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例七【兵律一】 宫卫 太庙门擅入 凡擅入 太庙门、及 山陵兆域门者、杖一百。 太社门、杖九十。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宫殿门擅入 凡擅入皇城、午门、东华、西华、玄武门、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宫殿门、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绞。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 ○若无门籍、冒名而入者、罪亦如之 ○其应入宫殿、未著门籍而入、或当下直而輒入、及宿次未到而輒宿者、各笞四十 ○若不係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宫殿门内者、绞。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 【餘条准此】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人、应直不直者、笞四十。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别卫不係宿卫守卫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 ○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 ○京城门、减一等。各处城门、又减一等。亲管头目、知而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一 皇城各门街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鈐束不严、及容情故纵所管军人离直、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挥降千户。千户降百户。卫镇抚、降所镇抚。百户、及所镇抚、各降总旗。总旗降小旗。小旗降军。俱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若受财卖放者、不分人赃多寡问罪、亦照前降调。其留守五卫、昼夜轮流点城官员、但受财卖放者、一体参问降调。若止是巡点不严、以致军士不全、问罪还职。其各该直宿官旗军人、点视不到、一二次者、送问。三次以上者、问发边卫差操 从驾稽违 凡应从车驾之人、违期不到、及从而先回还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 ○若从车驾行而逃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百户以上、绞 ○亲管头目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直行御道 凡午门外、御道至御桥、除侍卫官军、导从车驾出入、许於东西两傍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军民人等、无故於上直行、及輒度御桥者、杖八十。若於宫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若於御道上横过、係一时经行者、不在禁限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诸色工匠行人、差拨赴内府、及承运库工作、若不亲身关牌入内应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钱入官 宫殿造作罢不出 凡在宫殿内造作、所司具工匠姓名、报门官、及守卫官、就於所入门首、逐一点视、放入工作、至申时分、仍须相视形貌、照数点出。其不出者、绞。监工、及提调内使监官、门官、守卫官军点视。如名数短少、就便□捉、随即奏闻。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輒出入宫殿门 凡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輒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輒入宫殿者、各杖一百 ○若宿卫人、已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兵仗。违者、罪亦如之 ○若於宫殿门、虽有籍、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无籍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殿门者、绞 关防内使出入 凡内使监官、并奉御内使、但遇出外、各门官须要收留本人在身关防牌面、於簿上印记姓名字号明白、附写前去某处干办、是何事务、其门官与守卫官军、□检沿身、别无夹带、方许放出。回还一体□检、给牌入内、以凭逐月稽考出外次数。但□出应干杂药、就令自喫。若不服□检者、杖一百、充军。若非奉旨、私将兵器、进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入宫殿门内者、绞。门官、及守卫官、失於□检者、与犯人同罪 向宫殿射箭 凡向 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绞。向 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但伤人者、斩 宿卫人兵仗 凡宿卫人、兵仗不离身。违者、笞四十。輒离职掌处所、笞五十。别处宿、杖六十。百户以上、各加一等。亲管头目、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禁经断人充宿卫 凡在京城、犯罪被极刑之家、同居人口、随即迁发别郡住坐、其亲属人等、并一应经断之人、并不得入充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若朦朧充当者、斩。其当该官司、不為用心详审、或听人嘱託、及受财、容令充当者、罪同 ○若有特旨选充、曾经覆奏、明立文案者、不在此限 衝突仪仗 凡车驾行处、除近侍、及宿卫护驾官军外、其餘军民、并须迴避。衝入仪仗内者、绞。若在郊野之外、一时不能迴避者、听俯伏以待。其文武百官、非奉宣唤、无故輒入仪仗内者、杖一百。典仗护卫官军故纵者、与犯人同罪。不觉者、减三等 ○凡有申诉冤抑者、止许於仗外俯伏以听。若衝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得实者、免罪 ○凡军民之家、纵放牲畜、若守卫不备、因而衝突仪仗者、杖八十。衝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 一 圣驾出郊、衝突仪仗、妄行奏诉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写本状之人、俱问罪、各杖一百、发边卫充军。所奏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 行宫营门 凡行宫外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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