣本月直米一半。三次不到者、全扣。类总开送户部、临仓扣除。官军通同欺隐者、参究

○五年题准、内外周围红铺。兵部转行巡视郎中、严督官军、常川在铺看守。如遇换班、亦须交代明白。每月终、具结投递

○又题准、守卫官军、点验正身、置牌编伍、约束稽查。仍前影射躲避者、事发、依例遣发烟瘴卫分

○六年题准、将旗手等二十卫军士、备造各军真正姓名年貌文册。仍置木牌、明书年貌、给与本军悬带。务要牌册相同、听各衙门不时点验。如有代替等弊、参治

凡私役守卫军。正德九年奏准、

皇城内外守卫军士、各该侯伯并守卫内外等官、不许擅拨做工。违者、许科道官劾奏治罪。把总等官拏问、照私役操军例降级

凡守卫军器。成化十二年、令

皇城守门内臣、督令各该官军、俱照分守地方披戴盔甲、列持器仗、逐人检察。其城外红铺、并九门军器等件、亦要(木朔)架整齐、以时执把。俱不许散漫怠玩。违者、许点城官、并兵部查问

○正德四年题准、凡各卫官军盔甲器械、有损折破坏者、三年一换、工部仍委官点视

○十三年题准、点城科道等官、陆续拣选换补、不拘限期

○隆庆五年议准、仍照旧、三年一换

○万历十一年题准、每遇三年照例呈请兑换军器、各军有老弱顶名者、逐名更补

凡守卫官军下班。万历十一年题准、守卫红盔明甲官军、每月除上直日期外、令下操三日、隶神枢八营操演。围子手、亦除分班更直外、隶五军备兵营、一体随操

皇城九门吏役关防。成化二十二年、令各铸关防。凡钱粮文书进出用使、计关防共三十三颗、拨门吏共四十八名收管。其所支月粮、俱在兵部。役满之日、武库司起送吏部

午门、吏四名、关防三颗。

端门、吏四名、关防三颗。

承天门、吏四名、关防三颗。

长安左门、吏三名、无关防。

长安右门、吏三名、关防三颗。

东安门、吏三名、关防三颗。

东中门、吏一名、关防三颗

东上门、吏二名、关防二颗。

东上北门、吏一名、关防三颗

东上南门、吏一名、关防二颗。

西安门、吏四名、关防二颗。

西上门、吏四名、无关防。

西中门、吏四名、无关防。

北安门、吏四名、关防四颗。

北中门、吏二名、关防二颗。

北上门、吏四名、无关防。

凡各门进纳钱粮。弘治十四年、令所在守门军士、及门吏、邀索财物者、听点城、及巡视科道官、参提问罪

凡常朝门禁。成化十二年奏准、每日

长安左右门初开。先放常朝、及见、辞、等项官吏尽绝、方许验牌放进各监局工役人等。有搀越混进、及夹带财物、入内买卖者、守卫官具奏治罪

○弘治元年奏准、朝参文武官、随从官吏人等、俱官给木牌悬带、守卫官辨验放入。其谢恩、见辞、工满囚人、进春、进历、送纳钱粮、诸色人等、经该衙门给与牌面。事毕、放回。人数多者、给印信手本、送守卫官照入

○正德四年题准、朝参官员跟随人役、照例、大臣三人、餘者一人

○嘉靖三年题准、公侯駙马伯、并文武大臣、除朝贺、陪祭、更换衣服、及议事、会审、许带执事官吏外。若当期止许带三人、其餘官员二人、俱要悬带本衙门牌面

凡朝门杂禁。成化七年奏准、各门守卫官军、务遵旧制、严加搜检。但有无名之人、及假带牌面者、就便拏送究问

○弘治元年令、

长安左右门、鹿角栅、与儻眾木内、正街空地、不许人畜作践污秽挤塞。犯者、许锦衣卫旗校缉拏送问

○又令、罢閒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入禁门交结者、各门官仔细盘詰、拏送锦衣卫、著实打一百、发烟瘴地面永远充军

○七年令、

长安等门、不许閒杂之人、出入卖物穿走。违者、许兵部、及巡视官、将守门官军参究

○十三年奏准、凡左道邪术、及烧炼丹药之人、擅入

皇城、夤缘求进、而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搜拏者、参奏治罪

○嘉靖十四年题准、守卫官军该直之日、不许擅离直所。若有担荷背?、或背

闕踞坐、俛卧

御桥、直趋

禁道、及妇人假装男子、入内诉冤者、擒拏、参送法司问罪

○隆庆五年议准、官员舆马床扇、不许拥入东西长安门鹿角栅内。及军民工匠人等、不带牌面、及手本无名、并服色不正、器物应禁者、俱不准入。如有违者、许守卫官军、拏送巡视衙门参究

凡守卫军士食钱。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上十二卫、守卫随驾军人、每名一直三日、食钱钞三百文。先期一日、令各卫、将军名数目、手本报进

内府。兵部官一员攒类军名、并该支钞锭总数、送礼科关钞。令该管守卫官领去给散。如有公差患病名数、食钱明白扣除。不许将军人顶替冒支

皇城四门厨房。洪武二十八年、各设恩军、為守卫军士、做造饭食。

长安左右门厨房二所。恩军二百二十五名。管军百户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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