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四十四

作者: 李东阳2,284】字 目 录

派。旧封 郡王、已派三十名者、不必减革。校丁逃亡死绝、至二十四名以下、方许僉补 ○万历十年议定、 郡王不拘、旧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為额。如前例僉拨。其民校每名、每年於徭编内。徵银十二两、解布政司转发该府、雇人代役。原拨民校、掣回有司当差。如有占吝不发者、听抚按官参究。其绝封 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银雇役外。其餘民校、尽数发还有司 凡 王府校尉僉补。弘治六年令、各处 王府、除原之国 钦赐校尉、子孙承继者、照旧关支粮米。其餘民间僉充投充等项、止免差役、不许支粮 ○正德十二年题准、 亲王位下、民校逃故、照旧僉解补役。 郡王以下、民校有不愿应役、及新僉补役者、许追银十二两、交与教授领回、雇人代役。愿当者、仍从其便 ○十五年、令各府原额军校逃故者、照例勾取。不足之数、就於本府军校餘丁内僉补、不必僉补民役、累害小民 ○嘉靖八年、令各处新封 王府、应僉民校、及旧役逃故消乏者、俱照例於均徭内、每名、带徵银一十二两、解府雇人代役。在府旧役民校、情愿应当、听从其便。不愿者、亦照例徵银、解发雇役 ○九年题准、 王府力士校尉事故、以选退将军儿男、相兼充补。不必行有司另僉 ○十八年议准、各府军校故绝逃亡、无从勾解者、听将见在军校、真正子孙补当。不许将民丁无藉之徒、滥收顶补 凡看府人役。嘉靖三十八年奏准、 亲王宫眷、迎取来京者、兵部照例拨给校尉八十名、看守府第 凡 宗室仪从。成化五年令、 宗室将军数多、僉换校尉、难為常例。其餘只用仪从 ○二十二年令、 宗室将军、不许抵换校尉、只照旧例拨与。从人跟用。今后奏讨抵换者、不必覆奏 ○弘治六年令、将军以下、拨仪从二十名。不得用校尉 凡各 王府回还校尉、祖係民僉、并将军改充故绝者、不准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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