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三

作者: 李东阳6,918】字 目 录

娶已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 ○并离异 一凡男女亲属、尊卑相犯重情、或干有律应离异之人、悉遵成宪、俱照亲属已定名分、各从本律科断、不得妄生异议、致罪有出入。其间情犯、稍有可疑、揆於法制、似為太重、或於大分不甚有碍者、听各该原问衙门、临时斟酌议奏 一凡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异父姊妹律条科断 娶亲属妻妾 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緦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以姦论。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為妻妾者、各杖八十 ○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 ○妾各减二等 ○若娶同宗緦麻以上姑姪姊妹者、亦各以姦论 ○并离异 娶部民妇女為妻妾 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官娶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财礼入官。强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不追财礼。若為子孙弟姪家人娶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逃走妇女 凡娶犯罪逃走妇女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异。不知者不坐。若无夫、会赦免罪者、不离 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绞。妇女给亲。配与子孙弟姪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一凡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為妻妾、及投献 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俱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绞罪、奏请定夺 娶乐人為妻妾 凡官吏娶乐人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附过、候廕袭之日、降一等、於边远叙用。其在洪武元年已前娶者、勿论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託亲属、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论 良贱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与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為婚姻 【务要两相情愿】 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出妻 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娶 ○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 ○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 ○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 【奴逃者罪亦同】 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 ○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俱不坐 ○若由期亲以上尊长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餘亲主婚者。 【餘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改嫁者】 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从。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餘亲主婚者、 【餘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者】 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从。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从。至死者、主婚并减一等 ○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岁以下、及在室之女、亦独坐主婚、男女俱不坐 ○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罪五等 ○若媒人知情者、各减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其违律為婚、各条称离异改正者、虽会赦、犹离异改正。离异者、妇女并归宗 ○财礼、若娶者知情、则追入官。不知者、则追还主 大明会典 律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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